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女虐待父母的原因
制度是一系列规范的总和,社会要和谐有序地进行,必须要有规范。规范的重要性自古人们都认识到了,为了稳定社会,人们在各个领域制定了规范,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规范越来越多,各领域的规范也不停地完备。比如在经济领域我们发展出众多的规范,而这些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了制度;同样的,在政治领域的规范构成政治制度;在文化领域的规范就构成文化规范;在宗教领域的规范构成宗教制度;在家庭领域的规范构成家庭制度;而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规范就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
2012年7月11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吴玉韶在接受新华网的采访时说,虽然我国老年人的收入稳步增长,但城乡间老年人收入还存在较大差距。城镇老年人以保障性收入为主要来源,而农村老年人以市场为主要收入来源,农村老年人脱离市场意味着失去了收入来源,养老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数据显示,城镇老年人近75%是离、退休职工,再就业(含反聘)的占7.2%。而在农村,有44.3%的老年人仍在干农活,务工、做生意的仅占8.6%。在社会养老保障(退休金、养老金)覆盖率方面,城镇为84.7%,远高于农村的34.6%,农村老年人平均月养老金为74元,仅为城市老年人平均月退休金(1 527元)的近5%。老年人平均年收入结构中,城市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占到86.8%,而农村目前主要还是靠家庭和土地养老,养老保障只占到18.7%。未来一个时期,养老保障的重要任务是实行养老保障的全覆盖。而且大部分农村老年人没有养老金,即使有也处于很低的一个水平,大部分还是用在生活上。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农村的养老保障体制却发展缓慢,直到2009年我国才在农村颁布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虽然国家的出发点是好的,提出城乡统筹的适合养老保障体制,希望能够实现社会养老的全覆盖,但是随着三年的贯彻实施,该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因为城乡二元体制的惯性使得2009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是没有得到国家和社会大量社会资源的投入,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其次,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的金额太少。据有关专家统计,说全国所有的老人社会保障覆盖率还不到40%,而且每个老人的平均保障额只有74元,这样的一点钱对于老年人的养老来说仅仅只是杯水车薪,他们只能主要依靠自己的子女来完成养老的任务,而现在的年轻人的压力大,收入增长慢,不可避免导致虐待老人的现象发生。最后,制度设计有待继续优化,需要时间去通过实际经验继续完善。虽然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是,我国在经济实力不强的背景下,迎来了老龄化的巨大浪潮,因此尚不具备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完善社会保障的条件,还无力承担老年人的全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项目,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基本上还没有全部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的养老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和子女赡养。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由于一部分人传统家庭道德和尊老风尚趋向弱化,老年人很可能处于被虐待的境地。
XTF03说:“现在的政府好啊,我每个月有60元的老年津贴,还有60元的养老金,虽然这点钱对于我的养老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毕竟我的手里有钱了,可以不用动不动就向子女求助,手中有点钱,底气都足些。”
XTF03的话其实反映出了农村老年人的共同心声,不管国家给的钱是多是少,只要有,对老年人来说都是一个了不起的事情,因为他们有钱,就可以少依赖自己的子女,就不用什么都看子女的脸色。因此我国农村老年人受子女虐待是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紧密相关的。
(二)社会控制方面的原因
社会控制就是社会组织运用社会力量对人们的行动实行制约和限制,使之既定的社会规范保持一致的社会过程。社会控制是建立在既定的社会规范之上的,并主要表现为外在力量的施加,但它并不排除个人内在约束力的发挥。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
