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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隐性经济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各个国家对国民生产总值即国民收入的统计范围不同,统计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人们对“经济活动”范围的理解也宽窄不一。经济活动结果的破坏性是否大于建设性,即经济活动结果有害或是有益于社会,成为对隐性经济活动分类的标准。

俄罗斯隐性经济问题研究成果

二、从不同角度对隐性经济的观测

由于各国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活动领域不同,导致隐性经济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且,各个国家对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统计范围不同,统计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人们对“经济活动”范围的理解也宽窄不一。再次,学界对该现象的观测点或侧重点不同,以及所持的理论、目的及研究方法不同等原因,致使国内外各学派对隐性经济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分存在差异。

(一)从经济视角观测隐性经济

从经济角度对隐性经济的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经济学范畴,统计方法是观测分析隐性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其特点是存在于各国的统计系统和统计方法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它是统计国内经济活动数据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国际运用最为广泛的全方位统计国民生产规模的手段。而隐性经济的特点恰好是缺乏正面的官方统计。由此,统计学专家将隐性经济定义为,没有被官方统计的经济行为。[35]

他们认为,未统计的经济活动可分为三类:

隐蔽经济:其特点是法律允许的经济活动,但不在官方统计中的或为了逃避社会义务及政府制定的责任而减少从业人数的经济活动。

非正式经济:是法律许可的家庭手工作坊式的经济活动,为私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非法经济:从事现行法律禁止的一切生产和服务的非法活动。如生产倒卖武器毒品、卖淫及其他刑法规定的违法活动。

统计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有效地显示隐性经济中的生产要素,其规模的测定及在制定国家经济和法律政策方面能够有效地参考。但它同时也有局限性。我们知道,隐性经济的界定标准之一是不可统计性,也就是缺乏集中的正式统计。在国家统计体系内缺失与国民经济无关的违法经济的规模、结构和影响的数据。通过国家统计手段无法完全合理地判断和评价与国内总产值无关的犯罪活动的规模、组成和影响。在隐性经济中包括各种类型的犯罪经济,这些经济形式大大扩张了隐性经济的范围,同时它们越来越多地与国民经济生产、需求交叉,限制了国家对这部分行为的统计。各种犯罪活动对当年国家正式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使得国家对这些经济活动数据的统计不准确。减少统计数据偏差的目的也限制了这个信息的使用。统计评估上的不完全统计和缺失成为使用这种方法时的难点。从统计角度分析往往还缺乏评价的信息库或者信息库不完善,这也是这一方法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

第二,以是否具有破坏性来定义隐性经济并对其结构进行划分。隐性经济作为正规经济的对立面而存在,使得这种经济行为具有不合法性,对社会政权产生离散作用等特点成为很多学者以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的破坏性结果成为定义隐性经济的标准之一。经济活动结果的破坏性是否大于建设性,即经济活动结果有害或是有益于社会,成为对隐性经济活动分类的标准。在这里行为结果是否具有破坏性是评判隐性经济的关键性标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隐性经济的实质是具有破坏性的经济行为。[36][37]

Улыбин认为,隐性经济具有负面的破坏性,和不健全的所有经济行为一样,它给社会及其成员带来了极大的危害。[38]Кин认为隐性经济是破坏性的经济成分。Смирнов进一步阐明,建设性和破坏性是断定正常经济和隐性经济最基本的标准。因此,隐性经济应是违抗整个社会利益,给它所存在的国家人民带来损失的各种经济行为。以上分析的优点显而易见,它使分析过程客观化。发展中工业的生产方法的破坏因子确定了对破坏性经济行为用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但在以上学者所提出的隐性经济的内容和概念中也存在不足。首先,牵涉到了隐性经济和破坏性经济的相互关系。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将这两者同等对待缺乏说服力。

破坏性在拉丁语中的含义是破坏某一事物的正常结构。就对社会发展而言,破坏经济应是破坏和妨碍人、社会体系和自然的正常发展的经济因子。

对人所产生的破坏性作用表现在:(1)损害劳动者的体力,扭曲个体的价值道德观,以此来满足个人非理性的需求。(2)非法占有个人私有财产,分割公民应享有的自由和公平的权利。(3)故意恶化劳动环境,破坏劳动者对基本劳动条件的诉求。

