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主要内容以五章结构展开,前四章以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为内容,最后一章对日本的状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相关问题的反思,作为结语。
第二章从日本政府最初以公权力介入住房市场开始至日本二战战败初期为止,对这一期间的国家对住房领域的干预或保障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整体上将该阶段归纳为日本战后民主宪法体制未建立前的阶段,并分析指出,这一阶段,国家从公民居住生活保障角度出发的住房保障政策尚未建立,主要是出于治安、公共卫生考虑的干预措施以及在战时服务于战时经济的管制政策,即通过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实现政策的目的。限制理由是出于社会整体的治安、消防、公共卫生等典型的自由国家公共福利,以及战争期间战时经济的要求、资本超额利润和国家整体秩序利益的“全体主义”的“全体利益”。终战初期的保障手段延续了战时经济政策中集权的、自上而下的保障手段。这些政策的受益者所享有的居住保障的利益只是服务于其它目的的国家干预和管制所带来的反射利益。
第三章以日本战后新宪法制定为起点,集中探讨战后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立过程,分别对于以“生存权保障”为目的的《生活保护法》上的住宅扶助、公营住宅以及基本生存保障之上的住宅金融公库、企业职工福利住宅、公团住宅等制度中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的内容展开了具体的分析,发现日本战后的新宪法体制确立了国家保障国民过上健康、文明生活的宪法责任,在具体住房保障立法的层面,日本政府一扫战前恩惠观、反射利益论的思想,积极地确被保障者的请求权和国家给付的义务。但在已建立的法律层面,特别是公团住宅等基本生存保障之上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国家保障义务的承担基于预算、经济目的等各方面的考虑,存在广泛的裁量空间。
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试图回答在已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外,如果国家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公民的居住生活,或者已采取的措施并未能真正实现基本的居住条件,以宪法为依据,公民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国家履行保障(立法)的义务,这一问题。因此从日本宪法第25条生存权条款的内涵出发,分析了生存权条款拘束住房保障立法的空间,并提出从最低限度义务和民主制要求两个层面来拘束住房保障立法行为。进而还论证了平等权对住房保障立法合宪性的严格拘束。
第五章关注战后住宅政策中通过限制财产权到达住房保障目的的制度,特别从房屋租赁法上正当事由制度来说明战后宪法财产权限制的“社会国家公共福利”内涵,并整理日本判例上对正当事由作为公共福利限制财产权的认可度,同时架起财产权公共福利限制与生存权保障的桥梁。
第六章作为结语,整体性地归纳日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住房保障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基本特征,进而反观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前后,特别在近年来新建住房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和个人法律关系的变化,并尝试对我国宪法上与住房保障有关的社会经济权进行再解释,以及对新型的住房保障手段中,国家干预的行为形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注释
〔1〕住宅价格的高涨以及针对低收入者公共住宅的缺乏导致住宅消费的支出成为中低收入城市居民沉重的经济负担,并带来了就业人员创造力下降、银行不良贷款增加、耕地资源减少、乃至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2〕参见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对记者提问调整贷款政策背景的回答:“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扩大内需,提高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对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适时进行了调整”。登载于http://www.chinanews.com.cn/cj/kong/news/2008/10—22/1421974.shtml,2010年5月26日访问。
〔3〕对于具体国家的列举可以参照United Nations Housing Rights Programme Report No. 1, Housing Rights Legislation, Nairobi, 2002, p. 37。
〔4〕《欧洲人权公约》虽然没有规定住宅权,但欧洲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在众多判例中,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隐私和家庭生活权)和第1议定书第1条(和平享有对居室的占有)都论及住宅权问题。参见[挪威]艾德等著,黄列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179页。(www.xing528.com)
〔5〕对于案情的介绍主要参照黄金荣:“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案情及判决也可参见http://www.communitylawcentre.org.za/ser/casereviews/2001_1_SA_46.php。2007年5月1日最后访问。
〔6〕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尽管其宪法中不具有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但新政时期法院的变革,针对当时的社会背景,支持了大量社会性的立法。具体可参见Cass R. Sunstein The Second Bill of Rights, Basic Books, 2004。
〔7〕参见符启林、罗晋京:《对我国廉租住房立法的建议》,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8〕参见余南平、凌维慈:《试论住宅权保障——从我国当前的住宅问题出发》,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3期,第205—207页。
〔9〕参见朱福惠、李燕:《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障》,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118—122页。
〔10〕张群:《居者其屋——中国住房权历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11〕参见黄金荣:《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12〕参见胡敏洁:《福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88页。
〔13〕许庆雄:《社会权论》,众文图书,1992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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