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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征求意见稿: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套期会计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许多不符合IAS 39所述条件的套期关系将能够运用套期会计。预计在2011年将单独发布一份有关组合套期会计模型的征求意见稿。预计在有关组合模型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纳入针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的新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将与从事消费者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公司密切相关。此外,预计在组合模型中将考虑具有更广泛关联性的开放式组合套期会计的相关要求。

IASB征求意见稿: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套期会计研究

——回归套期:金融工具的下一春?

2010年12月9日

【金融眼观点】:

IAS39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严格要求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的量化规定,如80%至125%的有效性要求,严重限制了企业对套期会计的应用。在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强化了准则的原则导向,在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有效性评价等方面均放宽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使采用金融工具从事套期业务的企业能更多运用套期会计。

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还不尽完善,而且大多缺少实施套期会计的经验,因此该征求意见稿没有过多的案例供参考,算是美中不足。

套期会计承载的不仅是一种业务处理原则,还寄托着危机后人们对金融市场的复苏梦想。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0年12月9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 2010/13《套期会计》。套期会计是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项目的最后一个阶段。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允许主体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减少套期工具(如衍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如预期销售)之间的确认与计量差异,并且涵盖了对现行要求的诸多变更,旨在于财务报表内更好地反映风险管理活动。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许多不符合IAS 39所述条件的套期关系将能够运用套期会计。具体修订要点如下: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新的一般套期会计模型。有关新的组合套期会计模型(包括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的建议预计将于2011年单独发布。

尽管保留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中有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及国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基本概念,但是针对哪些项目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哪些金融工具可以被指定及有效性测试要求的建议规则将更为宽松。

套期有效性评估将仅限于采用前瞻性测试且无明确门槛(即无80%~125%的抵销要求和套期有效性的追溯性测试)。在许多情况下无需进行定量评估,但仍需对套期无效性作出定量计量。

对金融项目和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成部分运用套期会计的前提是该风险组成部分能够单独辨认且可靠地计量。

当一项期权为套期工具时,该期权时间价值的部分或全部变动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从而与采用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降低了损益波动性

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套期的列报将有所变更。

针对净头寸和项目组的套期会计将有所延伸。

强制要求对特定现金流量套期作出“基础调整”。

如果套期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则不允许自行终止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无需重置假设衍生工具即可更改一项套期关系。

如果一项衍生工具与符合条件的风险敞口进行组合,则可以将该衍生工具作为被套期项目。

【约束范围】

征求意见稿仅涵盖IASB所述的一般套期会计模型。预计在2011年将单独发布一份有关组合套期会计模型的征求意见稿。

预计在有关组合模型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纳入针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通常称为“宏观套期会计模型”)的新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将与从事消费者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公司密切相关。此外,预计在组合模型中将考虑具有更广泛关联性的开放式组合套期会计的相关要求(即,套期关系所包含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套期会计模型涵盖被套期项目为封闭式组合项目的要求。对于此类套期,被套期项目或金额在套期开始时即予以辨认和指定,任何变动将采用与单一被套期项目的套期关系相同的方法核算。

征求意见稿并未建议对国外经营净投资套期(通常称为“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作出任何具体变更。但是,由于对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的建议变更适用于所有套期关系,因此也适用于测试净投资套期有效性的情况。

【套期会计的类型】

有关建议增加了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的类型。

1.运用衍生工具对衍生工具进行套期

风险敞口和衍生工具的组合可被共同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根据该建议的规则变更,在实务中可运用一项衍生工具对包含另一项衍生工具的汇总或“合成”风险敞口进行套期。这可能出于多种原因,但通常是由于主体在不同时点对不同风险进行套期所致。

例如,某主体预期将采购以外币(FC)计价的商品。主体可以提前两年对以外币计价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比如将价格固定为FC100/件。一年后,它可能希望对货币风险进行套期。彼时,“被套期项目”是预期采购和商品衍生工具(即以FC100/件采购商品的汇总或合成外币风险敞口)。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该汇总风险敞口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而根据现行IAS 39的规定则不符合条件。

【分析&观点】:

征求意见稿并未要求将初始套期纳入一项套期关系,亦未要求对单一风险敞口进行的所有套期必须是同一类型的(即初始套期可能是公允价值套期,而对汇总风险敞口进行的后续套期可能是现金流量套期)。此外,征求意见稿并未限定套期组合的数量以及后续套期能否对初始套期进行反向套期。这可能产生一些复杂的套期会计情况。

2.对风险组成部分进行套期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有关金融项目和非金融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风险组成部分的要求。任何项目的风险组成部分均符合套期会计条件,但前提是该风险组成部分能够:单独辨认;可靠地计量。

根据现行IAS 39,金融项目均适用上述要求,然而对于非金融项目(如预期商品采购),只有外币风险才是符合条件的风险组成部分。征求意见稿还提供了有关指引以及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示例。

例如,如果在合同中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与通货膨胀连结,则通货膨胀被视作“可单独辨认且可靠地计量”的风险组成部分,因此,通货膨胀将是被套期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风险组成部分。

