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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确认金融工具终止的模型及解释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征求意见稿还阐述了少数理事会成员首选的替代终止确认模型。IASB要求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2009年7月31日。当转让某项金融资产中不成比例的部分时,不应针对该部分进行终止确认的评估;而应评估金融资产整体。如果转让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主体应继续确认金融资产整体并针对收到的对价(如有)确认金融负债。

IASB确认金融工具终止的模型及解释

——后危机时代的未到期金融工具囚徒困境

2009年3月31日

【金融眼观点】:

金融工具生死有命……

在金融危机中未退出的金融资产,成了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资产余孽,成了各方追讨的对象。很多金融资产被冠上了“有毒资产”的帽子,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家们推波助澜,金融工具成了过街老鼠,遭遇了持续被批斗的窘境,随着IASB也无力阻止这样的潮流,只能低下那本该昂起的头颅,对这些远未到期的金融资产落下铡刀。

【概要】

2009年3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就经修订的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模型展开公开咨询,并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ED/2009/3《终止确认:对IAS 39和IFRS 7的建议修订》。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中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现有指引、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相关披露要求。征求意见稿还阐述了少数理事会成员首选的替代终止确认模型。

应利益相关方要求优先处理有关终止确认项目的要求,该项目在2008年后期加速进行。IASB要求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2009年7月31日。IASB计划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召开公开圆桌会议以在早期寻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解释该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与征求意见稿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阐述的关于合并的最新建议之间的相互影响。

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b的终止确认采取不同方法。

【钝刀割肉:金融工具遭遇囚徒困境】

建议对金融资产采取的方法集中关注控制的存在。这不同于IAS 39中主要关注“风险和报酬”(控制是次要测试)的现有指引。该征求意见稿通过一个流程图(图表5)说明建议的方法。

步骤1:识别报告主体

第一步应识别从其角度评估终止确认的报告主体。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报告主体是相关集团,因此,应针对合并主体评估终止确认,包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12)需要合并的所有子公司。如果合并集团内多个主体均是转让协议的一部分,在评估终止确认时应考虑所有主体订立的所有合同安排(例如,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向第三方转让的金融资产提供担保)。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报告主体是单独主体,因此,终止确认模型应在单独主体的层面上应用,即使受让人是同一合并集团的一部分。

步骤2:识别“资产”

下一步主体应识别应用终止确认原则的“资产”。这个词可指针对终止确认单独评估的一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一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者一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整体。

根据建议,终止确认原则通常应用于金融资产整体。仅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应单独评估金融资产的一部分:(1)该部分由可明确辨认的现金流量组成;(2)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与之成比例的份额被转让。

当转让某项金融资产中不成比例的部分时,不应针对该部分进行终止确认的评估;而应评估金融资产整体。此类不成比例的转让的例子是,转让获取贷款所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初70%的权利。

转让在其续存期内可能成为资产或负债的金融资产(如利率互换或远期合同)的一部分不符合单独终止确认的条件;而被转让资产将需要同时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终止确认测试。对于一组资产的情况,任何在其续存期内可能成为资产或负债的资产应针对终止确认单独进行评估(例如,如果一个贷款组合包括利率互换,该互换衍生工具应针对终止确认单独进行评估)。

步骤3:应用终止确认标准

就应用终止确认标准的目的(参见下文)而言,“转让”这个词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定义为广泛包含所有形式的销售、指定、提供抵押、牺牲利益、分配和其他交易。它还包括转让获取一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因为理事会相信这类似于转让实际现金流量。

该征求意见稿建议主体应仅在以下情况下终止确认一项资产:(1)获取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到期;(2)主体转让资产,并没有继续涉入;(3)主体转让资产并保留对资产的继续涉入,但受让人具有为其自身利益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在转让中出让人没有保留资产中内含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也没有获得与资产有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那么出让人并没有对资产继续涉入。

根据建议的修订,以下将不被视为继续涉入:(1)可能由于法律诉讼造成转让无效的与虚假转让和合理性、良好信誉、公平交易概念有关的一般声明和担保;(2)托管或代理关系中保留的服务权利;(3)如果行权价为资产在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与回购资产有关的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其他合同。(www.xing528.com)

要符合“实际转让能力”标准,受让人应能够立即单方面向不相关的第三方转让资产,而不需要对此转让加诸额外的限制。征求意见稿附带的建议实施指南列出了评估转让实际能力时应考虑的多个因素。一旦由于不符合“实际转让能力”标准因而转让被视为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主体不应重估此决定。建议的实际影响是,当此类转让涉及易获得资产时,许多销售和回购协议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步骤4: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如果转让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应终止确认资产,并按公允价值对任何新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建议没有针对此类产生的新资产和负债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并将删除IAS 39中关于所称的“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的现有要求)。

对于转让金融资产整体的情况,产生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应作为以下两者的差额进行计算:(1)被转让资产的账面金额与(2)收到的对价(包括新资产/负债的影响)与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之和。对于转让一项金融资产一部分的情况,账面金额和其他综合收益中的金额应按其相对公允价值在被转让部分和保留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征求意见稿还阐述了收到的对价(部分)是获得被转让资产的主体中权益的情况。

如果转让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主体应继续确认金融资产整体并针对收到的对价(如有)确认金融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 32)将作修订以阐明资产和相关负债、或资产和相关负债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或费用均不应抵销。此外,如果被转让(但未终止确认)的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建议将禁止对相关负债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附带的建议实施指南包括说明新指引如何在具体情况中应用的综合示例。

【针对金融资产的其他意见】

得到五位理事会成员支持的替代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模型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与上一部分论述的模型相比主要的差别是:使用替代模型时,如果出让人不再具有(a)获得资产内含的所有未来经济利益及(b)限制其他人获得此类利益的能力,则主体应终止确认被转让的金融资产。因此,如果在转让后出让人获取现金流量的权利与其在转让前的权利不同,则应终止确认该资产(并且,如适当,确认新的资产)。替代模型并不对被转让的现金流量中完全按比例分成的份额和不完全按比例分成的份额进行区分。与理事会多数成员赞成的模型相比,使用替代模型将更有可能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并确认新资产和负债。

【金融负债同病相怜】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修订有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指引,以使其与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更加一致。如果一项金融负债不再符合主体负债的条件——即当现有义务被取消并且主体不再需要就该义务转让经济资源时,征求意见稿要求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征求意见稿还包括有关债务重新商定和实质上废除的扩展指南。

建议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模型与当前IAS 39中的要求大体类似。

【披露】

征求意见稿将极大地增加金融资产转让的披露要求——不论金融资产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征求意见稿附带的对IFRS 7实施指南的建议修订说明了建议的披露事项。所有披露事项必须在财务报表的一个附注中予以提供。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并未建议生效日期,但就如何过渡到新指引提供了解释。过渡到新指引的一般原则是采用未来适用法,即适用于在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转让。因此:

(1)根据原指引予以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将仍然被终止确认;

(2)根据原指引不予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将不被终止确认。

但是,允许在生效日期之前对相关交易采用新指引,前提是主体在最初对此类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已获得了对终止确认应用经修订指引的必要信息。如果主体选择在生效日期之前应用新指引,则必须对提前采用日之后发生的所有交易应用该指引并且披露这一事实。

【展望】

目前预计有关该主题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终稿将于2010年上半年发布。

图表5 建议终止确认模型——金融资产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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