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资产,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项可推翻的假设,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通过出售全部收回的纳税后果,除非存在主体将在资产的经济寿命内消耗资产经济利益的明显证据。
【进一步分析】
建议的修订将取代IAS 12对确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预期收回方式的现行要求,并附有一项可推翻的假设,即对于指定的资产,账面价值将通过出售全部收回。
目前,在一些情况下,资产被判断为部分通过使用及部分通过出售收回。建议的修订表明,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账面价值将假定为通过使用或出售全部收回。
在不对资产出售征税的司法管辖区,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主体(按照IAS 40使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将不再对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是因为,通过出售收回全部账面价值不会产生纳税后果,不论主体是否打算在出售前的一段时间内使用该房地产赚取租金收入。
【过渡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建议对IAS 12的修订应追溯应用。这包括在建议修订的适用范围内追溯重述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在企业合并中初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建议的修订在生效时将取代《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生效日期】
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11月9日。征求意见稿并未对生效日期作出规定。理事会将在考虑其收到的有关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后再确定生效日期。
IASB和FASB完成有关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联合项目的第一阶段
2010年9月28日
【金融眼观点】:
诺曼底登陆是美国和英国为首的传统欧洲势力,历史上首次合兵会战,标志着美国和欧洲在地缘政治和经济上的跨时代趋同。在此基础上的柏林胜利,波茨坦公告,以及奠定划分经济版图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从此开始了美元联手统治世界金融体系的黄金年代……
直至金融危机爆发,美国实在无法依靠单一的国家实力去挽大厦之将倾,必须寻求欧洲,特别是中国味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帮助,因此,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只能低下高昂的头颅,主动与IASB握手,迈上趋同之路。
在盟军登陆诺曼底登陆后的几乎66年整,美国欧洲又一次合并,只不过,这次不是在诺曼底、也不在阿富汗,而是在IAS与FASB之间的会计领域……
【概要】
2010年9月28日,IASB和FASB完成了制定完善和趋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概念框架联合项目的第一阶段工作,并发布了《第1章: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第3章: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该概念框架项目旨在为原则导向、内部一致和国际趋同的未来会计准则打下稳固的基础。
该概念框架项目分阶段实施。随着每一章的定稿,其将取代《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的相关段落。
【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
该概念框架确立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不仅仅是财务报表的目标),并阐明了财务报告最为重要的目标是“提供关于报告主体的、有助于现有和潜在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债权人作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的财务信息”。使用者对回报的预期(如,可供分派股利的现金、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对市值的预计增长)将取决于其对流入主体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评估。
为作出上述评估,使用者需要获得有关以下方面的信息:经济资源和向主体的索偿(即财务状况);这些源自经营活动的资源和索偿的变动及其他事项或交易的变动(如发行额外的股份);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对主体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1章中的概念明确,通用财务报告是以管理层的最佳估计、判断和模型为基础(如联合概念框架项目所规定),而不是基于准确的描述且“并非旨在反映报告主体的价值;但提供信息…以估计报告主体的价值”。
【财务信息的质量标准】
第3章规定,如果财务信息“是有用的,其必须是相关的且真实反映其旨在反映的内容。”上述两个基本质量特征——“相关性”和“真实反映”——构成有用财务信息的本质。
当财务信息“能够对使用者作出的决策造成影响”时,则具有相关性。当财务信息作为用于预测未来结果的参数、为确认或改变之前用于预测未来结果的参数提供反馈、或两者兼有时,则能够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相关的财务信息必须同时实现真实反映才是有用的。真实反映是指尽可能“完整、中立且无误”地进行反映。
此外,第3章还指出,如果财务信息是“可比较、可验证、及时和可理解的”,则可进一步加强上述基本特征的有用性,并且该有用性应当“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加强。但是,如果信息并不相关或不能实现真实反映,则上述质量特征将无法确保信息的有用性。
是否将信息纳入财务报告的决策应考虑重要性(即财务信息的遗漏或错报对使用者决策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成本效益的限制。报告特定财务信息的成本相对于提供此类信息的效益而言应当是合理的。
【展望】
该项目的另外三个阶段现正进行中:报告主体、计量及要素与确认阶段。报告主体阶段旨在定义报告主体的构成。有关报告主体概念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010年3月发布,其终稿预计将于2010年底前发布。IASB并未表明其预计发布计量阶段或要素与确认阶段的征求意见稿的时间、以及将在何时开始讨论余下的阶段。
IASB发布恶性通货膨胀后首次采用IFRS的征求意见稿
——3位数以上的恶性通货膨胀?任何人都得重头再来
2010年9月30日
【金融眼观点】:(www.xing528.com)
什么是恶性通货膨胀?恶性通过膨胀(Hyper Inflation)又称“超速通货膨胀”,是指三位数以上的通货膨胀,指货币量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货币流通速度的增长,货币购买力急剧下降,物价水平加速上升、整体物价水平以极高速度快速上涨的现象,使得民众对货币价值失去信心。
那我们CPI超过7算不算呢?
