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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探索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追求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那么这个要求太高了。但可以认为它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追求。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中华民族养成了调处息讼的传统习惯,无讼于是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追求。

无讼:探索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追求

二、“无讼”——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追求

关于“无讼”的价值问题,已经有学者研究过。有的认为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66],也有的认为它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67],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说“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那么这个要求太高了。但可以认为它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追求。理由如下:

(一)古代的神话传说可以证明

在我国传统社会早就有着“鼠雀之讼”[68]的说法,可是人类据于自身利益之争讼是不可避免的,“圣人不能使世无讼,而但责人之听讼”[69]。在官方话语中的雀角之争、鼠牙之讼,就平常百姓来说,常常关涉其现实生活的基本依靠或其生活的基本内容。鼠雀之讼尽管在官方和各种教化文书中都被鞭挞,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而往往成为现实社会中一种利益诉求的常态。只是人们在诉求过程中,其利益被讼师、衙吏等恶棍从中瓜分殆尽,从最后讼争的结果看来既伤和气又所得无几。所以民间视鼠雀讼累为倾家荡产之一途:“民间兴讼易倾家,多少银钱暗里花;摆弄身忙劳若草,来回心思乱如麻;哀求书吏呼前辈,遇着差人叫大爷;公得其情诚不忍,穿墉化及鼠无牙。”[70]地方衙门甚至在大堂上张贴对联,告诫民众不要因为细小微嫌轻率涉讼而自取其辱:“惟民多健讼,雀角微嫌,蝇头细故,必匍匐公庭而后已。”[71]

与之相对应的“甘棠理念”[72],则成为后世歌咏的对象,一旦发生诉讼纠纷,人们很快便联想到了召公甘棠树下为民理讼的典故:“昔召公述职,当民事时,舍于棠下而听断焉。是时,人皆得其所,后世思其仁恩,至乎不伐甘棠,《甘棠》之诗是也。”[73]后世人们把那些德泽惠民的官吏,常常比附召公之治,而把他们理讼衡平简洁视为召公甘棠治讼的遗音。

甘棠理念一反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基本可以作为儒家仁政思想在官方理讼行为中的具体表现,成为古代理讼思想的一种主流。“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74]宋代桂万荣治理狱讼的著作《棠荫比事》不仅在冠名上直接禀赋于甘棠荫泽,而且理问方法之审慎平和,远非法家惨刻者所能为。到明清时期,刑官常常比况击节,身体力行“召伯甘棠听讼之意”。[75]甘棠理念甚至演变为一种舆论评价,州县官吏无不以得到民众比喻为召公甘棠治道而洋洋自得。

“鼠雀之讼”与“甘棠理念”这两个典故看似南辕北辙,实际上却是“异曲同工”。第一,“鼠雀之讼”既表明了诉讼纠纷在百姓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普遍性和经常性,同时又显示出一贯讲究礼义纲常的官府以及士大夫们对这些讼争发自内心的一种鄙视。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讼争仅仅发生于匹夫匹妇、闾巷野民之间,过于琐屑,超出“情理”之外,有时甚属无聊;对于谦谦君子,根本不值得,也不会为此呶呶不休,自然会以“情理”化解消弭。而“甘棠理念”基本代表了官府对于解决讼争的技术层面的一种理想追求。无疑,甘棠之下,官府所面临的诉讼纠纷必然包括上述的“鼠雀之讼”。为了化解发生在平民百姓之间的这些“小民细故”,官方所秉持的根本原则仍旧是礼仪纲常,即以适当的“情理”折服小民的讼争欲望。因此,“鼠雀之讼”和“甘棠理念”皆代表了官方以及士大夫们对诉讼的观念:前者代表了官府对诉讼的价值评价或道德评价,而后者代表了官府追求诉讼解决的一种理想状态。第二,在“牧民”思想的指引下,不管是“鼠雀之讼”,还是“甘棠理念”,官方对诉讼的整体认识显示出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我们既无法从中发现官方对于涉讼当事人的尊重和平等的观念,更难看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有任何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分野。然而,我们并不能对此全盘否定,因为我们很难确定当时人们通过对“甘棠理念”的追求和践行,究竟使多少“鼠雀之讼”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公平、正义的效果或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完美结合。[76]总之,不管是“鼠雀之讼”,还是“甘棠理念”,它们都是神话似的传说,表达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无讼理想,所以,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追求。

