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拘提补充使用及程序解析

拘提补充使用及程序解析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般的情况下,往往采用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对那些经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适用拘提。另外,还严格规定了拘提的程序:拘提被告应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后警方发出通缉令。

拘提补充使用及程序解析

三、拘提的补充使用

拘提,相当于现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它只是在拘传途中和讯问的时候,才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有所限制,但是其限制程度也只是暂时不许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讯问,一俟讯问完毕,即恢复其人身自由。

民国时期,法律规定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提。在一般的情况下,往往采用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对那些经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适用拘提。在有些婚姻刑案中可以见到这种情况。

另外,还严格规定了拘提的程序:拘提被告应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12]

对于那些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通缉,再次被捕后就予以收押了。如周×刚妨害婚姻案(案例22),被告周×刚32岁,上海人,职业为书记。1946年5月1日周×刚因抗传拒不到庭,法院对其发出拘票。同日,执行警员在拘票报告书记载:据周×刚之母面称“周×刚此人上月二十一日有要事至南京迄今未回,故未拘到”。上海地方法院点名单裁判“候通缉”。后警方发出通缉令。1947年3月19日周×刚被收押。周×刚的前一保人是万春酱园店主,一名50岁的上海女性。后一保人叫陈×涛,男,56岁,崇明人,职业为店主,住吕班路顾家弄××号,与被保人关系为“友谊”。两名保人都无法有效地为被告周×刚提供保证,最后警方只能通缉,捕获后将其收押。(www.xing528.com)

通过研究民国警官对婚姻刑案案发后的处理,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具保”的及时使用。

“具保”相当于现在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国外被认为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成文法典《十二表法》第一表《传唤》第9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而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规定,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13]。目前,英国保释制度被公认为在世界范围内是最成熟、最典型、影响最大、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制度,其价值取向也已经被国际人权公约所吸收和采纳。[14]

取保候审在我国也有悠久的历史,它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使州里任(任,即‘保任,担保’)之,则宥(音同“又”,意为宽恕,原谅)而舍之。”《疏》中记载:“仍恐司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军保任乃舍之。”

在20世纪中期的婚姻刑案中,一经当事人报案,司法机关就立即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一旦司法机关采取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又立即责令当事人自己设法提供保证金或者寻觅符合法定条件的保人将自己保出,这就是当时所称的“具保”[15]。逮捕与“具保”这些强制措施的及时采用与协调,反映了司法机关较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表明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既可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又可避免损害人权、出现羁押期与刑期倒挂的现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