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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准则:IASB修订IAS37中负债计量建议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考虑就2005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后,IASB于2010年1月5日发布征求意见稿ED/2010/1《IAS 37中负债的计量》。2010征求意见稿仅涉及建议取代IAS 37准则的修订的其中一部分,并阐述了属于IAS 37范围的负债的计量要求。现行的IAS 37.36要求负债以“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计量。此类合同应继续参照主体预计履行合同义务将发生的成本来计量,以免在IASB完成相关项目之前导致亏损性销售和保险合同的计量实务发生变更。

金融准则:IASB修订IAS37中负债计量建议

——负债黑洞:危机中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崩盘的秘密

2010年1月5日

【金融眼观点】:

什么才可以计算为负债呢?金融危机前,只要预计成为负债的概率小于50%,则不需要确认为负债。按照这样的逻辑,很多潜在负债风险都没有被确认为负债,结果带来的是大量的金融负债无法确认在表内。单个交易对手的潜在负债还不明显。

但在金融危机中,市场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资产负债格局完全被打破,随危机链条横扫各大金融体系,这些原本并不明显的潜在风险敞口迅速扩大,形成天量的风险黑洞,快速吸干了各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在当时金融市场高度国际化、综合化的背景下,最终的结果是几乎全部的活跃金融机构都被卷了进来。

在某种程度上,未确认的负债突然引发的信用黑洞,成了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崩盘的秘密。

【概要及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5年发布一份征求意见稿(下称“2005征求意见稿”),建议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 37)。在考虑就2005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后,IASB于2010年1月5日发布征求意见稿ED/2010/1《IAS 37中负债的计量(对IAS 37的建议修订有限度的重新征询公众意见)》(下称“2010征求意见稿”)。2010征求意见稿仅涉及建议取代IAS 37准则的修订的其中一部分,并阐述了属于IAS 37范围的负债的计量要求。2010征求意见稿澄清了计量对象;强调了负债不得以假定的转让价格或取消价格计量;增加了有关运用预计价值技术的指引;以及说明如何识别和计量相关的未来流出。

IASB并未就2005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其他修订重新征询公众意见,因为IASB认为这些是相对细微的修订。

但是,为协助利益相关方在运用建议准则的其他规定时了解2010征求意见稿中所建议的修订后的计量指引,IASB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份IASB工作文件,汇总了自2005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作出的所有决议①。此外,IASB还将于2010年2月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建议的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工作草案(包括2010征求意见稿的指引)。2010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4月12日,IASB计划在2010年第三季度发布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终稿。

【确认负债的新规定】

现行的IAS 37.36要求负债以“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计量。此外,IAS 37.37说明,“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应是主体在报告期末履行该义务、或将该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而支付的合理金额”。这些计量要求被批评为“含糊不清,并导致实务中存在分歧”。2005征求意见稿试图通过删除术语“最佳估计”并将IAS 37.37中的说明提升为一项原则来解决这些疑虑。但是,利益相关方仍未能明确此处关于“履行”的含义,并担心2005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可能导致实务中产生进一步的分歧。

为回应上述疑虑,2010征求意见稿保留了2005征求意见稿的计量原则,但扩充了有关说明和指引。建议的原则要求负债应以主体“为了消除现时义务而在报告期末合理地支付的”金额计量。2010征求意见稿建议,该金额应确定为下述金额中的最低者:履行义务所需的资源的现值;或者主体为取消义务而必需支付的金额;或者主体为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而必需支付的金额。

根据建议,主体为消除或转让义务而必需支付的金额,将是交易对方或第三方要求支付的价格,加上取消或转让的任何费用。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主体能够以较低的金额取消或转让义务,则主体应以履行义务所需的资源的现值计量该负债。

2010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建议,初始计量后因时间流逝而导致的负债账面金额变动应作为借款费用予以确认。

【计量履行义务所需资源的现值】

2010年征求意见稿建议,估计履行义务所需资源的现值时应该考虑:预计的资源流出和时间价值;及实际流出可能不同于预计流出的风险。

1.预计现值法(www.xing528.com)

建议的计量指引阐明,当资源流出的金额或时间不确定时,主体应估计其预计价值(即可能性范围内流出的加权平均值)。2010年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预计价值无需经复杂计算,并且有限数量的分散结果和可能性通常已能够提供合理的估计。虽然预计价值很可能不等于最终支付的价值,但IASB相信,在资金提供者评估一项负债所需占用的主体资源价值的影响时,预计价值是一项相关的计量数据。

2.相关的未来流出

如果承担的义务是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2010征求意见稿建议资源的未来流出应是预计支付的现金加上任何相关费用(例如外部或内部法律费用)。但是,如果承担的义务是在未来日期提供服务并且该项服务存在市场,2010征求意见稿规定流出金额将是主体预计在未来日期向代其提供该服务的承包商所支付的金额;如果该项服务不存在市场,则2010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根据预计发生的成本及提供该服务所产生的利润率,估计其在未来日期向另一方提供该服务所收取的金额。

对未来流出的金额、时间和可能性的估计应以管理层的判断为基础,并以类似交易的经验及(某些情况下)独立专家的意见作为补充。

2010征求意见稿建议提供一项有限豁免,规定对于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范围的交易产生的亏损性合同,无需遵循通过提供服务履行义务所适用的计量原则。此类合同应继续参照主体预计履行合同义务将发生的成本来计量,以免在IASB完成相关项目之前导致亏损性销售和保险合同的计量实务发生变更。

3.折现率

2010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建议,将预计流出折算至其现值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反映对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评估及该负债的特定风险(除非已通过采用2010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其他两种方法考虑了有关风险——参见下文)。

4.风险调整

2010征求意见稿建议,对于实际流出可能不同于预计流出的风险,主体应通过计量为消除该风险所支付的超过预计流出现值的合理金额来考虑该风险。此类风险调整可通过调整对未来流出的估计、所使用的折现率、或计算未来流出的预计现值并加入风险调整来实现。

【计算案例: IAS 37与2010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对比】

主体A正就客户提出的CU 1,000,000的法律索赔进行抗辩。根据法律意见,主体A的管理层估计该项索赔成功并且主体A须向客户支付CU 1,000,000的几率为40%,而主体A抗辩成功从而无需向客户支付任何金额的几率为60%。假设存在现时义务,根据现行IAS 37的要求,在上述情况下无需确认任何准备,因为资源的流出并不视为“很可能”(即多半会发生)。该法律索赔满足或有负债的定义,并且应根据IAS 37.86进行适当披露。

2005征求意见稿建议“流出可能性”的标准应从IAS 37的确认原则中删除,并应在计量中反映。修订后的要求将导致确认所有可能导致资源流出的负债,即使流出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根据该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将确认一项负债,因为该法律索赔将导致资源的流出。IASB网站内的决议汇总指出,IASB重新确认了其之前作出的在准则终稿中删除可能性确认标准的决定。

根据2010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具体指引,假设实际流出不同于预计流出的风险几率为5%,该负债的计量见图表40。

图表40 按2010年修订的预计价值计量表

说明:根据2010年的修订,预计价值是指可能性范围内的流出的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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