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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尚:二十世纪中期上海婚姻刑案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强调从一而终,这一观念在先秦时即已形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片面要求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无论夫是否恪守其本分,妻均要忠贞不贰。从一而终,作为中国古代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是片面要求女性遵守的伦理原则。姘居之风主要流行于上海的中下层单身男女之中,这同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很大的关系。

新时尚:二十世纪中期上海婚姻刑案研究

三、新时尚的社会背景

(一)上海婚姻观念的更新

所谓婚姻观念,就是人们对婚姻的看法和认识。它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人们对于婚姻本质的认识,反映了人们缔结婚姻的目的,包含着人们观念上对婚姻成立条件的认同和排斥,这些观念的形成依赖于一定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强调从一而终,这一观念在先秦时即已形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片面要求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无论夫是否恪守其本分,妻均要忠贞不贰。以通奸为例,丈夫与人通奸,妻无告诉权;而妻与人通奸,则须受严惩。如《元史·刑法志》载:“但夫获妻奸,妻拒捕则得杀之。”

随着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发展,理学正统地位的确立,传统纲常礼教对“从一而终”的渲染愈加强烈,以至元、明、清三代,贞节观念迅速强化。由于官方对贞节观念的推崇,使从一而终、争做节烈之风日盛,贞女、烈女、节妇、烈妇人数激增。上海原是个偏僻的小渔村,受传统思想影响不大,即使如此,也不能完全摆脱纲常礼教的影响,在上海地方志书中,还专设《列女》专卷,“总计元明清三代《列女》卷的记载,上海地区有节妇七千二百一十五人,贞女九十六人,烈妇烈女六百六十六人”[17]。“从元到清,这些烈女的人数逐代增加,如元代节妇仅六人,明代二百九十六人,清代竟达六千九百一十四人”[18],这其中固然有人口增长、有关统计记录趋于细致等因素,但和统治阶级一代比一代更致力宣扬传统礼教、从精神上愚昧和压迫女性更有关系。

从一而终,作为中国古代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是片面要求女性遵守的伦理原则。宗法制度将女性“从一而终”作为女性的道德要求。在伦理观念上把“贞”、“节”、“烈”视为女性情操的高尚境界,为妇女制作了一条精神枷锁。

“中国近代婚姻观念的嬗变,渊源于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的嬗变,而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的嬗变,渊源于西方‘文明’的启迪。输入中国的这种西方文明对当时的中国人而言,是完全陌生的新文明,对西方文明的欢迎、接受、审视、批驳,不仅拓展了近代中国人的视野,而且也改变了中国人的思想文化观念。中国近代可谓是‘西学东渐’的时代,在学习西方文明的同时,中国近代的思想家们感悟了西方的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并试图用‘自由、平等和博爱’的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学说,反对‘三纲五常’的旧道德;以‘求乐免苦’的幸福主义、快乐主义的某些观点,修改一些理学家提倡的‘存理去欲’说;主张开明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和‘崇奢黔俭’[19]功利主义;论述自由与服从、权利与义务、利己与利他、独立与合群、公德与私德诸道德范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并试图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伦理思想引入中国。中国近代伦理思想家对西方伦理思想的参悟,加速了中国旧道德的改造,推进了中国新道德的建立,并为中国婚姻观念的变革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20]

20世纪初期,中国开展了一场“道德革命”,这场革命使中国传统的纲常礼教和伦理学说遭到了有史以来最沉重的打击。自此,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念和伦理学说开始在中国传播。中国近代向西方文明学习的历史,可谓是先进的中国人思想文化观念变革的历史。也正是因为观念的变革,才使中国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革。

20世纪中期,尤其是抗战胜利后,国家政治形势稳定,人民生活恢复正常,上海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也恢复了常态。在国内国际诸因素影响下,上海人进一步打破了传统宗法制度的枷锁,他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人最早接触并接受了西方先进的思想和平等的意识,最早挑战了传统,最早更新了他们的婚姻观念。这种新的观念在反对传统婚姻陋俗、解放妇女的同时,也导致了与抗战前相比,上海婚姻家庭刑案有较大的增长[21]。下面具体分析这些影响上海人婚姻观念变化的诸因素。