社会控制是一个社会能够正常有序运行的关键,也是制约一个人行为的工具。正如弗洛伊德所说的那样,每一个人都有潜意识,它追求的是一种快乐的原则,而事实上我们很多的潜意识并没有表现出来,就是因为有前意识——社会规范来压制那些不合乎规范的潜意识表现出来,这种遵从现实原则的前意识就是社会的规范,通过个体的社会化而自觉主动地遵循的规范,也是人类社会对个人行为进行控制的前提。
我国几千年来封建统治阶级、社会以及传统文化发展出诸多的控制机制,来约制人们的行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儒家思想传统中知识分子尊崇的信条,以自我完善为基础,通过治理家庭,直到平定天下,是几千年来无数知识者的最高理想。然而实际上,成功的机会少,失败的时候多,于是又出现了“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思想。“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与“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积极而达观的态度相互结合补充,几千年中影响始终不衰。而齐家居于第二位,因此传统中国特别在意家庭的和谐、和睦,上行下效、三纲五常、父慈子孝,孝悌等思想,都是来形容传统中国中家庭里的代际关系规范,同时每个地区、每个农村又按照传统儒家的思想发展出许多道德、风俗、习惯等规范来维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在传统中国如果有子女不孝虐待自己的父母,那么全村的村民都会以道德、风俗、习惯等规范来约制子女的行为,轻则批判、鞭挞,重则处死,在这些规范的制约下,传统中国的村民不敢越雷池一步,自觉主动地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我国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在现实生活中实行的反哺式赡养或称为亲属保险式赡养模式,对家庭、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积极作用,而被称为中华民族的美德,被农村的年轻人自觉地遵守。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法治,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同时与传统的中国文化想并存的方式来约制年轻人遵守赡养老人的规范。我国《婚姻法》也以此国情特色为基准,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和辅助父母的义务。正是由于发挥这种传统道德及法律等的约束、制裁作用,我们才有目前这良好的尊敬老人、保护老人的社会大环境,较好地约束、制约了歧视、虐待老人的行为。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化导致传统文化的覆灭,以前那种控制农村年轻人的规范在现代化面前丧失殆尽;利用传统道德、风俗和习惯控制人们行为的制度和组织不复存在,如以前农村的家长制、宗族制;农村组织的缺乏导致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现状,即使有子女虐待自己的父母,也没有人出面来帮助弱势地位的老人。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①法律的不完善。我国颁布的现行法规对虐待老人的执法问题过于笼统、原则,没有一定的量刑尺度,有时容易造成执法人员的随意性,让虐老之人逍遥法外。②老龄组织虽有强硬的职能,但在实施过程中,受诸多环节的制约,不能尽快到位,甚至不能到位。③尊老敬老养老还只是“软”任务,没有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虽然传统文化的丧失以及控制人们行为的制度和组织的消失了,但是新的制度和规范却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实施中存在问题等原因,导致现代农村中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我国虽然制定了《婚姻法》,也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这些法律的实施却存在问题。不像传统社会的社会控制机制,可以随时随地控制农村年轻人的行为,这些法律和法规不会自觉主动地去控制农村年轻人的行为,导致一种事实上的失范状态。其次,虽然我国有些农村老年人根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或者有些人知道,但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虎毒不食子等顾虑下,很少有老人会起诉自己的子女,而我国的法律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诉讼不追究”的原则,因此许多虐待老人的事件的发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裁,从另外一个侧面助长了子女虐待老人的行为。最后,中国农村传统的控制村民行为的组织消失后,没有出现相应的符合现代精神的组织出现,没有组织,老人即使受到虐待没有寻找帮助的地方,老人也只有打掉牙齿和血吞。
