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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揭露封建社会维护宗教本质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封建国家的宗教本质进行深刻揭露之后,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把批判的焦点转向现实社会生活,指出“现在演的是现实生活的戏”,进一步从现实生活问题出发揭露封建社会维护宗教的本质。

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揭露封建社会维护宗教本质

二、宗教批判的发展

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把目光转向现实,从现实人的自由理性出发,探讨宗教产生的根源。这样就克服了青年黑格尔派在自我意识范围内解释宗教的局限,对作为封建专制护身符的宗教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并在批判中实现了对宗教本质的深刻揭示。

马克思认为,哲学研究的首要基础是勇敢的自由精神,使人们获得自我意识,而宗教则意味着自我意识的丧失,因而对宗教的批判便成为马克思研究的重点。在这里,宗教批判并不是此时唯一的批判对象,哲学批判与宗教批判是交叉进行的。也就是说,用于批判的武器还是哲学的,批判的宗旨是试图揭示宗教产生的真实根源。尽管此时马克思把自由理性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准,但由于从现实出发,因而就比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更为彻底。

马克思在撰写博士论文时期就对宗教进行了批判,并从世界、自然和人自身考察了宗教产生的原因,认为宗教的异化在于自然的无序、无理性世界的存在,而扬弃宗教就在于遵循理性的原则,服从理性的安排。尽管这种批判超越了青年黑格尔派单纯从自我意识范围扬弃宗教的观点,但这种对宗教的批判还不是彻底的批判,还没有认识到宗教的世俗根源。而到《莱茵报》工作以后,马克思真正转到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探讨,并由此展开对宗教的深刻批判。

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认为,普鲁士专制政府的书报检查令是给哲学方面的报刊加上新的桎梏,而对宗教方面的报刊则是摆脱加在它身上的旧桎梏,并试图使宗教的特殊本质成为国家的准则。他们压制人们的言论自由,给哲学方面的报刊不断颁布新的禁令;而对宗教则广开言路,解除加在它们身上的旧桎梏。对普鲁士政府来说,他们“想使之成为国家支柱的并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对他们来说,“宗教是现实世界的普遍肯定”。为了维护他们的专制统治,普鲁士政府不惜牺牲人的自由理性,不择手段地压制人们的精神自由,以致于使这个世界上的道德良心减弱,而宗教良心则得到强化。马克思从自由理性原则出发,认为精神的基本性质就是自由理性,也就是思想的普遍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要求按照事物的本性去对待它们。而书报检查制度则粗暴地违反了出版物的本性,因而是不合理的。马克思从自由理性出发为出版自由进行辩护,认为理性是事物的本质特性,应当按照理性的方式去对待各种事物,与理性相违背的东西不能作为评判事物的尺度。自由理性的原则立场构成了马克思此时社会批判理论的基本观点。从这种立场出发,马克思认为国家和法按其本质来说是理性的实现,而书报检查令却使一切都被头足倒置了。在这里“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一切都被归结为个人的关系”,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明应该是颠倒过来的。真正的关系是:只有自由的出版物才具有人民性,而只有出版物的人民性才保证了思想达到真正客观性,才使个人的精神存在成为或表现为人民理性。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文章中,马克思指出,封建统治者为了拯救特权的自由,他们就斥责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由于他们在现代国家中的地位远不符合他们想象中的地位,他们就乞灵于“彼岸世界的理论即宗教”。但他们这种宗教“具有渗透着政治倾向的论战性的毒素,并且或多或少是有意识地在为十足世俗而又极其荒诞的贪欲披上圣洁的外衣”。马克思指出,在本质上他们是用想象的神秘宗教理论来反对实践要求,用满足自己的贪欲来抹杀人民的自由。而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自由的报刊是人民的眼睛,对出版自由的侵害不仅违背国家和法的概念,而且是反人民的。(www.xing528.com)

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马克思对为普鲁士政府做“广告”的海尔梅斯进行了批驳:“你们除了给科学以充分发展的自由,从而强使科学融化于宗教,还能用别的什么办法来证明科学结论和宗教结论是一致的呢?”马克思直指海尔梅斯论述的弱点,揭露出他为专制政府辩护的本质。而事实上,哲学就其特性来说是时代的产物,它是文明的活的灵魂,“哲学已成为世界的哲学,而世界也成为哲学的世界”。单纯用强制的方法来使人们笃信宗教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现世的智慧即哲学比来世的智慧即宗教更有权关心这个世界的王国——国家”。因而不应该把国家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自由理性的基础上。

在对封建国家的宗教本质进行深刻揭露之后,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把批判的焦点转向现实社会生活,指出“现在演的是现实生活的戏”,进一步从现实生活问题出发揭露封建社会维护宗教的本质。马克思指出:“封建制度就其最广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世界。”在封建国家中,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宗教也降低为“动物的宗教”,甚至特权者所要求的法也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有责任把事情办得符合自己的理性、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而且也有责任把事情办得适合于公民的权利、生活条件和所有权的运用,但是封建国家为了维护林木占有者的私人利益,把自己降到与理性和法相抵触的行动方式;为了保证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即便毁灭了法和自由的世界也在所不惜。马克思指出:“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法的利益和这位神圣的高尚人物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在马克思看来,法是理性和正义的化身,而当法律仅仅保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并且沦为他们的工具的时候,法律便陷入国家与立法的“理性本质”对立之中。正是通过这一对立,马克思激烈地抨击了那些践踏理性的法以及理性权利的林木占有者,批判了代表其利益的非法的法律以及种种反理性国家的观念。

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认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我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我们就不会忽此忽彼地去寻找善意或恶意,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客观关系”问题的发现,促使马克思把审视问题的眼光从单纯的理性立场转向现实,由天国转向尘世,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挖掘问题的实质,这就为科学地解决问题奠定了现实的基础。从现实的物质基础出发,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为了解决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必须求助于“市民的因素”。因为只有从市民的立场出发,它才不以官僚的前提为出发点,又不直接同私人利益纠缠在一起,从而使私人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使人民利益得到保护,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人民相信的只是真正存在的东西,只有从现实存在的问题出发,才能实现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有力回击,实现对社会问题的真正解决。

总之,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以自由理性为武器,对普鲁士专制政府维护宗教、压制人民自由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通过对宗教世俗根源的揭露以及对现实物质利益问题的分析,马克思深切感受到物质利益、客观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因此对现实社会本身的批判分析就成为马克思下一步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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