(二)影响上海人婚姻观念更新的诸因素

从表面上看,对上海传统婚俗产生冲击波的,第一是“台基”现象。[22]台基之风出现以后,尽管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官府的明令禁止,但此风并没有因此而受到遏制,相反却有所蔓延,甚至屡禁不止。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台基”在上海开埠后发展很快。在1877年时,上海的租界内有台基200至300家,到了19世纪80至90年代,数目大增,日益兴盛。[23]

第二是“姘居——见怪不怪,相沿成习”。姘居之风主要流行于上海的中下层单身男女之中,这同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很大的关系。有一些小商贾,虽小有积蓄,但资财不足以行明媒正娶之礼娶妇,只得与一些单身独居的妇女同居。而姘居的女方,则多为下层妇女,主要是一些离乡入城帮佣者。她们为了维持生计,同时也为了一解心头寂寥,就找姘夫同居。而这种现象在上海的市民中则是邻舍故作不知,亲族佯作不晓,相习成风,恬不为怪。

第三是“弃夫——‘糟糠’之夫下堂”。那些离乡进城的妇女在与人姘居以后,嫌弃自己的丈夫,丈夫进城寻妻,妻不认丈夫。[24]

在这些现象背后,导致上海人婚姻观念更新的则是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了法律因素外,还存在着其他因素,现分述如下:

1.经济因素

上海开埠后,逐步发展成为中国近代最发达的城市,其中的轻工业尤其是棉纺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随着外国资本的侵入,上海成为了中国近代工业中纺织业最发达的城市。由于纺织业是比较适合妇女的一项工作,所以上海妇女参与做工的机会相对较多,直到20世纪初期,上海工人的主体都是女工,所以,了解近代上海女工的工作参与状况对以后理解她们婚姻家庭转变的状况是有积极意义的。

(1)上海女工占工人总数比例较高

根据1929年8月的一项调查,表明了当时上海各个行业的工厂及工人人数中女工情况:当时调查的全部工厂数为2326家,全部工人数为285700人,每个工厂平均工人数为123人,其中男工84786人占29.68%,女工173432人占60.70%,童工为27482人占9.62%。[25]可见,当时整个上海所有工人中女工人数占了很大比重,比之男工所占比重要高一倍。

(2)上海女工是生产中的能工巧匠[26]

上海在近代从商业化城市向工业化城市发生转变的过程中,女工比例高是一个重要的特征。这种近代历史上持续高比例的状况使上海女工能够较为充分地发挥出自身的潜力,上海女工技术水平较高就是明证,也是上海女工成为工人主力生产群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海女工的这种优长之处和其他地区一比较也可知晓。《七省华商纱厂调查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比较的资料:当时分别调查了上海与他埠各9家工厂,分别调查到上海工人7562人,其中女工为6346人;他埠工人6274人,其中女工为4163人。通过原始资料我们可以分析和得出结论:(a)上海女工在9个工厂工人总数中占83.9%,而外埠女工占69%,说明在经济条件和就业机会以及产品产量不变动情况下,上海女工参加工作的机会大于外埠女工;上海女工能干上海男工可以干的工作,外埠的女工的替代性较低。(b)上海、他埠两处男工与女工之比分别为:1∶5.2和1∶1.5,可见差距之大。也就是说外埠女工的能力与技术均不及上海女工,否则,在劳动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工厂应该雇佣更多的女工才是。所以上海女工整体技能上比外埠女工更加发挥其作用些。[27]

此外,值得一提的还有一类女工就是上海的女佣。上海通商后,女性流民大量涌入,由于传统社会行业大多是男性独霸的领域(纺纱织布等少数行业除外),女子不能介入,她们最为普通和易于从事的职业就是做女佣,即为人家做些料理衣食、服侍起居、浣衣浆洗、端茶送水等生活杂务。这对她们来说是以往在乡间家务劳动的一种自然延伸,她们依靠原有的技艺就基本能够胜任,因而女佣成为来上海谋生的贫穷妇女的首选职业。[28]

与其他地区不同,上海的女佣依服务场所不同可分为两类,最普通的是家庭女佣,主要在人家中照料家居生活。上海是中外四方商贾云集的城市,大家小富不计其数,这些常居此地、特别是携家带属居于上海者,无分华洋士商,凡中人以上之家,无不雇用女佣照料家务。另一类是在妓馆等商家照料生意、帮忙做清洁工作的女佣。上海妓馆林立,每一妓馆都需要雇佣多名女佣帮助接待、照应、招揽客人以及做清洁工作,她们成为妓业不可缺少的生意帮手。后来一些烟馆、饭馆等服务业商家,也曾雇佣过女佣做跑堂,帮助照应生意。这些女佣因此可得衣食糊口,又能得佣资养家,以致在上海附近乡间出现了妇女争相来沪当佣工的现象。这种情形使上海女佣人数日多,成为贫穷女子在上海聚集人数最多的一支就业大军[29]这种现象也是其他城市所没有的。