(二)古代主要思想流派道家、法家、儒家倡导的理想可以证明

法律是一种文化,它源于社会文化,反映社会文化。传统的法律文化追求建立一个和谐、有序、无争的社会,这不仅成为先哲的政治理想,也是古代官员的办案追求。即使在诸侯混战、百家争鸣的时代,各种思想激烈交锋,但对于诉讼的看法却殊途同归。(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的主要思想流派道家、法家、儒家等,虽然在治国方略上截然不同,但其最终的社会理想却是相同的,这个社会理想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崇尚“不争”、“无讼”。道家崇尚自然和谐的境界,向往“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提倡“寡欲”、“无为”,“使民不争”。法家提出的“以刑去刑”,最终目的也是取消刑罚和诉讼。儒家期待的也是没有诉讼、没有纷争,人们和睦相处、情同手足的和谐社会。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在“听讼”的同时追求“无讼”的目标,“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眼里,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是对社会和谐的破坏,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争无讼,才是最重要的和最美好的。孔子的这番话是古代中国人“无讼”理想的经典写照。而中国古代自汉以后,儒家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所以我国的传统社会,实际上是以儒家文化为主导文化的社会,儒家文化崇尚谦让,追求中庸,注重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中华民族养成了调处息讼的传统习惯,无讼于是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追求。

(三)古代官吏关于“无讼”的理论和实践可以证明

息讼止争以至无讼,是古代社会普遍追求的一种治道境界。古代官吏关于“无讼”的理论和实践颇多。南朝时期葛洪就有“弭讼”之作,针对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悔婚讼争,提出了息讼之策[77]。唐代武则天曾作《明堂乐章》十二首,其中一首就叫《讼息金科》[78]。民间家族宗规甚至认为:“绝争讼,便是天堂世界。”[79]官方“无讼”的理想,常常见诸官吏与文人的笔端。“庭无诤讼,里有弦歌”[80]、“花开时听讼,吏散却成歌”[81]、“官清讼少,黎民欢乐”、“讼庭有青草,狱吏服儒风”[82]、“讼庭无士子迹”[83]、“临江地僻民不欺,讼庭无人青草肥”[84]、“讼少民还朴,心平政自和”[85]、“讼庭自生芳草,官阁只种梅花”。[86]

为了减少诉讼,封建统治者除制造无讼的舆论外,还从制度上限制民众的自诉权。譬如卑幼不得告尊长、卑贱不得告尊贵;妇女、残疾、废疾人的诉讼权或者是有限的,或者完全被剥夺。正是从稳定社会、巩固国家的政治利益着眼,封建政权支持一切形式的调处息讼,尽管它并不见于国家制定法的条文。有的诉讼当事人,拒绝州县的判决,执意上诉,则被视为“刁民妄滋兴讼成习”,先予杖责之后再行审判。至于上诉的结果,在官官相护,官无悔判的传统习俗的笼罩下是不言自明的。[87]

但是,对无讼的祈祷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现实生活中,矛盾无处不在,讼事也是频繁发生而且不可避免的。

总之,息讼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特色。息讼的方式、方法在各地各衙门各有绝招,具有特别丰富的乡土文化内涵。尽管其中包含各种非正常干预手段和盲目求息的畏累心态,需要全面认识和客观评价。但从总体上看来,息讼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传统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中,有其积极的一面,这也是它能够植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重要原因。息讼所反映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也清楚地表明,民间社会对于诉讼所要达到的是非曲直评判的目标具有相对大的弹性,息讼是诉讼双方利益博弈的一种妥协结果,不能说尽善尽美,但肯定不是最坏的结果。[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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