这种状况,就是迪尔凯姆所说的失范状态,这是失范状况导致的社会控制机制的缺失,使得农村老年人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不得绝迹,说明我国的法律在农村地区的社会控制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尤需强调的是法规不够健全、法律手段运用乏力,对歧视、虐待老人者,以往根据一些法律条文给予裁决处理,但却无严密而具体的系统去保护老年人权益,没有组织主动地利用法律、法规去控制农村年轻人的虐老行为,难以更有力地威慑、制裁不道德及违法者。
HCM07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他受儿子媳妇大孙子的虐待,只有他主动去法院状告自己的子女,才有组织来干涉,而且即使干涉也不能保证子女能够真正实施法院的判决。每次到法院不但要出诉讼费,而且诉讼导致老年人和子女的关系更加恶劣。在这种吃亏不讨好,而且在家丑不可外扬、虎毒不食子,以后还是要靠儿子养等的观念下,很少有老人会因为自己受虐待而诉讼自己子女的事情法身,而子女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也会助长农村年轻人虐待老人的风气。
(三)社会文化的原因
文化是一个小团体内部共享的,需要学习得来的意识、规范、行为方式和价值观。文化有诸多功能,而它的社会控制功能是所有功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文化都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学习得来的,社会化的方式很多,有强制的社会化、非强制的社会化;积极的社会化和消极的社会化;外在社会化和内化等方式。当文化经过社会化过程内化到人的头脑中,个人自觉主动地遵守文化规范时,文化就发挥出了调整人类行为,让人们自觉遵守文化规范的控制功能。而文化的控制功能一旦在调整人类行为中发挥功能后,这种力量就会非常的强大。
在传统社会中忠信孝悌、父慈子孝、三纲五常等传统文化,通过内化的方式成为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准则,而且一旦有人试图越轨,农村的家长制、宗族制等就会自觉主动地发挥文化的控制功能,就会利用如禁闭、浸猪笼等严刑酷法来严惩那些挑战传统文化的人。因此在传统中国里婆媳冲突中,公婆的社会地位处于支配的地位,子女都处于服从的地位,孝顺公婆是每一个子女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就很少有虐待公婆的现象出现。
(1)可是随着现代化深入的发展,起到社会控制功能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农村地区基本上消失殆尽,虽然这些文化可能还存在于中国农村地区,但是这些文化起到控制功能的组织没有,人们违法这些文化的成本极其低廉,导致农村地区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2)而社会文化控制功能失效的另一个关键原因是我国农村地区出现的文化滞后现象,传统中国农村地区文化的控制功能都是通过人治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但不可否认,这些方式的控制对农村地区的秩序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现代化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通过法治来实现对人类行为的控制。我国在发展中,对传统文化采取破坏式的消灭,一味地追求法治。加上人们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变成了经济理性人,他们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这一行为方式的后果就是大大地推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另外一个后果就是因为赡养老人得到的收益要远低于成本,因此在物质利益前,人们选择忽视、拒绝赡养和虐待老人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父母。同时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在传统文化消失的同时,没有能够创造出一种新的适应农村地区的文化,导致农村地区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严重脱节,没有文化和规范的物质利益的追求,会导致人们精神世界无所适从。
(3)由于农村传统文化控制功能的丧失,新的控制村民行为的文化还没有及时建构出来,许多虐待老人的现象没有得到即时的处理,违法的成本极其低廉,加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们总是会采取趋利避害的方式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一旦虐待老人作为一种风气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时候,很多村民就会认为虐待老人并不是什么罪大恶极的事情,如是在村民的头脑中建构出一种新的规范——虐待老人是合乎村庄规范的行为,反而孝顺老人是一种傻子行为。一旦这种意识建构出来,就会形成农村社区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会作为一个符号存在于子女和老人的互动之中。