【分析&观点】:

如果在合同中对风险组成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主体作出按照规定的定价公式(该价格的某些部分与其他价格或指数挂钩)购买某项目的确定承诺,则很容易区分采购价格的一部分并仅对该组成部分进行指定。如果并未在合同中对风险组成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主体预期将按照未来市场价格购买某项目,则很难区分市场价格中可辨认及可靠计量的风险组成成分。

3.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投资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在其于2009年11月发布之时针对特定权益工具引入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别。除了投资所收到的股利外,公允价值的所有变动将永久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由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所有利得或损失永不重分类至损益(即,即使在销售或减值的情况下也不进行重分类),因此该征求意见稿禁止对此类投资运用套期会计。

【分析&观点】:

对于所持有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国外权益投资,不得对其权益价格风险或外汇风险指定套期关系。但是,计入损益的股利收益在满足其他资格标准的情况下(如极可能认定)可以运用外汇风险套期会计。

4.项目组和净头寸

征求意见稿允许将单独而言均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一组项目作为项目组整体进行套期,但前提是这组项目是出于风险管理目的进行集中管理。此类项目组可以由净头寸组成(即抵销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项目)。但是,对于净头寸现金流量套期(即抵销现金流量的一组项目),承受被套期风险的现金流量的抵销必须同时仅影响该报告期间内的损益。符合/不符合条件的净头寸示例见图表52。

图表52 符合/不符合条件的净头寸示例示意图

其中:(1)符合条件的净头寸示例包括:整体进行外汇风险套期的一组确定采购承诺和销售承诺;运用一项或多项利率互换进行整体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的一组固定利率资产和固定利率负债;运用一项或多项利率互换进行整体利率风险现金流量套期的一组已确认浮动利率资产和浮动利率负债(假设利息同时计入损益);运用一项远期外汇合同进行整体外汇风险套期、影响同一报告期间(如,对于编制季度财务报表的主体而言为季度报告期)内损益的一组预期销售和预期费用。(2)不符合条件的净头寸示例包括:运用一项远期外汇合同进行套期、影响不同报告期间内损益的一组预期销售和预期费用。

当主体对影响收益表内不同单列项目的净头寸进行套期时,计入损益的任何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必须在不同于被套期项目的单列项目中列报。

【套期工具】

征求意见稿将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金融工具类型扩充为涵盖任何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净签出期权除外)。这包括应被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以及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此外,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

根据IFRS 9的规定,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不应单独进行核算。因此,按照IFRS 9核算的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其本身并不是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但是,如果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且不是净签出期权,则该金融资产可整体作为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

1.金融期权

征求意见稿并未建议对金融期权作为套期工具的资格标准作出任何变更。但是,当仅在套期中指定一项期权的内在价值时,建议变更对该期权的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www.xing528.com)

建议对期权的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采用“两步法”,与现金流量套期对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相似。

第一步是在其他综合收益中递延确认(在套期期间内)时间价值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该金额将参考与被套期项目条款相匹配的假设期权来确定。会计处理的第二步是将该金额从权益重分类至损益。重分类的基础取决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即以下任一种:与交易相关;或者与期间相关。

对于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中递延确认的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将与被套期项目同时计入损益。如果被套期项目首先导致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或者成为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则权益中的金额将被重分类至财务状况表并记录为被套期项目初始账面金额的一部分。该金额将按照被套期项目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的同时计入损益。

对于与期间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即,该期权在其发行在外的期间内对某项目进行套期),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期权初始时间价值的金额(参考与被套期项目条款相匹配的假设期权来确定)应采用合理方法在套期期间内从权益重新分摊至损益。

2.内部衍生工具

与IAS39一致,征求意见稿建议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参与方的合同才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分析&观点】:

如果主体运用外部衍生工具来分担内部衍生工具的净风险,可通过指定以内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的一组被套期项目与外部衍生工具进行组合套期来克服上述限制。征求意见稿变更了一组项目套期所适用的资格标准,与IAS 39相比,允许更多项目组(包括净头寸)运用套期会计。

【套期有效性】

1.有效性门槛:非偶然性抵销

一项套期必须在满足特定标准后才能运用套期会计。其中部分标准仍然与套期关系的有效性相关。

征求意见稿取代了一项套期必须“高度有效”(IAS 39界定为实际抵销的风险在80%~125%之间)才能运用套期会计的现行要求,而是仅要求一项套期关系必须实现“非偶然性抵销”。

例如,某主体利用固定-浮动利率互换对与固定利率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变动相关的公允价值风险进行套期。互换的固定利率部分与被套期项目的条款紧密匹配,因此,主体可预期该套期将实现非偶然性抵销。但是,如果在主体签订套期合同后互换交易对方的信用评级严重下滑,则由于信用风险对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放大效应不会同样出现在被套期项目中而可能导致后续抵销纯属偶然性抵销。

【分析&观点】:

并无对“非偶然性抵销”的定义或抵销程度的界定,或者对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关联程度的界定。因此,在确定一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时须运用判断。

