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的区别
弄清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新民主主义的区别,分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所展示的到底是向新民主主义复归,还是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阔步迈进,对于统一全党思想,凝聚全国人民力量,增强我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个体经济的原则区别
把我们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所制定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说成是向新民主主义的复归,所提出的论据之一,是说我国农村改革以大包于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向1953年以前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复归,是对那时普遍存在的从事独立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的农户的重塑或复归。也就是说,向个体经济的复归。
应当指出,这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严重误解。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和一个经营层,而不是1953年以前的那种个体经济。
1981年12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有针对性地强调包产到户等责任制形式“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在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
为什么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和经营层次,而不是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呢?根本的原因在于,它是建立在土地共有基础上的,农民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这就说明,它在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扩大农民自主权,发挥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管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等弊病的同时,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所以,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不能把它(指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江泽民1998年9月25日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过去很长时期把农民搞包产到户的要求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现在看来是不对的”;“一条不搞土地私有,一条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有些同志至今仍把家庭承包经营排除在集体经济之外,没有认识到把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实行双层经营,本身就是农村集体经济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他还语重心长地告诫说:“再也不能搞那种剥夺农民利益、归大堆的所谓‘集体经济’了。”[54]
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搞两极分化的原则区别
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展示的是向新民主主义复归的大趋势,其论据之二,是说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对追求个人富裕行为的肯定,是对1953年以前市场竞争中两极分化现象的肯定或复归。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我们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保证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问题在于:第一,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因为几十年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第二,由于我们在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企业和人先富裕起来的时候,又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对经济还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同时还通过分配政策和税收调节,防止少数人收入畸高。所以,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造成的差别,就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决不是那种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
不仅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在性质上不是搞两极分化,而且我们党在实行这个政策的过程中,从政策原则上再三强调要避免两极分化,在改革实践中又采取种种对策来防止两极分化。
就政策原则来说,邓小平在1986年12月30日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55];以后,邓小平又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56];“如果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57]。邓小平还把是否搞两极分化,看作判断我们政策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他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58]
针对实际生活中分配关系尚未理顺,为了避免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专门提出了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的种种举措:第一,对于合法收入,要依法保护,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第二,对于非法收入,要予以取缔,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第三,对于不合理收入,要进行整顿,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予以纠正;第四,对于过高收入,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第五,对于低收入者,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要实行社会救济。通过这些,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各种调节机制,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与新民主主义发展模式的原则区别(www.xing528.com)
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展示的是向新民主主义复归的大趋势,其论据之三是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是对社会主义改造前以国营经济为主体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发展模式的复归。
应该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发展模式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外观上的类似性,然而,这种类似性终究只限于外观上的类似性而已,因为在这种外观上的类似性后面,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别性。
这种差别性,首先表现在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是否占有主体地位上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范围取得胜利的1948年,国营工业占我国工业总产值的26.2%,合作社经营的工业占0.5%,公私合营的工业占1.6%,公有加上合营才占28.3%;而私营工业则占48.7%,个体工业占23%,两者相加占71.7%。十分明显,在当时,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并不占有其比重大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主体地位,而只居于掌握有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导地位。反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的1957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营经济占53. 8%,集体所有制工业占19%,两者相加,公有制经济占72.8%,公私合营工业占26.3%,私营工业占0.1%,个体工业占0.8%;在1978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国营工业占56%,集体所有制工业占43%,两者相加,公有制工业占99%,非公有制工业只占1%;就是在经过20年来改革开放对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之后的1996年,国有经济还占40. 8%,集体经济占35.2%,两者相加,公有制经济占76%,而包括个体、私营、外商直接投资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则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十分明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不同,公有制始终牢牢地占据着主体地位,它决定其他所有制的地位和影响,改变其特点、决定其存在的比重。
其次,这种差别还表现在上述两种不同的所有制结构所反映出的两者不同的历史方位上面。在国营经济领导下,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所有制结构,它所反映的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在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以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情况。反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它所反映的却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总结了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对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适应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更有力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情况。前者处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后者则处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阔步迈进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分明显,这两种历史方位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这种差别性还表现在两种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作用和国家对它所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原先就存在而且占有相当比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既有于国计民生有利的一面,又有于国计民生不利的一面,而且怀着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愿望同社会主义进行着谁胜谁负的斗争,因而,党和国家对它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前提条件下,允许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邓小平指出:“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59]因而,党和国家确定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使之健康发展的政策。党的十五大又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旧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区别
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展示的是向新民主主义复归的大趋势,其论据之四是说,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经济取向,是对1953年统购统销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复归。应当指出,这是一种由于忽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旧的市场经济的特征而产生的误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当然和旧的市场经济有一致之处。因为市场经济都以企业为法人主体,自主地决策、经营和自负盈亏,让产品、资金和劳动等生产要素依据价格成本自由流动,并通过市场信息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种社会需要。
但是,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和旧的市场经济不同,它是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的,这就使它具有了与旧的市场经济不同的一系列新的特征。这里且就其在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来说说:
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邓小平多次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我们在改革中要“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60]。江泽民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与此同时,国家又“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61]。这个特征显然是在公有制尚未在国民经济中确立其主体地位的、1953年以前的市场经济中所不存在的。
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个特征显然也是1953年以前的市场经济所不具备的。
三是在经济运行机制上,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和计划两种手段的作用,把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在资源配置方面,现代市场经济具有比传统的计划经济更为有效的优点。但与此同时,市场又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市场结构本身难以达到完全竞争和提供完全的信息,而且市场调节本身还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消极的一面,仅靠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转是难以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难以实现长期经济稳定,更难以应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对未来的重大挑战的。为此,就必须有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计划调控,加以弥补和克服,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江泽民指出:“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两者缺一不可,绝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单纯强调这一面,轻视或者忽视另一面,都不利于改革和发展大业。”[62]十分明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种优越性也是为1953年以前的市场经济所不具备的。
综上所述,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规定的种种制度和政策,它们所展示的大趋势,是推动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阔步迈进。为什么在事关社会发展趋势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有的人会作出和客观实际方向根本相反的判断,把它看成是向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民主主义模式的复归呢?关键性的原因,在于他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缺乏准确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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