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感化是传统中国官吏的息讼技巧
感化息讼是儒家德教思想在诉讼中的体现。在传统诉讼文化中官吏对百姓的纷争如何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能否通过道德教化恢复当事人之间业已被破坏的和谐关系,从而实现无讼的政治目的。古代官员办案原则是“人有争讼,必谕以理,启其良心”,纠纷的解决过程首先是对争讼双方道德教化和训导的过程。用儒家经典教义或先前道德高尚者的典型事例引导双方在道德层面追问纠纷产生的原因,让争讼者认识自己的错误,进而对症下药,使其息讼并防止纠纷的再次发生是公认的治本之道。
中国传统社会的历代官员均有劝民息讼和清讼化俗之举。
清代名臣刘衡曾以身说法,宣传忍气止争的好处,“本府在江西,也是百姓,我家二百年来,不敢告状讦讼,暗中得了多少便宜,也只是忍气的好处,你们不可辜负我教你一片苦心。切记,切记!”[6]后蜀杨玢官显贵,归后唐致仕回家。子侄告之邻居占地,要告官,杨玢在诉状尾批词戒之曰:“四邻侵我我从伊,笔记须思未有时。试上含元殿基望,秋风吹草正离离。”[7]杨玢对子侄的批词,印证了民间“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不仅仅是一个邻里之间谦让的道理,还包含了世事无定,不必恶讼的训诫。
然而,要解决好讼事,远非一两句古代贤达名言就能万事大吉。千百年来,中国士大夫为实现“政平讼理”的美好理想,可谓竭尽思虑地在观念和制度层面探索。有关讼的智能宝库,也令后人叹为观止。如在观念层面,理讼必须做到情讯,即“用情讯之”[8],就是置身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人情特点来判解纠纷。如家庭亲人之间的纠纷诉讼,要以情感化。中国古代官吏在处理亲族讼事中的天理人情之圆融,远比后人思虑醇厚得多。显然,情讯在中国古代理讼中的内涵具有丰富多样性,“推穷须察于事情”[9],“讼者无不烛之情”[10]。又如,同是父母讼子不孝,历史上的典故也颇多版本,说得最多的,当属洞察继母讼夫前妻之子不孝。五代晋朝权臣安重荣曾经遇到一对夫妇共讼其子不孝,他在对“逆子”训斥一番之后,抽剑令其父亲自处置“逆子”,其父泪流满面地说,“我不忍心啊!”安重荣又令其母杀之,其母一边骂詈,一边仗剑追杀。安重荣即刻怀疑母子之间亲情的真实性,喝止问话,果然是继母妒恨起讼。安重荣痛恨“逆子”,但更痛恨妒妇绝人命脉,随即张弓自后射之,一箭将其毙命,闻者莫不快意[11]。此讼案的解析也全在一个“情”字上,即以平常人的情理来揣度。理讼者能够成功地解决讼事,关键也在情理上细心揣摩,以情化之则讼解,以情度之则见讼结之所在,情理的天然圆融与思虑的逻辑连贯性实际上始终保持一致,全在于剖判者的条分缕析。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通过感化能化解的,有的当事人虽然当时被感化了,事后又反悔怎么办呢?古人为了防止少数“刁民”缠讼,便及时缔结和息状,以为息讼依据。从理论上说,息讼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愿选择,但实际生活中,息讼的结果不一定对各方都是公平的。人们考虑接受息讼的因素也很复杂,一旦时过境迁,难免会出现反悔,所以缔结息讼字据常常显得特别重要。责令当事人具结画押成为公堂审案的最后一道程序,目的在于防止翻供而再起讼争。(www.xing528.com)
20世纪中期上海的婚姻刑案的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两大类。民间调解主要有邻里调解、亲友调解、自行调解,而以亲友调解最为常见。诉讼调解则是指司法机关的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当堂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解决纷争。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法官仍会作调解劝和的努力。当事人和解后,官方要求其出具书面文书保证此后息讼止诉。
江×元等妨害婚姻案(案例18)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江×元与江×氏在老家正式结婚后即来沪经商,他很幸运,来沪后生意红火,事业有成后却忘记了远在家乡的糟糠之妻,在上海认识了一个叫王×金的女子,并与她在大利大楼××号赁屋同居,居然同居了4年。江×氏来沪寻夫发觉此事,向法院提起告诉。1946年6月29日,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官以妨害家庭为由提起公诉。
根据法院和解笔录的记载:江×元与王×金即日脱离同居关系,江×元于6个月内给付王×金法币100万元,江×氏撤回告诉。1946年8月7日上午,3人在法院和解笔录上画押。这里的三个当事人在和解笔录上画押,就是为了保证此后的息讼止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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