2.套期有效性评估的目标

除了“非偶然性抵销”要求外,套期关系还需“实现套期有效性评估的目标”。该目标旨在将预计套期无效性降至最低。主体需要确定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套期无效性降至最低的适当权重。权重不应故意造成套期无效。

【分析&观点】:

该要求并非利用套期工具将套期无效性降至最低。例如,主体可能选择一项其认为将实现可接受水平的抵销的套期工具,即使市场上有其他工具可实现更高水平的抵销。主体可以指定该套期工具,但指定的方式必须视同将既有套期关系的预计套期无效性降至最低。

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为确定一项套期关系是否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实现“非偶然性抵销”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的目标”,如上所述),主体可能需要执行定量分析。然而,这并非征求意见稿建议的特定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定性分析可能足以确定一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条件。

例如,某主体对某一特定等级商品的预期采购进行套期。然而,针对该等级的远期合同并不易取得,因此,主体利用与不同“基准”等级连结的远期合同对该风险敞口进行套期。这便产生了基础风险。基准等级并非主体所购买商品的等级的一部分。主体知悉并接受该基础风险的量化程度可能各不相同。主体需要确定被套期项目的适当权重(即金额)以指定该远期合同,从而将两个等级之间基础风险的预计影响降至最低。主体可能需要执行定量分析。

【分析&观点】:

在确定是否及执行何种类型的定量分析以确定一项套期关系是否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时须运用判断。

4.评估的次数

套期有效性要求属于前瞻性要求。主体需要在一项套期关系开始时确定其是否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而后再进行持续评估。主体至少应在每一报告日或影响套期关系有效性的状况发生重大变更时进行评估。

5.“预期性测试”与“追溯测试”

根据IAS 39,除了前瞻性评估(通常称为“预期性测试”)外,主体还应执行回溯性“追溯测试”以确定能否运用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指出,在确定能否运用套期会计时,无须执行追溯测试。因此,与IAS 39所不同的是,一项指定不可能仅因套期不如预计的有效而在某一期间内无法运用套期会计。

对于在下一报告期间内运用套期会计的情况,主体仍需在报告日在前瞻性基础上确定其是否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

6.套期无效性的计量

与IAS 39一致,套期无效性需(使用定量分析)予以计量并且立即计入损益。

【套期关系的变更】

征求意见稿提供了有关如何核算套期关系变更的指引。例如,套期关系可能因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而发生变更: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套期有效性的预期发生变化;被套期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套期工具发生变化。

当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或者预计套期不再实现非偶然性抵销时,应终止套期关系。

当套期有效性的预期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改变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以继续遵循“套期有效性评估的目标”(请见上文)。

套期有效性的预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例如,已知存在于套期关系中的基础风险的预期表现可能在套期期间内中途发生变化。

权重的变化称为对套期关系的调整。这可能导致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权重增加或减少。征求意见稿建议,此类变化不应视作初始套期关系的终止指定以及新的调整后的套期关系的重新指定。调整后仍保留的套期关系部分将作为持续套期处理,调整后不再进行套期的部分将作为终止套期处理。

【分析&观点】:

如果主体不调整套期关系将无法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估的目标,则应强制主体对套期关系作出调整。

当被套期项目部分的资格发生变更时,套期关系也可能需要发生变更。例如,主体对100件商品的预期采购进行现金流量套期。如果在套期期间内主体的采购要求发生变化,导致现在很可能只购买90件商品,则对其余10件商品指定的套期关系不再符合条件。针对这一变更,应(强制性)终止对10件被套期项目运用套期会计,但继续对其余90件指定套期关系而不发生变更。

【分析&观点】:

删除“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发生变更时即正式终止指定并重新指定一项套期关系”这一规定将避免IAS 39可能产生的某些会计异常情况。例如,在现金流量套期中,这一规定可以避免重新设定用于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假定衍生工具,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减少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金额(相对于IAS39而言)(即,减少初始假定利率的名义金额以匹配被套期项目但不“重新设定”条款)。

此外,对于部分被套期项目继续以初始套期工具进行套期的公允价值套期,避免正式终止指定可以避免将公允价值套期调整(与继续被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相关)提前摊销至损益(如,在固定利率债务的公允价值套期中,只有部分债务不再进行套期)。

现有套期的终止指定

当被指定的套期关系没有发生变更且套期的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不变时,主体不得自行终止套期会计。这是对IAS 39模型的变更;根据IAS 39的规定,主体可自行终止对一项套期关系的指定(未来适用法)。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征求意见稿建议变更财务报表中有关公允价值套期的列报。

在财务状况表中,公允价值套期调整(是指被套期风险变化而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将作为被套期项目之后的单列项目列报;但根据IAS 39的规定,套期调整应记录为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的一部分(可能引起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混淆)。征求意见稿建议通过分离任何公允价值计量的列报方式来保留被套期项目的初始计量基础。

针对公允价值套期列报的其他建议变更为,将(被套期风险变更所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任何套期无效部分计入损益。这与IAS 39的规定有所不同,IAS 39要求将所有金额计入损益。

图表53 公允价值套期案例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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