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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期上海婚姻刑案:社会秩序混乱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两被告逃亡被通缉。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均未到庭。婚后18年,生有子女四名,仅存活一子,年已11岁。当晚归家,即对×氏严加斥责以至口角,不料×氏竟于第二天带同幼女借故外出,一去不返。这种情况表明,当时抗战刚刚结束,社会秩序还是比较混乱的。

二十世纪中期上海婚姻刑案:社会秩序混乱

二、社会秩序混乱

1945年,中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当时百废待兴,社会秩序混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而逃亡或藏匿的情形比比皆是。从上海市档案馆查阅的大量通缉案件中,可见一斑。

在32件通奸案中,至少有6件为被告逃匿而通缉的案件;在3件妨害婚姻家庭案中,有1件系被告逃匿被通缉。根据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缉之。”第85条规定:“通缉被告应用通缉书。”根据民国法律的规定,通缉的程序是:“凡于侦查中发现被告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形时,即由检察官或首席检察官签发通缉书通缉被告,若于审判中始发觉,则由院长签发而通缉之。附近或各处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既受嘱托,即得拘提被告或径行逮捕之。若不以通缉书通知附近或各处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署,而用登载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布告者,经布告后,附近或各处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亦有同样之义务。”[112]通缉的效力是:“通缉经通知或布告后,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径行逮捕之。”[113]即使有法可依,但还是存在着违法逃匿的情形,下列案例是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匿而被通缉的案件:

例1:陈×才等妨害婚姻案(案例42)。

告诉人陆×馨43岁,绍兴人,住长寿路,从事洗染业。第一被告陈×才(即陈×良)匿居泰山路。年籍住址不详。第二被告陆×氏35岁,绍兴人,住址同第一被告。当事人均无前科。陆×馨与陆×氏结婚14年,生过小孩,皆夭亡。陆×氏因陆×馨纳妾后离家出走,外出帮佣,与陆×馨的朋友同居,经陆×馨告诉到案。后两被告逃亡被通缉。

例2:赵×祥妨害婚姻案(案例43)。

告诉人赵×氏32岁,徐州人,住华兴路华兴坊口草棚户。被告赵×祥,住海宁路。为水上警察队警长。双方结婚11年,已育5个孩子,因赵×祥遗弃赵×氏母子,致其衣食无着,5个孩子皆夭亡。赵×氏对赵×祥向法院提起告诉,但因赵×祥逃匿,被通缉。

例3:李×元妨害婚姻案(案例44)。

告诉人朱×宝27岁,盐城人,以做扫帚生意为业,住闸北潘家湾路。被告李×元,所在不明。朱×宝控告李×元通奸的同时提出与其离婚。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均未到庭。案卷中记载双方的婚姻系父母作主,凭媒结婚(系表兄妹),婚后即得知其妻有情人,是在华中铁路任黑帽子的。案发后李×元与情人同逃,被通缉。

由上可知,这几个案例的内容非常简单。下面三个案例的内容则相比较多,但内容仍不全面:

例1:刘×再等妨害婚姻案(案例45)。

告诉人蒋×文46岁,浙江慈溪人,在洋商船上充当机器间头目,住南成都路锯兴里。第一被告刘×再(刘×再的妻子叫沈×林,是沈×宝的姐姐),男,其他不详,在逃。第二被告沈×宝,女,36岁,浙江慈溪人,住杨树浦路福禄行信托里。以上当事人均无前科。(www.xing528.com)

蒋×文比沈×宝大10岁,在沈×宝17岁(当时蒋×文27岁)时,凭媒在原籍浙江慈溪乡间与她结婚。婚后18年,生有子女四名,仅存活一子,年已11岁。后因蒋×文出外谋生,沈×宝称系蒋×文失踪,不养她,故与其姊夫通奸,并携带家里所有东西搬至杨树浦路福禄行信托里××号居住,并已育有二子一女。蒋×文探悉前情后报警,沈×宝被捕,刘×再闻风而逃。因为沈×宝愿意跟蒋×文回家,蒋×文对沈×宝撤回告诉。

例2:朱×生等妨害婚姻案(案例46)。

告诉人卫×妹23岁,浦东人,住浦东东卫巷。第一被告朱×生,情况不详。第二被告×英,女,其他情况不详。

朱×生与卫×妹于1941年2月结婚,婚后1年曾生一女,已夭折。后朱×生与×英姘居并将发妻卫×妹赶回娘家居住,当时朱×生充当伪青年团员并投靠伪军队长龚中□即小龚为师,恃其有枪,为非作恶,卫×妹一家不敢吭声,抗战胜利后,卫×妹以朱×生与×英通奸为由提起自诉。审判时当事人均未到庭。后只卫×妹到庭,声称与朱×生系正式结婚并生育过子女,婚后丈夫朱×生即与情妇×英一同逃走。

例3:谭×贵妨害婚姻(家庭)案(案例9)。

告诉人成×吉,男,其他不详。被告在逃,情况不详。

成×吉于1939年凭媒娶×氏为妻,育有子女各一,初在浦东老三井地方居住。1946年古历正月初九日,自己因外出踏车之际,目击妻×氏与谭×贵等并肩而行,互相私语。当晚归家,即对×氏严加斥责以至口角,不料×氏竟于第二天带同幼女借故外出,一去不返。成×吉四处寻找无踪,及至同月22日,始悉为被告等局串诱拐藏匿,成×吉乃于23日央由林×氏、陈×华2人探听究竟,谭×贵满口支吾,自愿央人谈判,出资了事。29日,谭×贵又邀徐×伯、仇×山到东方旅馆继续谈判,当由局串之人王×修、孙×顺、周×宝等出面说合,谭×贵愿出法币50万元作为成×吉另娶费用。然谭×贵一再推托付款时间,1946年4月5日,成×吉以谭×贵、王×修、孙×顺、周×宝等局串诱拐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为由,将其一同告诉,同时请求被告等交出其妻,让其回家团聚。

经法院调查,王×修、孙×顺、周×宝三人系证人地位,与诱拐无关,应予免议,“被告谭×贵显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起诉”。

因被告谭×贵经拘传未获,被通缉。

从以上这些被告被通缉的案件看,这类案件的案卷都很薄,因为被告没有到庭(后来甚至有的案件连告诉人也不到庭了),所以许多案件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案卷中多有“不详”的字样,或者干脆不写。从警察局到法院都缺少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等基本材料,最后的结果都是被告逃亡被通缉,该案不了了之。这种情况表明,当时抗战刚刚结束,社会秩序还是比较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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