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申自然是一个社会概念
在对自然概念的理解上,佩珀强调指出自然是一个社会概念。佩珀提出对自然的内涵的这一理解是根据对马克思自然概念的分析得出的。在《生态社会主义——从深生态学到社会正义》一书中,佩珀认为生态中心主义、深生态学以及存在主义对自然的理解都存在着片面性,只有马克思才真正把握住了自然概念的实质含义。他指出:“在马克思那儿,‘自然’这一概念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利益的贮藏地(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也不是内在价值或利益的一个源泉(深生态学的观点),也不是一个处在危险之中的生态系统(公共牧地悲剧的存在主义)。马克思认为,自然是一个社会的概念:尽管存在一个‘客观的’的自然,但它现在已被它自身一个方面——人类社会所重塑和重释。”[6]佩珀认为,马克思虽然首先承认有一种外部或第一自然是先于人类存在的,并且是第一自然产生了人类。但同时马克思也承认人类在第一自然中又创造了第二自然。在佩珀看来,这一创造过程改变了自然,这种被人类创造的第二自然除了具有第一自然相同的客观属性外,更主要的是它包括“社会的物质创造和它的制度、思想及价值观”。“因而,自然是社会地产生的。”[7]事实上,在当代,纯粹的第一自然是不存在的。佩珀引用了马克思的一句话作为证明,即我们今天所能够见到的自然界都是经过人类改造的“第二自然”,“先于人类历史存在的自然……今天在任何地方不再会存在……”[8]很明显,佩珀与马克思一样肯定了通过工业所形成的自然界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是属人的自然界,在这种属人的对象世界中,真实地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和对象的客观性的统一。
佩珀又通过论述自然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说明自然是一个社会概念。佩珀首先引述了帕森斯有关这一问题的观点。佩珀指出:“帕森斯提出一个突出每一个生产模式都有一个具体的与自然相处关系的模式的先后次序。”[9]帕森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论生态学》一书中指出,西方自然概念的改变是历史地与一定的具体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其一,新石器时代,自然就像一位“母亲”,她神圣不可侵犯,拥有向“孩子”即社会分配善和恶的权力;其二,奴隶占有制,自然就像一个超自然的暴君,武断地分配低等的人和物,并奖惩奴隶;其三,封建制,自然就像一个结构紧密的等级链条,每一个连接者都是相互依赖的,有机地改变但维持等级制;其四,资本主义,自然是一个缺少内在价值、目的和精神的原子论机械系统——它的价值被交换法则所控制[10]。佩珀赞同帕森斯以上这种把生产方式与自然联系在一起的看法。同时,佩珀又对帕森斯的观点进行了补充。佩珀指出:“需要补充的是,在早期的生产方式中,人类所能做的通常严重地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然而,后来,自然逐渐被改变了形式,以至于最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从物质上和观念上讲,自然都可以说是完全由社会创造的。”[11]这样,在佩珀看来,我们与自然和其他人的关系强烈地受到我们组织生产方式的影响。同样,自然的用处和观念也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www.xing528.com)
同时,佩珀还从自然价值的社会性特征来论证自然是一个社会概念。佩珀进一步论证道,自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历史存在,自然除了具有物质生产的材料、资源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审美、精神、道德等非工具性价值,而人是这些价值关系的主体。他指出:“自然的价值将是‘工具性的’,……人类‘利用’自然的意愿将大量地包含道德、精神和审美的价值——但它们是人类的价值,而不是从具有它自己神秘而不可接近的目的的一种外在的、被崇拜的自然中解放出来的想象的‘内在’价值。”[12]这说明,自然是相对于人这个主体而言才具有价值,离开了人类这个主体自然的价值则无从谈起,并且这种价值包含着道德、精神与审美等社会性内容。在这里,佩珀论证指出,自然的价值是社会性的,强调人是自然的价值主体,重申了对自然的价值的马克思主义理解,与生态中心主义和技术中心主义划清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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