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这个杀手不太冷
2009年3月12日
【金融眼观点】:
以CDS,CDS-SQ等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爆仓,被普遍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源头,被誉为金融稳定的杀手和导火索。但衍生金融工具本来命非如此,它们本来是代表金融创新的先进生产力,但一不留神,却背负了千古骂名。
IASB深谙内情,将对公允价值的评估提上议事日程,通过拆分的方式,将大家不太熟悉、敬而远之的衍生金融工具庖丁解牛……
原来,金融衍生品这个杀手,真的不太冷。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3月12日发布了《嵌入衍生工具》(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9号——嵌入衍生工具的重估》(IFRIC 9)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的修订),澄清了金融资产在按2008年10月对IAS 39的修订自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类别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金融衍生品的原罪:扰动损益】
2008年10月对IAS 39做出修订,允许特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有限情况下自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类别的修订。在其之后,IASB注意到对于嵌入衍生工具的评估,该修订与IFRIC 9之间相互影响的不确定性。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加速,金融机构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制作各种衍生品的不确定性评估来操纵利润。
本修订发布前,IFRIC 9禁止在主体首次成为合同一方后对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分拆进行重估,除非合同条款的变化将重大影响原混合工具合同的现金流量。因为IFRIC 9发布时将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重分类为其他类别是不允许的,IFRIC 9没有考虑这种重分类时重估是否适当。
IASB决定对IFRIC 9及IAS 39进行修订,以明确主体需要评估嵌入衍生工具在重分类日是否与主合同紧密相关。(www.xing528.com)
【展望:戴着镣铐的舞者】
本修订发布后,IFRIC 9第7段明确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之外,禁止对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分拆进行重估:(1)合同条款的变化将重大影响原混合工具合同的现金流量;(2)金融工具自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类别。
【分析&观点】:
经过这次修订,广袤的金融市场中的精灵舞者——金融衍生品,将不得不退去鲜活的外衣,过上戴着镣铐起舞的日子,前危机时代的广阔舞台对她而言,早已一去不复返。
本次修订前,只允许在上述(1)的情况下进行重估。
修订的要求将确保对于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重分类至其他类别的金融工具,其嵌入衍生工具在重分类日进行评估。
IFRIC 9中新增的7 A段,旨在澄清重分类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评估应当基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日期存在的情况:(1)主体首次成为合同一方时;(2)合同条款发生变化,将重大影响原混合工具合同的现金流量时。
如果主体在持续期间持有已重分类的金融工具,这一“回顾”要求可能会对主体带来应用困难。IAS 39修订后,如果主体无法在重分类时单独计量嵌入衍生工具,则禁止将其自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类别。这种情况,整个混合(组合)工具合同仍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类别。
【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
本修订对自2009年6月30日或以后日期结束的年度期间生效。本修订不包含过渡性规定,因此,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的规定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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