破坏性经济对社会产生的副作用表现为:它通过盗窃、敲诈、行贿等手段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影响和延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

在隐性经济的研究中,现代社会生产对自然界的侵害总是被轻视。资源的枯竭、周围环境的退化都是人类与隐性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破坏性行为的结果。对自然的摧残使资源、人们的健康生活遭受到现实的无法补偿的破坏。

为了社会经济有效性发展,国家的重要任务就是阻止经济发展中破坏因素的生成。如果当法律的趋向是为少数权力阶层而不是为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利益服务时,它就将具有建设性的经济行为推入“影子”。这时,法律本身就具有破坏性。关于这一点,不仅可以从存在于苏联计划经济中的第二经济得到验证,而且从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实行的法规政策的表现当中都可以得到有力的证明。

破坏性经济和隐性经济是不同的概念。破坏性经济相对于隐性经济来说规模更大。破坏性经济中的最有害的且违反法律的部分才构成隐性经济。第二个区别是,破坏性经济只是客观的存在。而隐性经济是主客观的现象,是客观经济过程和国家的且主观意志产生的结果。[39]

隐性经济初期的建设性就被西方学者认识到。著名美国经济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关注俄罗斯20世纪80年代的隐性经济时说,影子操作意义已经显而易见,他指出别怕隐性经济,它最终给公开经济投资创造就业、改善基础结构。有学者指出,国民生产值的增长在于隐性经济的资金转入公开经济。[40]在最后的隐性经济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倾向于隐性经济具有建设性的特点。Колесников认为,隐性经济在现代俄罗斯是支撑社会和经济平衡的重要工具,它为商业和人民的生存创造了条件。在某些时期隐性经济的存在提高了经济体系整体上的稳固性。今天隐性经济已经那么深入经济活动和经济网络中,以至于合法经济体存在本身不可能脱离开影子世界而存活。[41]

Латыпов认为,不能给隐性经济打上非法的烙印,因为有几百万的人和上千的经济主体活动于其中。因此,在研究和评价隐性经济时,应将它作为经济和社会要素加以区分,将其建设性和破坏性区分辨别。

综上所述,破坏性经济和隐性经济不是同等的概念。首先,破坏性经济作为一种客观现实是比隐性经济更为宽泛的概念。形成隐性经济基础的是那些不顾法律的禁止而继续存在的,是破坏性经济中危害性最大的那一部分。其次,破坏性经济仅仅是一种客观现象,而隐性经济是主客观现象,是客观的经济过程与行为主体主观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当前由于人类追求利益最大化,以至于很多国家对自然采取大规模破坏性的利用。这种无意识的破坏性有时甚至超过隐性经济的主观所造成的恶劣结果。最后,历史事实证明,隐性经济是在国家制度运行无法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时产生,该经济活动显然是对这种制度功能缺陷的弥补。例如,苏联后期,国家无法提供居民所需日常用品及服务时,隐性经济起到了及时的补充作用。因此,仅以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破坏性与否来确定隐性经济有失恰当。

第三,通过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内,并依法纳税、承担生产及社会义务之内的费用支付的标准作为判断隐性经济的标准。Е.Ковалева认为隐性经济的主要特点是未纳入官方统计。[42]美国经济学家李朴·班·维克尔把隐性经济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贩毒、赌博、卖淫及暴力集团等让政府和经济学家感到恼火的经济活动;另一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堂而皇之地创造财富的但是却不被政府所注意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表面上与“地上经济”、“公开经济”或“正统经济”没有什么区别,与正式经济唯一不同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区别是“正统经济”要向政府注册和纳税,而这种经济活动则没有正式注册,不为政府监管,当然也不纳税。李朴·班·维克尔认为这应该是隐性经济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由此,李朴·班·维克尔认为,隐性经济是逃避税收和各种管制未向政府申报的各种经济行为。[43]

