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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对虐待老年人的重要性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反复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对那些非法干涉老年人再婚以及为争夺老年人财产或心怀其他卑劣企图而不择手段地虐待老人的人,应予论罪。

社会支持对虐待老年人的重要性

四、对被虐待老年人的社会支持

(1)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是保护和援助被虐待老年人的主要武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在遭到赡养人的虐待和不法侵害时,一是自己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做,不仅是保护自己,保护家庭,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不应把欺老行为视为“家务事”,而采取放纵态度,司法部门要重视涉老案件,加大判决的执行力度,以支持老年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社会各有关方面也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司法援助。

(2)大力宣传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教育家庭成员、亲属、子女要理解孤寡老人的心理和需求,支持他们重建新家庭;社会上也要为老年人创造必要的条件,使老年人在丧偶后仍能过上幸福愉快的家庭生活。要反复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对那些非法干涉老年人再婚以及为争夺老年人财产或心怀其他卑劣企图而不择手段地虐待老人的人,应予论罪。

(3)大力兴办各种养老机构和为受虐待老年人服务的机构。由于我国核心家庭独生子女的家庭不断增加。一方面,国家和社会要防患于未然,大力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如敬老院、老人公寓、老人福利院等,使一部分有需要的老人能在养老机构里获得养老保障;另一方面,要在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基础上,巩固和发展家庭网络关系,使老人在不与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仍能作为家庭网络中的重要成员而享受到“家庭养老”的各项功能。同时,社会各相关方面也应向老人伸出热情的双手,如设立“维护老年人权益服务中心”、老年法律咨询站、老年人庇护所、医疗服务所等,调处有关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婚姻、住房、赡养等方面的纠纷和申诉,向曾受虐待和寻求庇护的老年人提供社会、法律、医疗、精神卫生、康复等方面的服务和援助,从而减轻受虐待老人的身心痛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安定。

(4)加强“健康老龄化”的宣传教育,正确认识老年人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作用,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尊老、爱老、助老的氛围,从而巩固理解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基础。老年是人类个体发展的一个自然阶段,老年人今天从家庭和社会得到的赡养、扶助和尊重,并非个人和社会的恩赐,而是他们过去投入的一种延期返还。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因此,应使社会成员重视虐待老人问题的严重性,对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有所认识,并向老年人伸出热情的援助之手。其内容包括成立“维护老年人权益服务中心”等非政府组织,宣传有关法律,对何为虐待老人的认知等;派遣经过培训的志愿人员去对需要照顾的老人提供非正式的服务,预防虐待老人事件的发生,或使某些虐待老人的事件及时化解于萌芽状态。要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对那些遗弃、虐待、侮辱、歧视老人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支持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老年人受虐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和公众进行报告,推动政府决策和对加大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5)加强农村地区文化建设。如前所述,在农村里,传统文化都毁坏殆尽,而现代的文化却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农村地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间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因此要尽快改变这种文化滞后的状态,在农村建立一些新型的组织,充分发挥新型的农村文化的自觉主动的社会控制的功能,建构出一种新型的代际关系模式,改变现有的不良风气。

(6)为农村受虐待的老人进行增权。“empowerment”一词在中文中被译成了“赋权,或增权,或提升力量”,增权的视角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能,强调个人有能力、有机会为自己的生活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同时,增权的核心就是通过资源的提供、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个人能够从生活的被动的弱者,变成主动的强者,这样他们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就会得到提高,这些基本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对受虐待老人建立救助小组的需要。

【注释】

(1)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6—7.

(2)王康.社会学词典[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17.

(3)袁方.社会学百科辞典[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49.

(4)陆学艺.社会学[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6:78.

(5)雷洪.社会问题——社会学的一个中层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8.

(6)陈彩霞.经济独立才是农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条件——应用霍曼斯交换理论对农村老年人供养方式的分析和建议[J].人口研究,2002(2).

(7)周长城、经济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2.

(8)西方心理学家针对那些面对死别的人进行心理实证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在自己的配偶死去后,会陷入震惊阶段、抗议阶段、解体阶段、重组功能阶段等,他们的心理会在这五个阶段中,循环往复,不能自拔,需要有专业人士介入,把他们从循环中拉出来,才能回复正常的心理状态。

(9)邬沧萍.社会老年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

(10)Stek M L,Vinkers D J,Gussekloo J,etal.Is depression in old age fatalonly when people feel lonely[J].Am J Psychiatry,2005(162).

(11)Lam T H,Li Z B,Ho S Y,etal.Smoking and depressive symptoms in Chinese elderly in Hong Kong[J].Acta Psychiatr Scand,2004(10).

(12)Kevin Kinsella,Cynthia M.Taeuber.An Aging WorldⅡ[M].Bureau of the Census,1993.(www.xing528.com)

(13)邬沧萍.社会老年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13.

(14)邬沧萍.社会老年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45.

(15)王秋琴、陈丽霞.丧偶独居老人的心理问题及护理对策[J].护理研究,2006(2).

(16)狄文婧、陈青萍.丧偶老人主观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J].心理卫生评估,2009(5).

(17)狄文婧、陈青萍.丧偶老人主观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J].心理卫生评估,2009(5).

(18)王悦.浅析老年人再婚问题[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9)郝麦收.我看老年非登记再婚同居[J].人口研究,2003(3).

(20)姚远.“搭伴养老”,弊大于利[J].人口研究,2003(3).

(21)徐勤.老年人同居不宜提倡[J].人口研究,2003(3).

(22)林倩.论当代社会老年人再婚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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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李华伟.社会学视角下的老年再婚者离婚的原因分析[J].社会科学论坛,2007(2).

(27)姜向群.“搭伴养老”现象与老年人再婚难问题[J].人口研究,2004(5).

(28)杜鹏,殷波.两代人对老年人再婚态度的实证分析[J].人口研究,2004(7).

(29)杨莲.浅谈老年人再婚问题——应对老年人再婚压力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10).

(30)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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