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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修订:IAS1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6月16日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所产生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上述基础进行分摊。有关修订并未对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计量和确认构成影响;该修订适用于自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IASB承认,有必要制定一个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框架,并且可能会将该事项添加至其未来的议程。

国际会计准则修订:IAS1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

——其他综合收益大白于天下

2011年6月16日

金融眼观点】:

说到其他综合收益,就不得不提到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的概念最初由FASB在1980年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后为1985年发布的SFAC6所取代)的解释中提出,被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包括这一期间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自然就是综合收益以外的收益,因此其他综合收益是一个“域的”念,而非“点”描述,类似于我们中国市场上常常提到的非经常性损益,描述的是企业从事非主业的获益,常常反映的是负面信息。

IASB重新定义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从此,这些列报要按照后续是否要重分类进行划分,进一步提高了其他综合收益的透明度。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6月16日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IAS 1的修订)》。有关修订保留了可在一份单一连续报表中、或在两份单独的连贯报表中列报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选择。要求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后续将重分类至损益、及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两个类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所产生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上述基础进行分摊。有关修订并未对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计量和确认构成影响;该修订适用于自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修订内容】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的修订是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项目的成果,以就其他综合收益所包含的项目的列报及此类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分类提供指引。

【分析&观点】:(www.xing528.com)

在对IAS 1的修订发布前,IASB的征求意见稿曾建议要求在一份连续的综合收益报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即删除了可在单独收益表中列报的选择)。由于该建议遭到反对,IASB决定保留可在单独收益表中列报的选择。

有关修订引入了新的术语,包括“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和“损益表”,但明确并不强制要求采用该等术语。主体可以保留更为人熟知的报表标题。

有关修订要求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在后续期间有可能将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以及在后续期间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主体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列报;或者按包含相关所得税影响的税前基础列报,并同时列示一项反映与此类项目相关的所得税的总金额。

如果主体按税前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将需要在后续有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以及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分析&观点】:

有关修订并未涵盖哪些项目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以及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是否应当以及应在何时重分类至损益的概念事项,而是着重关注改善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的列报方式。IASB承认,有必要制定一个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框架,并且可能会将该事项添加至其未来的议程。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有关修订对自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应予以全面追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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