据此,我们可知近代上海女工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个历史事实为我们理解上海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一直较高,找到了较为合理的根据。抗战胜利后,生产的恢复也使得原来上海本地的贫穷女子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结果,上海妇女的就业率居全国第一,上海妇女也较其他城市的妇女在经济上更为独立,客观上为她们反抗旧式的不幸婚姻提供了经济支持。

2.文化因素

(1)近代文化在上海的传播

近代文化在上海传播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新闻报刊的出现。五四运动前后,上海的报刊业发展十分迅速,其中学生报刊尤为活跃,主要有《全国学生联合会日刊》、《上海学生联合会日刊》等。1922年,中国共产党中央最早的机关报《向导》周刊在沪创刊,以后曾在全国产生很大影响。此外,《救亡日报》是抗战期间上海最有影响的一份报纸。上海沦为孤岛之后,《大美晚报》、《文汇报》、《中美日报》等十多家报纸坚守阵地,采用灵活的方式,继续进行抗日宣传。抗战胜利后,《中央日报》、《和平日报》、《东南日报》、《联合晚报》等曾先后在上海创刊或复刊。

这些报纸在传播西方近代科技知识和民主思想方面起过很大作用,是中国人特别是上海人了解世界、开阔眼界的重要窗口,对上海人观念的更新起过很大的作用。

(2)上海教育的发展

上海教育历来较其他地方发达,这与上海的开放密切相关。近代的上海教育,一直是两条主脉并进发展的。其一是教会传教士创办的教会学校;其二是中国官办和私立的学校。由于中国近代屡遭外强侵略,并且屡战屡败,使清朝政府中一批头脑较清醒的官员和社会上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中国社会的落后,他们怀着“富国强民”的心愿,纷纷兴办新式学校。1898年,爱国工商业家经元善创办经正女学,成为中国自办的第一所女子学堂。自此,办女学之风在上海兴起。(www.xing528.com)

20世纪初,爱国女学、女子中西医学校、务本女塾等相继在上海创办。至1907年,上海已有271所学校,其中,中国人办231所、华洋合办5所、外国教会兴办35所,基本上形成了小学、中学、大学三级教育体系。民国成立后,办学之风更兴,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学校,有私立复旦大学[30]、私立中国公学[31]、私立同德医学院[32]、私立上海美术科学[33]、国立音乐学院[34]、国立同济大学等。至1952年上海进行院系调整时,高等学校已多达40所。

这些在中国创办的著名高等学府,都曾培育了大批新式人才,同时也将科学、先进的新思想传入了上海。随着新文化新思想在上海的率先传入以及教育的发达,上海人的眼界更加开阔,上海人的婚姻家庭观念也更为开放。

(3)妇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在历史上,上海原本是一个人口稀少的荒凉渔村,这里与广大内陆地区不同,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小。然而,即使如此上海女性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传统礼教的愚昧和束缚。据上海地方志书的记载,在传统纲常礼教的影响下,上海曾出现过大批的贞女、烈女、节妇、烈妇,甚至还有一种孝妇孝女,因为父母或翁姑患有重病,或无力就医,就割肉煮汤以疗亲人,甚至有“割股”、“剖肋”、“割肝”等这类愚昧的行为,竟被传统礼教誉为“孝行”,记入志书的也有206人。1832年,上海竟设立专门的“采访节孝公局”,聘请乡绅专门搜罗节孝贞烈事迹。[35]