(4)计划生育的实施,人们子女的减少,形成了父母对子女娇生惯养、子女对父母呼来喝去的农村家庭文化。一些为人父母者,对子女教育或棍棒相加或放任自流,也不乏“含在嘴里怕咽死,托在手上怕跌死”的父母,俗话说“惯养忤逆儿”,结果导致一些孩子自小放纵成性、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一方面,父母从小对子女过分溺爱,造成这些孩子成人后对父母的叛逆,进而转为不义不孝,贪图个人或小家庭私利,把与父母之间亲情关系演变成金钱关系,有钱是爹娘,无钱便是累赘;另一方面,不少老人存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遭受虐待之后往往一忍再忍,委曲求全,这是不少老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的主要原因。据访谈的44位老人的资料表明:其中有34位老人受到过子女不同程度的虐待,而他们中80%的人宁肯“打碎门牙肚里咽”,也不愿迈出家门诉诸法律求得自身权益的保护和问题的公正解决,尽管有的到了难以生存的地步。也有些被虐待老年人在感情和精神都绝望和崩溃之际,被迫走上轻生的绝路。另外,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浮躁的心理氛围,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间的隔阂与代际矛盾无论在家庭里还是在社会上都日趋加深,一部分老年人把自己的交往圈子封闭在老年群体而极少同青年与中年人接触,从而加剧了日益强化的“孤寂感”,青老之间的隔阂和矛盾又进一步导致了家庭中与子女关系的恶化。尽管老年人过去曾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抚养子女做出过很大贡献,但老年人的地位和作用却越来越被忽视,养老敬老的传统日渐淡薄。有些人不仅在精神上抛弃了老人,不仅没有对上一辈人的贡献和父母的养育之恩深怀感激,相反抱怨老年人没有为自己留下可供继承的财富,埋怨老年人占了下一代人的“便宜”,从而导致对老年人精神、经济、生理需求的忽略,甚至发展为对老年人的虐待。人总是会老的。羊有跪乳之心,鸦有反哺之义,更何况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多给老人一些关心和帮助吧!为了我们的今天,也为了我们的明天、后天……
前面的个案HCM09、HCF04、HCM02、HCF09、HCF11、XTF10、XTM04、XTF03、XTF01、XTF05等都存在这方面的原因。
(四)压力论
由于二元体制的存在,我国农村老年人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虽然我国与2009年颁布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覆盖率低,养老金少,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基本上还是有子女来完成的,加上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老年人的子女越来越少,压在子女身上的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照顾老年人是一项困难和充满压力的活动,对失能老人的照顾更是如此,失能老人的衣食住行都需要子女长年累月的照顾,一天两天还可以,时间长了后,会给子女的精神和体力造成沉重的压力,俗话说,“久病床头无孝子”。在老年人的精神或身体有病的情况下,如果照顾老人者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知识和心理准备,则尤其如此。因此学者们认为,照顾老年人的压力的加重会导致老年人在家庭里或社会上频频遭遇身体虐待或供养忽视等问题。(www.xing528.com)
家庭护老者主要是配偶、子女和老人的兄弟姐妹。家庭护老者的压力如下:对父母身体上的照顾和持续不断的关心令子女心力交瘁;患长期病或精神紊乱的老人常会不由自主地发怒,他们的一些行为会令子女困扰和产生强烈情绪回应;长期陪伴患病老人的痛苦会影响老人的身心健康;当子女知道不能再给予老人需要的个人照顾会感到内疚;一些独立承担照顾的子女会感觉无助、忧虑和社会孤立。
HCM06是笔者访谈中的一个失能者,有一天他摔在地上后再也没有爬起来过,儿子把他送到医院,发现他中风了,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但保存了一些语言功能。他说:“我躺在床上快一年了,生活全部靠儿子。儿子经常抱怨我,说我是他的冤孽,儿子既要干农活,又要照顾我,他现在明显瘦了,动不动就发火,我也知道我连累了儿子,害得儿子没有时间到城里打工,由于在家的收入低,儿媳妇经常和儿子吵架。有时候儿子用手使劲地打我没有知觉的下身,经常骂我为什么不早点死。我也想早点死啊,可是我躺着不能动,即使想自杀也没有能力,我现在最伤心的是拖累了儿子。”
(五)暴力循环论