(二)从法律角度定义隐性经济(www.xing528.com)

从法律角度观测隐性经济是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苏联经济学家谢尔盖耶夫、雅科夫列夫、科里亚金等人的研究成果。其中,与国家正常调控体系的关系是区分影子的关键。具体表现为:(1)逃离官方注册,同时脱离国家对经济行为的检查。(2)行为的违法性质。正如Mакаров等认为隐性经济与正式经济最重要的区别是逃避公开检查。问题在于国家用公开办法所取得的经济信息无效。Исправников等将违法和逃避官方注册作为衡量隐性经济的标准。有些学者则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标准,缺乏国家注册手续的都为隐性经济。可以看出,在所有不同的隐性经济定义中都含有法律的标准。这样,隐性经济就可以被理解为庞大的不同形式的经济行为,其经济主体及行为置身于法律框架之外。

从法律的视角来考量隐性经济到目前仍然可行。但所有上面所列仅仅通过法律确定隐性经济的标准有失方法上的不可信。因为,它们都是建立在派生标志上的。即不是法律确定社会生活,而是发展中的社会决定并保障新社会关系的法律形成。因此确定经济关系及其合法性的法律在很多方面是主观的。

如果在讨论隐性经济时,不考虑到经济现实情况而只考虑到法律条文就不能实事求是地揭露出隐性经济的本质。要对隐性经济活动进行分类,从法律角度出发的衡量标准是:是否正式注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从这个角度出发,隐性经济的普遍特点是不受国家监督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国家无法通过公开的监督监察获取其活动的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人是具有能动性的经济主体,因此,由人操纵的经济活动在法律规范以外运行是判断隐性经济的关键性因素。很多俄罗斯学者根据犯罪学理论认为,隐性经济可分为犯罪型和非犯罪型[44]。非犯罪型隐性经济生产和提供合法商品及服务,是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必要组成部分。有些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非犯罪型隐性经济在国家转型期税收制度不完善、调节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存活,因此就不存在非犯罪型隐性经济。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这部分隐性经济主体可以通过诸如不在官方注册和逃税等方法求得生存。现代经济转型国家,很多企业生产和提供了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但是由于转型期国家经营环境通常具有制度上断层、各种法制建设不完善、缺乏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的运行机制等特征,在这种环境下,使用不合法手段成为即使是奉公守法的经济主体为保持企业竞争力所不得不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因为这是能够获取利润、保持竞争力、立足市场的唯一途径。这部分经济活动就其内容和目的来说是合法的,只是在行为手段的运用上时而可能触犯法律规定。比如,很多合法经营企业的逃税行为,不在国家机构注册登记就从事经营业务的行为等。这种类型的隐性经济也被人们常称为“非正规经济”、“灰色经济”等。

犯罪型隐性经济与非犯罪型隐性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犯罪型隐性经济具有职业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这不仅指经济主体具有从事非法活动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还具有从事非法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环境,而且还指该非法经济行为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的模式。犯罪型隐性经济的制度性则指的是犯罪经济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在组织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犯罪型隐性经济活动还常常借助合法的国家制度体系以实现自己违法获利的目的。其影响不仅仅停留在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更在于破坏了合法的社会制度体系的功能,其危害面远远大于非犯罪型隐性经济活动。[45]所以,可以将经济行为所具有的职业性和制度性等特点作为断定是否是犯罪型经济的标准。其显性表现为犯罪经济一贯性的经济行为模式不随具体行为而发生变化。例如:洗钱行为、不合法资金融资和投资行为等。虽然这些犯罪经济行为的具体活动内容不断更新,但这只是为实现其一贯性的经济活动目的而进行的不同环节的交替,是犯罪经济行为的特点和模式。