上海的女性地位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女学和缠足两大问题上。

上海开埠后,租界的辟建,使上海人最早接触到西方人生活方式中表现出的夫妇关系、男女平等现象。而西方人对中国女性所受的种种压迫和歧视,常有不平之词,认为“中国之待妇女如待狱囚”(1876年《申报》载文语)。1850年美国一传教士的夫人格兰德、1851年另一女传教士琼司先后创办裨文女塾和文纪女塾,招收女学生,虽然所学内容不外乎宗教及一些文化知识,终究开创了上海女性接受近代教育之先例。1898年寓沪浙江商人经元善创办了第一所中国人办的女学校——经正女塾,招收了8至14岁女生二十多人。学习的课程分中西文两种,中文课有“女孝经”、“女四书”、“幼学须知句解”、“内则衍义”、唐诗古文等;女红、图画、医学间日习之;西文课于读书写字之余,兼习体操、针补、琴学等。从所学内容看,是以贤妻良母主义为办学方针,目的是要女子做个贤妻良母。但从此兴起女学之风,使越来越多的妇女能够接受教育,知识开拓了她们的视野,增长了她们的见识。

另一个问题是缠足,1895年美国人李德尔夫人发起了首次废止妇女缠足运动,提倡天足,在上海影响很大。3年后梁启超谭嗣同发起组织“不缠足会”,总会在上海,倡导废除缠足恶俗,凡入会者所生之男不得娶缠足女子,所生之女不得缠足,已缠足的女子8岁以下一律放缠等。

辛亥革命前后,各地追求妇女解放的女性大多集聚在上海。上海光复后准备攻打南京和北伐,青年女子组织了“女子北伐队”、“同盟女子经武讲习队”等团体。此后女性参政意识也萌芽了。在上海光复后出现的民主热潮中,成立了大约三十多个政党,其中女性也组成了“女界参政同盟会”、“女界共和协进会”等4个政党。这在当时影响很大。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终于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女性享有参政、遗产继承、受教育、职业和参加社团等权利。20至30年代女权运动高涨,特别是在受教育和社会就业这两个方面。在上海,妇女率先走出家庭,参加商品生产的劳动,获得了应有的经济地位。上海的妇女进入手工业,甚至创造了男性无法做到的功绩。在女权运动的影响下,上海出现了全国最早的一批职业妇女,数量也日益增多。

这些数据都高于同领域的全国平均水平,反映了上海社会中男女平等程度在全国处于较前列的地位。妇女运动的蓬勃发展,大大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和全国其他城市相比,上海女性的地位也是相对较高的。

此外,报纸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也大力地推动了上海的妇女解放运动。

1907年秋瑾在上海创办《中国女报》。这份报纸和以后的《女子世界》、《神州女报》等杂志主要以妇女为读者,批判传统的纲常礼教,宣传男女平等,呼吁女性走出家庭,投身社会,参加革命。这些报纸当时不仅对女性、对整个社会的震动都很大。

妇女解放运动的理论与实践,推动了女性的思想解放、教育解放和形体解放。在重新塑造女性形象的同时,使女性伦理观、婚姻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上海,许多妇女将之付诸实践,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一时间,抗婚、逃婚的女性人数大增。

3.宗教因素

近代的上海一度成为中国传教中心,是因为基督教在上海的广泛传播。

基督教在上海的传播,始于明代上海人徐光启。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当时尚为布衣的徐光启,途经广东韶州时认识了天主教耶稣会修士意大利人郭居静,初闻天主教教义和西方科学,从此热衷于研究西洋科学,并与利玛窦等过从甚密,共同翻译了《几何原本》等西方科学著作。他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在南京接受洗礼皈依天主教。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徐光启请郭居静到上海开教。受徐光启的影响,他的子孙和周围部分居民以及一些士大夫也先后受洗入教。

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签订,条约规定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不久法国又迫使清政府取消了对天主教的禁令,准许他们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自此,天主教在上海的传播日趋活跃。进入20世纪后,上海出现不少基督教大教堂,如国际礼拜堂、怀恩堂等,小教堂则遍布全市,拥有众多信徒。

基督教在上海传播的同时,还办起了徐汇公学、徐汇女中、启明女校、幼稚园等教育机构。1850年上海最早的一所教会学校徐汇公学由天主教会创立。同年,美国公理会传教士裨治文夫人创办了上海第一所女子学校——裨文女塾。以后陆续有文纪女塾[36](1851年,美国传教士琼司女士)、明德学校(1853年,天主教耶稣会)、清心中学堂(1857年,美国耶稣会)、经言学校(1867年,法国耶稣会)、圣芳济学堂(1874年,法国天主教)、圣约翰书院(1879年,美国圣公会)、中西书院(1881年,美国监理会传教士林乐知)、中西女塾(1890年,林乐知、海叔德)等学校创办。教会学校尽管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在传播西学、培养人才方面,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基督教传教士还在上海创建了著名的徐家汇天文台、藏书楼以及育婴堂和土山湾孤儿院等慈善场所。

