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同: IASB和FASB的减值逻辑
2011年1月31日
【金融眼观点】:
减值历来是金融机构操纵利润的无敌工具,由于减值准备的直接可操作性,因此,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可以轻易地藏天量利润于股掌之间。
监管机构、会计部门都会对减值提出规定和要求,而且在计提减值的标准上有所不停,会计部门要求按照预计损失来计提,监管部门则更多地按审慎的原则要求维持较高水平的拨备覆盖率,相当混乱。
但这还不算完,超过一定标准的减值准备,税务局是不认可的。
这又造成了递延所得税,以及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决议,要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部分在资本利门槛扣除!
多目标决策冲突,金融减值情何以堪?
终于盼来了一个好消息: IASB和FASB终于有趋同迹象了。
【概要】
2011年1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了IASB 2009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ED/2009/12《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的补充文件《金融工具:减值》(下称“补充文件”)。有关建议是以IASB和FASB对各自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所收到的反馈意见的考虑为基础。此外,IASB在补充文件中包括了一项建议单独的列报和披露要求的附录。FASB尚未讨论列报和披露要求。
IASB在补充文件中的建议是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项目的一部分。有关建议一旦最终定稿,将适用于所有债务工具(例如,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债务证券)。
补充文件进一步发展了以预计损失减值模型取代IAS 39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的现有建议。有关建议仅涉及资产的开放式投资组合(即不断变化的投资组合),因为IASB和FASB认为此类投资组合在应用减值模型时最具挑战性。但是,补充文件同时要求利益相关方就对单个项目或封闭式投资组合应用有关建议所产生的潜在问题提供反馈意见。IASB和FASB将在随后处理封闭式投资组合和单项资产时考虑该等反馈意见。
【历史概要】
IAS 39中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同等要求在金融危机中备受批评,因为其推迟了损失的确认并且未能包含前瞻性信息。
为回应有关疑虑,IASB和FASB分别发布了有关减值的建议。根据IASB征求意见稿的建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将是该资产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包括对未来信用损失的考虑。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预计信用损失,将通过抵减该金融资产所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进行确认(预计信用损失将纳入资产的实际利率)。对未来信用损失估计的任何后续变更将立即计入损益。
该方法的基础原理为信用风险是确定资产定价的关键变量,因此未来信用损失的初始估计应作为利息收入确认的组成部分;而信用风险的后续变更并非资产定价的一部分,因此应立即计入损益。
许多意见函均认可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在概念上的优点,但指出操作上存在困难,并且质疑实施该建议所需的重大成本和工作量相对于财务报告可能作出的改进而言是否合理。许多财务报表编制人亦质疑该建议是否能够实际应用于金融资产的开放式投资组合(这是许多主体(特别是金融机构)管理信用风险的方式)。
【约束范围】
1.约束的范围边界
补充文件中的建议将适用于根据IFRS 9以摊余成本计量并且在开放式投资组合中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补充文件的范围并未涵盖货币时间价值的折现并不重大的短期应收款。
2.尚未覆盖的部分。
IASB尚未讨论其原征求意见稿中包含的所有建议,而是选择首先就所建议的模型最具挑战性的方面(如对开放式投资组合的应用)寻求额外的反馈意见。IASB随后将在考虑就补充文件的建议所收到的反馈意见时处理余下的主题。有待讨论从而补充文件并未涵盖的项目包括:
单项金融资产、在封闭式投资组合中持有的资产、其他不良贷款、购入的贷款、债务证券投资、以及应收款项的减值考虑事项;计量信用损失的方法;术语“冲销(write-off)”和“不良(non-performing)”的定义;摊余成本计量的目标;利息收入的确认;以及与压力测试、资产过时信息及信用质量相关的披露。
【分析&观点】:
对IASB有关减值的原征求意见稿及ED/2010/6《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收入》的反馈意见均对应收款项将以扣除初始预计减值损失后的净额确认的要求存有疑虑(这将导致收入的减少而不是确认单独的坏账费用)。 IASB决定该事项应作为收入确认项目的一部分进行讨论,并且任何相应的决定应被纳入减值指引。
【“可收回账”与“呆账”】
补充文件根据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可收回性的预期,对“可收回账”与“呆账”进行了区分。如果主体针对某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从向债务人收取合同付款额变为收回全部或部分金融资产,则该资产将转至“呆账”。“可收回账”中资产的存续期预计损失将随时间的推移而确认,转至“呆账”中资产的存续期预计损失将立即计入损益。
并未通过以“可收回账”和“呆账”为基础区分资产来管理信用风险的主体,仍然必须对其资产进行区分以确定减值损失准备。
1.减值-“可收回账”法
补充文件建议,对于可适当随时间推移确认预计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可收回账”),减值损失准备金额将按下述两项的较高者确定:(1)运用时间比例法确定的预计信用损失;(2)在可预见的未来(补充文件中的定义为不短于自报告日起的12个月)预计发生的信用损失。(www.xing528.com)