印度经济学家亚当·库柏和杰西卡·库柏共同主编的《社会科学百科全书》把“隐性经济”看做是“黑市经济”的别名,“指那种依赖于非法交易的经济成分,或指违法的经济行为”。匈牙利的亚诺什·科尔奈认为,隐性经济(或第二经济)就是在正规的即得到政府批准的经济组织之外的所有经济活动,其所有的收入是来源于在政府机构正式注册的非营利部门、国有企业、合作社和正规的私营工人的劳动服务。从法律角度出发,科尔奈认为隐性经济包括三种情况:不合法要予以取缔的经济活动;不合法而默许的经济活动;合法的、在正式机构体系之外进行但国家认可和支持的经济活动。[46]

西方学者Д.Гершуни认为隐性经济的标志是逃避国家法律和国家监控的活动。[47]俄罗斯学者Н.Седова认为隐性经济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主体的社会关系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她认为,如果合法范围之内的主体行为是由法律来规范的话,则隐性经济体系内主体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则缺乏这种制约。[48]

俄罗斯学者Ю.Н.Попов等人在给隐性经济定义时认为,“теневая экономика представляет собой объективно существующуюи постоянно возпроизводящуюся подсистему рыночн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вкоторойхозяйствующиесубъектыстремятсядобиться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выгоды методами недобросовестной конкуренции,т.е.по своей лидной инициативе или под воздействием внешних обстоятельств прибегают к действиям,противоречащим закону,деловой этике,правиламигрымеждубизнесомивластью,морально-нравственным нормам общества.”他们认为隐性经济是客观存在的并经常再生的市场经济的子系统。尤其强调在这个体系中经济主体为获取高额利润所利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除了违法,还追加了违反行业道德、违反权力机构与商业之间关系的原则或社会道德等。

尽管从法律角度研究隐性经济有很大价值,但仅仅用法律标准判定隐性经济的方法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这种定义是以次要特征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不是由法律来决定的,而是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来满足新型的社会关系,因此不同时期法律的界限有明显的不同。例如,苏联时期从事个体经营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经济行为,而到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下成为其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组成成分。因此,法律在社会制度中处于从属地位,单纯从法律角度去定义隐性经济不足以描述该经济现象的全貌。

(三)从经济—法律的角度考量隐性经济

隐性经济处于两个领域——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交叉点上,因此,以经济—法律角度为出发点作为对隐性经济的考量应该更为恰当。其客观出发点是破坏性经济,即破坏或抑制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发展。[49]法律应该对以影响人类健康、破坏环境和社会为代价的破坏性工业发展进行调节。导致隐性经济形成的原因不仅有经济因素还有法律因素。实践证明,法律法规的滞后、超前或不当性都会将具有建设性的经济成分推出正式经济体系。从而形成了隐性经济产生的第二个原因——制度(法规)性因素。因此持本观点的学者可将隐性经济定义为在法律范围之外产生破坏性效应的制度性产物。

从经济法律视角去定义隐性经济可以适用于任何社会经济类型:市场经济或指令经济。在指令经济中制度性偏重,在市场经济中破坏性偏多。而在俄罗斯转型期则两者兼有。

由此可见,从这个角度对隐性经济的分析较从前两个角度,在整体上更完善且更能揭示其实质。

因此,在定论隐性经济的特点时应考虑两个环节。第一,应将隐性经济看做在个别经济领域,经济关系结构、社会经济等领域,资料生产领域及金融信贷领域的不同类型影子经营的结果。第二,应考虑使它在社会中运转的综合条件和因素。

通过不同类型隐性经济行为可以判定隐性经济的实质性特点。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行为主体的特点确定任何组织体系的实质。

因此,分析隐性经济的生成条件、因素使我们能将隐性经济作为经济要素、经济行为过程和现象,并将其外部表象与其实质作为一体加以研究。

尽管各个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就隐性经济给出各异的定义,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隐性经济具有以下特点:一、未经政府批准,国家无法加以管理、监督和控制;二、不纳税,超出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的控制与调节;三、不申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和其他法定统计;四、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经济行为,甚至违反了一系列社会行为准则。因此,我们从狭义角度可以将隐性经济定义为: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向国家权力机构隐瞒收入的各种非法行为、未统计活动及虚报行为的综合体。该经济行为没有在正式机构注册,未纳入国家统计。