基督教最初是禁止离婚的,直到近代早期,在基督教人文主义者和新教思想家的影响下,基督教婚姻观念才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婚姻的地位得到真正的提高;对婚姻缔结的规定更加理性;在婚姻的目的中注入了夫妻感情的因素;因此也允许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离婚,并且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离婚。[37]同时,基督教也是反对奸淫的,原则上说,基督教的结婚观和离婚观对于婚姻刑案的发生应该是有抑制作用的。

近代的上海,一方面成为宗教浸染较深的地区,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西方先进的科技文化和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思想最早、最多的城市。从20世纪20至30年代起,上海的女性就成为较为前卫的女性,她们最早具有民主意识,也最早具有反叛精神,她们的追求也与传统大相径庭,追求个性、追求自由,成为上海女性的风格。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她们主张男女平等,反对传统的包办、买卖婚姻,追求婚姻自由,追求个人的婚姻幸福,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她们大多不愿再忍声吞气,一部分人一怒告上法院;但是,因受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并不是所有人都倾向于提出离婚,相当一部分人则是选择离家出走、与心仪的男性同居等方式,这些因素客观上使得上海的婚姻刑案数量较多。

4.法律因素

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一改革的实质就是将近代西方的法律体系和原则引入中国,这种法律移植的结果,导致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实现。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在非常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并经历了由不同社会力量推动而逐步完成的过程。清朝末年,为挽救民族危机,赶上世界发展的潮流,同时,也为实现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具体目的,在统治集团内部较为开明的力量推动下,清朝政府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法律变革。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纯粹的以维护皇权为目的的封建专制制度随之完成了历史使命。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短暂的时间内确立了近代意义的民主、共和政治体制,同时,引进西方法律制度,使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在制度层面迅速展开。袁世凯北洋政府成立后,在名义上继续了南京临时政府开始的共和政体和法律近代化进程。为扩大其统治基础,寻求更多的支持,北洋政府在建立近代法律制度方面,做了诸多工作,使得自清朝末年即已起步的法律近代化有了较大的进展,基本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近代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于对民主、法治、人权等法制文明的追求,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其中中华民国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实现了法律的近代化。

首先,国民政府依照大陆法系模式,创建起了比较完备的六法体系,其中与婚姻刑案有关的,在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有先后两次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9月1日,1935年7月1日);在诉讼法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7月,1935年1月)、《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年2月,1935年2月);在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其次,在内容上,国民政府时期虽然保留了不少中国传统法律的规范,但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将之前数十年间移植外国法的经验成果也巩固了下来,并使其生根发芽。如在宪政方面,进一步将三权分立基础上确立的五权制度、国民主权、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内容规定了下来;在民事法律方面,明确了婚姻家庭方面的男女平等原则,采纳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三大民法原则即私人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在刑事法律方面,国民政府吸收了前一阶段立法中的进步因素和当时世界各国施行的一些先进经验,如西方资产阶级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在司法制度方面,国民政府时期基本上将北洋政府时期吸收的西方先进法律制度都继承了下来。

刑法的颁布实施,导致法律的改革及妨害婚姻家庭犯罪量刑的减轻,客观上为大量婚姻刑案的发生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外,《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加速了上海人婚姻观念的更新。

在20世纪初期各国民法的演变发展过程中,从法律上确立平等原则已成为一种潮流,虽然这种平等还不彻底,而且也较具形式意义。这一潮流同样影响了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中,夫为妻纲,夫权与父权、家长权三者鼎立,妇女没有任何权利,在离婚、财产等方面均体现了男尊女卑原则。这些不良传统延续影响至民律第一次草案和民律第二次草案。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对不良的传统习俗具有一定的改革作用,它提出了一些婚姻问题的立法原则: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女子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严禁买卖人口,保护女性和儿童;反对多妻制和童养媳。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对再婚的妇女不得蔑视,应一律平等对待;打破奴役女性的礼教;反对司法机关对男女不平等的判决。[38]该决议案明确了改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对日后制定更为完善具体的婚姻法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27年由国民政府法制局完成的亲属法草案和继承法草案,在婚姻、继承等方面确立了不为传统观念束缚的平等原则。到抗战胜利后,这种观念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已有较大影响,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虽然传统的影响依旧很有市场,但人们的观念已有所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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