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罹灾城市紧急措施
二战败战后,本土空袭造成的房屋倒塌以及大量士兵的归国,给日本社会带来严峻的住宅紧缺问题。从当时开始,日本住宅政策的中心便是解决住宅“量”的问题。1945到1950年间,大约存在420万户绝对的住宅不足,对应这一紧急的情况,以罹灾城市住宅确保为目标,以波茨坦宣言下的紧急敕令或其它形式,国家采取了各种各样临时的应急措施。〔37〕
战争刚结束时,日本政府在住房保障上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度过第一年的冬天,当时全国220万户住宅全部毁坏的家庭中,70%无法越冬,面对这种情况,内阁于9月初议决了《罹灾城市应急简易住宅建设纲要》,明确了建设30万户复兴住宅以及设立战灾复兴院的计划,由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建设简易住宅,或对旧军用兵舍、工厂宿舍进行转用,但供应仍不足,之后发布《住宅紧急措置令》,授予地方长官强制在有多余空间可被利用为住宅的不动产上设定使用权,转用既存建筑屋的使用权,并通过修正该法令,开放新的空余住宅,促进既存建筑物的住宅化,来增加供给。1945当年实际建设了4万3千户应急简易住宅,〔38〕为解决受灾民众的居住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而这种由国库特别安排预算资金建设公共住宅的方式也被保留了下来,成为之后国家对国民各阶层直接供给公共住宅的制度先驱。
另一方面,1946年8月,《罹灾城市土地房屋出租临时处理法》得以制定,重新承认由于战灾建筑物灭失失去对抗力的土地租赁权,促进个人住宅的建设,并通过临时建筑限制令,限制不紧急建筑资财的使用。〔39〕(www.xing528.com)
(二)特点
二战结束后大约整整五年的时间,上述的临时措施对于战后绝对的住宅不足状况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直到1949年,这些临时措施才逐渐被废止和修改,代之以《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等一系列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这些紧急措施为了解决战后大量住宅倒塌烧毁、居民无处安身的住宅紧缺状况,运用国家权力,一方面限制或剥夺其它私人的财产权,例如征用空余的私人建筑物以供居住、限制非紧急建设项目的建筑材料的使用,另一方面由国家直接分配住宅,即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简易住宅供给受灾民众,在战后住宅紧缺的特殊阶段,延续了战时经济政策中集权的、自上而下的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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