(四)从新制度经济学原理来定义隐性经济

隐性经济之所以长期被经济学家忽视的原因之一是,隐性经济作为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分支,其具有的隐蔽性使得人们无法用正统的经济模式和原理去进行统计和分析。从法律、经济和社会学的角度所得出隐性经济的定义只流于对事物表象的描述。尤其是作为国家制度之一的法律规则会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以是否冲撞法律的准绳来定义隐性经济存在时段的断层,这与隐性经济存在于各个国家的各个社会历史时期有着明显的矛盾。对于如何探寻隐性经济存在的本质性原因,客观地给隐性经济一个适用于各社会制度环境下的定义,在这点上新制度经济学的出现弥补了正统经济学说的缺陷。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之一的道格拉斯·诺斯在自己的经济史学研究中发现技术、资本积累、教育等的发展并不是经济发展的诱因,而同属于经济增长的一种表现。他认为更合理的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而制度被诺斯认为“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50]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规规则、非正规制约和它们的实施特征。正规规则指的是正式制度,包括国家和统治者按照一定程序所制定的宪法、成文法和普通法社会组织内部制定的具体的内部章程以及个人契约等一系列政治、司法和经济规则。在这里诺斯认为,政治规则决定经济规则,而经济利益结构也会反作用于政治结构。非正式规则指的是人类社会文化传统中形成的行事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惯例等等。非正式规则比正规规则对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交换的制约更加普遍。不论在短期和长期内,文化在社会演化中始终对行为人产生着重要影响,因而文化是制度沿一定路径演进的根源。在规则实施方式的认识上,诺斯认为宪政形式的保障和支撑是有效率的市场和第三世界经济体之间具有差别的关键性因素。

“交易成本”作为诺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的另一个核心概念,在其《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及《时间进程中的经济成效》等文章中被运用到了对制度变迁的效率评价中。诺斯认为,无论是正式的制度,还是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非正式制度,其变迁是否有效取决于它们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无论变迁是发生在个人、团体还是政府层次,制度变迁都是有制度变迁成本的,各主体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出发点是基于人类追求花费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收益的自然本性。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总是尽力以最小的付出换取最大化利益。因此,以人为主体的市场交易在人的自然本性和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下增加了复杂性。如何在市场这个不确定因素居多的大环境中达到交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这必然与制约人类经济行为的制度、法律、产权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有着极大的关系,即隐性经济的产生与这些因素关系紧密。在经济发展的后期阶段,如在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产生了众多的科层制度的创新使社会各种资源的潜力得到最大化的使用,从而导致国家间工业化程度的存在差别。但是,国家制度的建设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致使制度建设具有长期性和不断更新性。在制度建设不完善不健全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正规制度的过时和缺失,非正规制度的局限性、实施机制的不力使人的以最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更容易得到多样化的发挥。主要表现为寻找社会行为规则的漏洞和软肋,以逃避规则的限制,为个人或集团获取额外利益。既然新制度经济理论中的制度可以被理解为决定并限制人的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那么如果经济活动符合既定的游戏规则,它就成为正规经济的一个成分,反之,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则,就被认为是隐性经济成分,即是否遵守游戏规则是判定隐性经济成分的第一标准。而这个游戏规则包括正式(宪法、法律、各种规章契约)、非正式(道德伦理等意识形态)的和实施机制(国家机构的监管、统计、税收)。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研究隐性经济避免了公式化、形式化及模型化,最重要的是赋予所研究的经济现象以动态的发展模式,截至目前,达到“真实的、世界的、通用于各个社会历史时期的经济学”。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从广义上将隐性经济定义为,在制度变迁中由于交易成本过高或制度的缺失或供给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社会成员通过破坏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或逃避制度实施机构监管的手段以满足个人或集团私利的牟取,从而给国家造成离散性作用的经济活动。隐性经济定义的最后是建立在对前面各种观点的综合演绎之上,这样可以为考察隐性经济行为给出一个宽泛、充分和动态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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