如果要达到恶性通过膨胀的标准,至少CPI要超过100%以上。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这样的状况通常发生在动乱中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恶性通胀前后,经济体内生环节已经完全面目全非,因此,不管他之前IFRS执行得多好,都需要重新来过一次,按照首次执行重头再来。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0年9月30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 2010/12《严重恶性通货膨胀》,其中的建议针对当主体因其功能货币遭遇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而无法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段期间后,主体应如何恢复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财务报表提供了指引。
【适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将适用于以下情形:主体因其经营处于严重恶性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而无法编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在严重恶性通货膨胀期间,既不存在可靠的通用价格指数,也不存在能够兑换成相对稳定的货币的功能货币;主体的功能货币后来变更为其他货币,或,导致功能货币遭遇严重恶性通货膨胀的条件终止(即“正常化”)。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主体能够列报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即使主体在发生严重恶性通货膨胀前已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体仍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首次采用者的标准。
【内容建议】
征求意见稿建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增加一项豁免,从而当主体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渡日在其功能货币正常化日的当日或之后时,主体可以选择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渡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并使用该公允价值作为此类资产和负债在期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状况表内的认定成本。
因上述选择而产生的任何调整应根据IFRS 1第1段进行会计处理,且主体应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渡日将该等调整直接计入留存收益(或其他权益类型,如适当)。
选择在货币正常化后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并使用该公允价值作为期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状况表内的相关认定成本的主体,应当在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首份财务报表中披露功能货币遭遇严重恶性通货膨胀的程度和原因及其后不再遭遇严重恶性通货膨胀。
【评论】
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因严重恶性通货膨胀而无法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可靠计量的非常有限情况。母公司、投资者及合营者对其遭遇严重恶性通货膨胀的投资主体的会计处理则未涉及。
【生效日期】
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11月30日。征求意见稿并未对生效日期作出规定,但允许提前采用。目前预计有关该主题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终稿将于2010年上半年发布。
IASB修订有关金融资产转让的披露
——金融资产转让不再是雾里看花
2010年10月7日
【金融眼观点】:
为应对近期的金融危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8年7月将该终止确认计划纳入议程。
为此,IASB于2009年3月发布征求意见稿ED/2009/3《终止确认》,提议一项新的终止确认模型和一项替代模型,两项模型都是以被转让资产的控制为基础,但该征求意见稿并未得到准则参与者的积极评价。鉴于这一原因,作为重新确定联合工作计划优先顺序的一部分,IASB和FASB于2010 年6月同意推迟制定新的终止确认模型并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终止确认的披露上。因此,IASB发布了对IFRS 7的修订,其中包括征求意见稿中包含的建议披露,并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的现行披露要求类似。
【概要】
2010年10月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披露——金融资产的转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增加了涉及金融资产转让交易的披露要求。此次修订旨在令金融资产已转让但出让方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涉入资产的交易的风险敞口(称为“继续涉入”)更具透明度。此次修订还要求披露金融资产的转让并非在整个期间内平均分布的情形(如转让发生在临近报告期末的情形)。这旨在令可能存在粉饰报表动机的交易更具透明度。
【金融资产的转让的披露要求】
有关金融资产转让的披露应当在主体财务报表的单独附注中进行列报。如果出让方继续涉入被转让资产,不论该资产是否被终止确认,均应当对所有被转让金融资产进行披露。此类披露将适用于资产被转让的期间以及出让方仍继续涉入该资产的未来期间。
披露要求适用于一项金融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如果主体转让了收取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在一项安排中承担了一项向其他收款人支付这些现金流量的合同义务。
如果主体“保留了被转让金融资产中固有的任何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获取了与被转让金融资产相关的任何新合同权利或义务”,则主体继续涉入被转让金融资产。有关虚假转让的一般声明和保证以及远期、期权和以被转让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作为重新获取该金融资产合同价格(或行权价格)的其他合同,不构成继续涉入。
1.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转让
对于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的转让,为了令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认的被转让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主体应披露这方面的信息。
对于(根据IFRS 7确定的)每一类金融资产,主体应当披露的信息见图表50。
2.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转让
对于导致全部终止确认、但主体仍然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转让,为了令使用者能够评估主体对此类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及相关风险,主体应披露这方面的信息。继续涉入的评估在报告主体层次进行。如上文所述,“继续涉入”并非仅限于IAS 39要求采用继续涉入会计处理的情形,亦可能源于转让协议中的合同条款或者就转让交易而与受让方或第三方签署的单独协议中的合同条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