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仍占主导地位
在中国传统社会,离婚是难以想象的。“夫妇间的感情,无论到了怎样恶劣的程度,决不肯提出离婚这么一个办法,因此,离婚的事实,在中国便简直听不见。”但是,“欧风东渐”以后,“离婚这种习惯,便也被一般人所习染得来”。及至20世纪20至30年代,“这种风气便是更加的来得厉害了”[39]。“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求离婚,实繁有徒,此皆前所未有。”[40]“这种趋向在城市表现得更为明显。”[41]而到了40年代,在十里洋场的大都市上海,离婚这种现象则更是屡见不鲜(除了有大量的外国人在华离婚的记载外,中国人诉讼离婚的也比较多)。
从上海市档案馆查阅的20世纪中期上海实际发生的妨害婚姻家庭刑案看,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为中青年,对于年轻的当事人来说,他们的选择面宽阔,一旦婚姻破裂,再婚并不难;但是,如果当事人年龄稍大,而又有子女的话,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对子女生活的担忧加上再婚难的困惑,使得当事人不会轻易地离婚,他们大多数人会选择维持原来的家庭。
卢小×子妨害婚姻案(案例23)足以说明这一点。告诉人蔡×顺在诉状中说,其妻趁他离家营业时,与第一被告卢小×子乘机通奸,并将自己室内所有细软席卷潜逃。
在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1946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问告诉人蔡×顺:“你还要这女人吗?”告诉人蔡×顺答:“我还是要他(她)的。”
在法院的审判笔录中,问(卢小×子):“蔡×氏今日为什么不到?”卢小×子答:“检察官问过后,我把他(应是‘她’,指蔡×氏)送回去了(蔡×顺处)。”(www.xing528.com)
可见,最后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出轨的妻子回归了原来的家庭。
江×元等妨害婚姻案(案例18)的处理可能是传统中国人处理该类案件最常用的方法。本案第一被告江×元也是来沪移民,他很幸运,来沪后事业顺利,他没有想起家中的糟糠之妻,置之不顾,在上海与一个名叫王×金的年轻女子姘居,居然同居了4年,江×元的发妻来沪寻夫才发觉此事。江×氏将江×元和王×金通奸的事告上法院,1946年8月7日上午,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法院的审判笔录记载:江×元与王×金即日脱离同居关系,江×元于6个月内给付王×金法币100万元,江×氏撤回告诉。1946年8月7日,上海地方法院判决:本件公诉不受理。
该案的结局是事业顺利的江×元,通过补偿情妇王×金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脱离关系,江×元回归家庭,于是江×氏撤回告诉。
也有走得很远,依然愿意回归家庭的,如徐×俊等妨害婚姻案(案例8)。在该案中,被告徐×氏因为与徐×俊通奸已经怀孕临产,这在通奸案中属于走得比较远的,即使如此,与他人怀孕的女性当事人还是愿意回归原来的家庭。而该案男性被告徐×俊却从未脱离也从未打算离开自己原来的家庭。
在谈到丈夫出轨后的回归率时,出身医生的日本著名作家渡边淳一认为:“总之,丈夫们的外遇数量虽然也许很多,但是终归容易回到原来的壳里去,即使离家出走去和其他的女性同居,重返家庭的比例仍然很高。”[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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