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采取的是全民所有自上而下分配的住房保障模式,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是在国家将住房公有化后通过工作单位等中介予以分配住房资源的结构下实现的,主要以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住房分配和公有住房分配二种途径实现。
一方面,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单位福利住房制度。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单位福利住宅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基建拨款)和国有企业自筹的资金这两部分。国有企业自筹的资金又来源于企业净产值中职工的工资奖金之外的利润存留(职工福利基金)。国有企业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主要来自于行政划拨。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的利润。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形成和使用,在“专用基金”账户所属的“职工福利基金”明细账户中进行核算。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职工福利基金”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房屋管理部门管理城市住房,将来源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各地方政府财政建设的住房分配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个人居住。(www.xing528.com)
个人针对国家的居住保障,其性质是国家以计划的方式将住房作为生活资料统一分配〔8〕给城市居民。个人获得国家(或就业单位)保障利益的地位必须放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中,个人被国家所包摄的框架内加以理解。国家通过将私人生活需要之外的私有住宅征收为国有,〔9〕并将国有企业生产利润加上划拨的土地建设单位住宅,在彻底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使土地和住宅归全民所有,而后由国家自上至下进行分配。这种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一方面与现代立宪主义国家的社会权保障一样,在历史起源上都是出劳工运动的压力,对资本主义体制进行变革,只是采取了极端的打破私有制的方式,通过全民共有、资源共享、公平分配的方式,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居住生活,而与此同时,也彻底打破了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制约,侵害了作为自由权基础的财产自由。为这种保障提供正当性依据的正是如同日本战时管制政策中的服务于“全体主义”的“奉公灭私”的“全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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