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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受理案件:法官办案诀窍揭秘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检察官仍提起告诉,最后法院的判决则是:本件公诉不受理。官吏息讼的方法具体而多样,见诸史载,可谓缕不绝书。

拒绝受理案件:法官办案诀窍揭秘

三、法官的办案诀窍:拒绝受理

除了拖延之外,拒绝受理诉讼则是更为极端的息讼方式,明人何良俊所撰写的《语林》中记载了晋朝刘尹治郡为平息百姓“好讼”之风竟然对百姓的诉讼“寝而不问”。这种极端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古代官员对“好讼”之风的厌恶,然而,这种方法却使得许多诉讼当事人主动息讼了,因此,它也成为流传千古的息讼美谈。然而,官吏盲目追求“无讼”,必然导致对讼事的厌忌畏累心态,“今之官者,以无讼为乐,遇讼民而先厌之,未登堂而即思退”[22]。有的官吏常常采取迁延讼事的办法,致使“诉者悉含诟去,则转以相告,无复来者”[23],由此博得无讼虚名。有的官吏“变乱黑白,颠倒是非”,民众“深被其毒,而不愿终讼,于是乎讼竟无矣”[24]。这在当时明眼人看来,显然不是圣人所期待的无讼境界,“使民畏惧之不敢讼,亦非真无讼也”。[25]

与传统社会官方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不同,20世纪中期的上海法官,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官,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既不能拖延、拒绝,又不能压制律师,而且他们也没有古代官员那样的耐心,他们不再注重调解、劝和和感化,他们有自己独特的办案方法,那就是在当事人撤诉的情况下,不受理此类案件。

20世纪中期的中国,刑法将妨害婚姻家庭刑案界定为告诉乃论的案件,根据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项的规定: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如检察官仍提起告诉,最后法院的判决则是:本件公诉不受理。(www.xing528.com)

而且当时刑法第239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规定非配偶不得告诉,也就是说有被害人(配偶)的告诉则处理,否则,官方便不主动追诉;而且,即使有人告诉,一旦发生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官方的处理也是不受理。例如:陆×年等妨害婚姻案(案例17)、孙×龙等妨害婚姻案(案例32)、陈×荪妨害婚姻案(案例33)、江×亭等妨害婚姻案(案例34)、状告朱×林妨害婚姻家庭案(案例40)、状告汪×林等妨害婚姻案(案例50)、陈×泉等妨害婚姻案(案例51)等都是这种情况。

上述官员种种做法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达到“无讼”的结果。“无讼”自古以来就是传统中国人的一种理想和价值追求,因为在统治者的眼里,任何纠纷的产生都是对既有和谐秩序的破坏,所以“无讼”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息讼”。然“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对于妨害婚姻家庭案件,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官方的通常做法就是“息讼”,在以“无讼”作为政绩考核主要指标的情况下官吏们更是不遗余力地“息讼”。官吏息讼的方法具体而多样,见诸史载,可谓缕不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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