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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人处理婚姻刑案的常见方法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最后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出轨的妻子回归了原来的家庭。江×元等妨害婚姻案的处理可能是传统中国人处理该类案件最常用的方法。1946年8月7日,上海地方法院判决:本件公诉不受理。该案的结局是事业顺利的江×元,通过补偿情妇王×金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脱离关系,江×元回归家庭,于是江×氏撤回告诉。

传统中国人处理婚姻刑案的常见方法

一、传统仍占主导地位

在中国传统社会,离婚是难以想象的。“夫妇间的感情,无论到了怎样恶劣的程度,决不肯提出离婚这么一个办法,因此,离婚的事实,在中国便简直听不见。”但是,“欧风东渐”以后,“离婚这种习惯,便也被一般人所习染得来”。及至20世纪20至30年代,“这种风气便是更加的来得厉害了”[39]。“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求离婚,实繁有徒,此皆前所未有。”[40]“这种趋向在城市表现得更为明显。”[41]而到了40年代,在十里洋场的大都市上海,离婚这种现象则更是屡见不鲜(除了有大量的外国人在华离婚的记载外,中国人诉讼离婚的也比较多)。

从上海市档案馆查阅的20世纪中期上海实际发生的妨害婚姻家庭刑案看,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为中青年,对于年轻的当事人来说,他们的选择面宽阔,一旦婚姻破裂,再婚并不难;但是,如果当事人年龄稍大,而又有子女的话,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对子女生活的担忧加上再婚难的困惑,使得当事人不会轻易地离婚,他们大多数人会选择维持原来的家庭。

卢小×子妨害婚姻案(案例23)足以说明这一点。告诉人蔡×顺在诉状中说,其妻趁他离家营业时,与第一被告卢小×子乘机通奸,并将自己室内所有细软席卷潜逃。

在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1946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问告诉人蔡×顺:“你还要这女人吗?”告诉人蔡×顺答:“我还是要他(她)的。”

在法院的审判笔录中,问(卢小×子):“蔡×氏今日为什么不到?”卢小×子答:“检察官问过后,我把他(应是‘她’,指蔡×氏)送回去了(蔡×顺处)。”(www.xing528.com)

可见,最后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出轨的妻子回归了原来的家庭。

江×元等妨害婚姻案(案例18)的处理可能是传统中国人处理该类案件最常用的方法。本案第一被告江×元也是来沪移民,他很幸运,来沪后事业顺利,他没有想起家中的糟糠之妻,置之不顾,在上海与一个名叫王×金的年轻女子姘居,居然同居了4年,江×元的发妻来沪寻夫才发觉此事。江×氏将江×元和王×金通奸的事告上法院,1946年8月7日上午,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法院的审判笔录记载:江×元与王×金即日脱离同居关系,江×元于6个月内给付王×金法币100万元,江×氏撤回告诉。1946年8月7日,上海地方法院判决:本件公诉不受理。

该案的结局是事业顺利的江×元,通过补偿情妇王×金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脱离关系,江×元回归家庭,于是江×氏撤回告诉。

也有走得很远,依然愿意回归家庭的,如徐×俊等妨害婚姻案(案例8)。在该案中,被告徐×氏因为与徐×俊通奸已经怀孕临产,这在通奸案中属于走得比较远的,即使如此,与他人怀孕的女性当事人还是愿意回归原来的家庭。而该案男性被告徐×俊却从未脱离也从未打算离开自己原来的家庭。

在谈到丈夫出轨后的回归率时,出身医生的日本著名作家渡边淳一认为:“总之,丈夫们的外遇数量虽然也许很多,但是终归容易回到原来的壳里去,即使离家出走去和其他的女性同居,重返家庭的比例仍然很高。”[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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