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在我国是一种适用范围较广的刑罚种类,有多达100个罪规定了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一般是作为选择的刑种之一与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主要有三种配置类型:其一是“处几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二是“处几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三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种情况中无期徒刑多数是相应罪的最高刑,但也有15个罪另外把死刑作为最高刑来规定,此时死刑与无期徒刑不在同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内。例如,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另外,贪污罪还规定了无期徒刑单独作为一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情况,即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此时的无期徒刑与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在同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内,与以上和其他刑种规定在同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选择型无期徒刑而言,这种单独作为一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无期徒刑可称之为“单处无期徒刑”。对于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同配置情况,应结合不同类型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在量刑时采取相应的标准。
(一)超过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一倍以上的普通刑事犯罪可判处无期徒刑
普通刑事犯罪是指国事犯罪以外的犯罪,由于国事犯罪的特殊性,应当把普通刑事犯罪与国事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条件分开进行研究。对于8个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国事犯罪来讲,其可能直接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可能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可能对国家或社会造成了非物质性的严重的政治影响。因此在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时,还应当规定因犯罪行为虽然对国家或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的物质性危害后果但却造成了非物质性的严重政治影响时,也可适用无期徒刑。这种非物质的严重政治影响不仅与犯罪行为有关,而且与犯罪分子的个人影响力有关,因此应综合考查犯罪与犯罪人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并结合预防犯罪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判处无期徒刑。下面主要针对普通刑事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条件进行分析。
与是否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及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有关,当达不到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但又明显超过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时,即可考虑是否判处无期徒刑。虽然无期徒刑与15年有期徒刑是相邻的两种刑罚,但并不是连续的两种刑罚,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刑罚断层,因此不能说只要超过了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就可判处无期徒刑。事实上,无期徒刑并非无期,假如人的平均寿命是75周岁,判处无期徒刑时的平均年龄是30周岁,无期徒刑相当于45年左右的剥夺自由刑。虽然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过减刑或假释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只有20年左右,但由于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减刑或假释,因此不能以二者实际执行的刑期比较其差异。总之,由于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非连续性,二者之间存在长达30年左右的刑罚断层,如果把超过15年有期徒刑量刑标准的犯罪都判处无期徒刑,即意味着对处于刑罚断层的犯罪都从重判处了无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公平的做法应当是对处于刑罚断层的犯罪平分为二,把靠近15年有期徒刑的一半轻判为15年有期徒刑,把靠近无期徒刑的一半重判为无期徒刑。而15年到45年有期徒刑的中间值是30年有期徒刑,因此可以把3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作为适用无期徒刑的标准,即超过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一倍以上的犯罪可判处无期徒刑。对于虽然超过了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但尚未超过一倍的犯罪,只能轻判为15年有期徒刑。总之,正是由于刑罚的有限性及非连续性,犯罪的无限性及连续性,决定了对刑事责任介于15年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要么轻判为15年有期徒刑,要么重判为无期徒刑,因而以超过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倍以上作为适用无期徒刑的条件是适当的。
(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情节
不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情节主要是指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而不宜判处无期徒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www.xing528.com)
《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上述条文虽然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给予了明确规定,对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及人的寿命,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即可,不必判处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在犯罪行为达到了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时要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且在犯罪行为达到了死刑的适用标准但没有判处死刑时也应当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则明确规定了对老年犯不适用无期徒刑,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对年满80岁的罪犯不适用无期徒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7条规定,对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终身剥夺自由。总之,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虽然《刑法》并没有明确禁止适用无期徒刑,但考虑到没有适用无期徒刑的必要,因此只需判处15年有期徒刑即可。
2.未成年人只有犯“死罪”才可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较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于达到了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自然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对于达到了死刑的量刑标准,根据第4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是否也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对于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刑标准的未成年犯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从而未成年犯只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即犯了“死罪”时才能判处无期徒刑。在学理上有人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无期徒刑,[2]有人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3]二者的法律根据在于对上述《刑法》第17条第3款的不同理解。如果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从较或者减轻处罚”理解为不包括死刑,也即从无期徒刑开始的从轻或者减轻,自然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理解为包括死刑,即对于达到死刑条件的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已经是从轻处罚,自然能够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绝对不能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有条件的判处无期徒刑,各国及有关公约都作了不同规定。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其中“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指西方国家刑法中所规定的不得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刑,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可以通过减刑、假释而使服刑人员提前出狱,因此不属于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日本少年法》规定,对犯罪未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7条规定:对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和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终身剥夺自由。总之,考查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条件地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即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达到了死刑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三)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对超过了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倍以上的普通刑事犯罪,如果不是必须判处无期徒刑的,也可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只能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对从犯不得判处无期徒刑。在有多个主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限制无期徒刑的判决人数,就如同尽可能限制死刑的判决人数一样。无期徒刑作为介于15年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在适用时应注意死刑的量刑标准及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只有在判处15年有期徒刑明显过低的情况下,才考虑判处无期徒刑。而在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的情况下,则应尽可能地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死刑,以限制死刑的适用。因此从限制死刑的适用来看,无期徒刑的判决有增加的可能,但从1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来看,应尽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不判处无期徒刑,以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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