【分析&观点】:
要求按时间比例法计提信用损失准备,同时规定该准备不低于在可预见的未来预计发生的信用损失,是IASB和FASB双方均对其原建议作出让步、但尝试保持其相应目标的结果。IASB的目标是注重反映信用损失是金融资产定价的组成部分;而FASB的目标则是着重确保准备金额足以吸收所有预计的信用损失。
根据时间比例法,主体可就如何确认预计信用损失选择使用以下方式之一:投资组合剩余存续期预计信用损失,乘以该组合目前的账龄与该组合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比率(直线法);或者投资组合剩余存续期预计信用损失,根据该组合的预计存续期折算为每年应计的年金金额(年金法)。
根据时间比例法,投资组合的账龄(即自初始确认至今的时间)及预计存续期均应基于加权平均值进行确定。
【分析&观点】:
在确定投资组合的预计存续期时,主体将需要考虑提前偿付选择权、买入期权、展期期权、其他期权及资产违约。因此,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预计存续期并非像根据合同到期期限计算加权平均存续期那样简单。在确定投资组合的预计存续期时,主体可能需要考虑与提前偿付及买入期权相互关联的外部因素(如利率变动)及其他因素。
根据直线法,将允许主体使用已折现或者未折现的预计损失。选择应用已折现直线法或年金法的主体可以采用介于无风险利率与实际利率之间的任何合理的折现率。
【分析&观点】:
虽然要求采用单一的方法将提高可比性,但IASB最终同意应当允许主体选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未折现直线法,已折现直线法,或年金法,从而允许拥有更成熟的系统和流程的主体实现预计损失“更准确的分摊”。
要求计提的准备金额不低于在可预见的未来(定义为不短于自报告日起的12个月)预计发生的信用损失,是旨在确保针对在资产存续期早段有较高违约率的资产类别确认充足的准备,并确保根据时间比例法核算的累计减值损失准备不会为负数。
2.减值-“呆账”法
当资产从“可收回账”转至“呆账”时,应立即确认所有剩余的预计信用损失。
IASB在补充文件的附录中建议,对于资产在“可收回账”与“呆账”之间的转移,准备金额应基于时间比例法作相应转移。根据这一方法,投资组合“可收回账”的部分准备金额,将根据所转移资产的账龄,在资产转至“呆账”的同时也转移至“呆账”。“可收回账”的原准备账户将被冲减,并确定新的“可收回账”目标准备金额。转至“呆账”的资产应就未从“可收回账”转出的剩余预计损失确认一项减值损失。具体实例见图表61。
图表61 贷款损失准备减值计提案例分析表
【分析&观点】:
对于“可收回账”与“呆账”之间的转移,IASB同时考虑了“全额冲减”法及“不予冲减”法。根据全额冲减法,资产的预计损失金额的全额将从投资组合“可收回账”的准备账户转出,从而不就“呆账”确认任何减值损失,但是投资组合“可收回账”的准备金额将因转出的金额而低于目标水平。
根据不予冲减法,投资组合“可收回账”的准备金额将不作转移,并且当资产转至“呆账”时预计损失金额的全额将确认为减值损失。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在损益中确认的准备费用金额均相同。
IASB决定建议采用部分冲减法,从而针对准备账户调节的披露可采用单一的方法并且能够提高各主体间的可比性。
【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
IASB和FASB明确,存续期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应考虑所有可获得的内部和外部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当前经济状况、以及对未来事件和未来经济指标的可靠预测。对未来状况的估计应与当前可获得的信息及管理层的内部预测相一致。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应至少在每个报告日进行更新。
【分析&观点】:
IASB和FASB就其各自关于确定预计损失估计的建议达成一致。IASB的原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估计信用损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时,允许使用各类数据来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数据),但针对如何形成对未来事件的估计仅有很少的指引。
FASB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确定预计损失的估计时,应考虑关于过往事件和当前状况的所有可获得信息,但并未考虑报告日之后的潜在未来经济事件。
主体可能需要确定两项单独的预计损失估计:一项是根据时间比例法确定的存续期预计损失估计;另一项是根据“可收回账”法确定需要计提的最低准备金额时对在可预见的未来预计发生的损失估计。可预见的未来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在各个报告期间均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对于具有不同特征的不同资产类别,可预见未来的时间段长度可能有所不同。
【列报和披露】
补充文件的附录包括与补充文件中的建议相关的列报和披露要求。附录建议减值损失应作为单独的费用单列项目在损益中列报(这是对IASB原建议的重大修订,原建议规定信用损失应作为利息收入的扣减列报)。
建议的披露旨在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下列各项的信息:准备账户中的活动;对于“可收回账”,可能影响信用损失的因素;预计损失估计的变动(特别是因特定投资组合或地区导致的变动)产生的重大利得或损失;信用风险管理流程,以及如何区分“可收回账”和“呆账”;管理层对预计损失的评估;估计信用损失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以及预计损失估计与实际结果的对比(如回溯测试)。
附录建议,减值相关的披露应作充分的细分,以反映投资组合的信用特征;并同时建议如果所需的披露已包括在其他文件之中,允许提供与其他可公开获得的报表的交叉索引——向监管机构呈报包含类似披露要求的报告的银行便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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