社会学习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于1977年提出的。它着眼于观察学习和自我调节在引发人的行为中的作用,重视人的行为和环境的相互作用。社会学习理论强调观察学习在人的行为获得中的作用,认为人的多数行为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而学得的,依靠观察学习可以迅速掌握大量的行为模式。重视榜样的作用,人的行为可以通过观察学习过程获得。但是获得什么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表现如何,则有赖于榜样的作用。榜样是否具有魅力、是否拥有奖赏、榜样行为的复杂程度、榜样行为的结果和榜样与观察者的人际关系都将影响观察者的行为表现。强调自我调节的作用,人的行为不仅受外界行为结果的影响,而且更重要的是受自我引发的行为结果的影响,即自我调节的影响,自我调节主要是通过设立目标、自我评价,从而引发动机功能来调节行为的。主张奖励较高的自信心,一个人对自己应付各种情境能力的自信程度,在人的能动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将决定一个人是否愿意面临困难的情境,应付困难的程度以及个人面临困难情境的持久性。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有较高的预期,在面临困难时往往会勇往直前,愿意付出较大的努力,坚持较久的时间;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能力缺乏自信,往往会产生焦虑、不安和逃避行为。因此,改变人的回避行为,建立较高的自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简而言之,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通过向榜样学习的过程中得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给予了相应的刺激,就会行为固定的行为模式。
暴力循环论实际上就是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认为某些存在较明显和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倾向的家庭都有虐待老人或向老人施暴的家庭史。究其原因,由于暴力是一种学习行为,很容易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去,也就是俗话说的“上梁不正下梁歪”。所以在有暴力倾向的家庭里,当家庭里出现人际关系紧张或人际关系冲突的时候,由于承担照顾老人责任的成员没有学习过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反应,他们往往习惯性地做出虐待老人的行为。有关研究发现,许多虐待者在童年时期也遭受过虐待。父母之间的虐待以及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虐待行为,会对家庭其他成员带来严重影响,导致他们在成年后也以粗暴的态度对待父母、对待配偶、对待子女,甚至进行暴力虐待。
访谈中,HCM02给笔者讲过一个故事,他说:“每个人都会老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而是时间未到。”他继续说:“我们村有一对年轻夫妇,家庭生活条件优厚,但他们老觉得卧床多病的老母拖累他们,在一个月黑风寒的夜晚,夫妇将老人用绳子勒死,而后叫6岁的儿子将绳子扔掉,儿子却要把它藏起来。母亲不解,小孩竟说,等你们年纪大了,有病我也用它勒。虐老现象在幼小的心灵上投下了阴影,尊老养老如不从小抓起,后果将会怎样?”
这个小孩的话是多么纯真,他父母的行为又是多么可恶!赡养老人,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古训曰,十恶之律,不孝是一大恶,即使遇到大赦之年也不在赦免之列,因此为了我们的明天,还是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
(六)个人行为论
个人行为的触发与一个人的意识、人格、行为方式、学历等多种因素紧密相关,而笔者在访谈中发现,有充分的材料显示,虐待老人的倾向与虐待者的心理素质、精神状态、个人行为有密切关系。性格温和、善解人意的人,即使在家庭中居于支配地位,也较少有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而性格粗暴、不知道尊重别人的人,虐待老年人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虐待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它是一贯的行为,而不是情绪一时冲动所致,一般人是做不出来的。还有一些案例说明,某些虐待老人者存在精神障碍。有些精神障碍者在人格障碍、情感障碍、智能障碍、思维障碍的影响下,也可能发生暴力虐待。
个人的行为方式也影响到他们对老年人的虐待,在所有虐待老人者中,较之没有虐待行为的成年人,虐待老人者多数有酗酒、吸毒、精神或心理不健康等这样或那样的个人行为问题,这些有行为越轨倾向的成年子女平时对其父母有一定的依赖性,一旦年老的父母不能向他们提供支持,或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时,以老年父母为施暴对象的虐待行为就会频繁发生。
同时,虐待老人实质上是一种越轨行为,而按照默顿的越轨理论可以知道,人的行为都有目的和手段,只有目的和手段都合法的行为才是正常的行为,他们中间任何一个非法,或者两者都非法的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虐待老人的子女中,从访谈中发现,很多有行为问题的子女总是想得到父母的帮助,一旦他们的愿望成空,就会对自己的父母进行虐待。
XTM01说:“我养了两个儿子,小儿子是个好吃懒做的人,小儿媳妇智力不是很好,根本无法对他的行为进行约制,最后两个人破罐子破摔,两个人都不认真种地,家里乱七八糟,没有一件看得上的家具。小儿子还有一个行为问题就是一天到晚想着打麻将、赌博。没有钱了,就找我们两口子要,我们都快70了,每年在田地里的收入有多少呢,他们又不养我们,临老还有找我们要钱,我们拒绝给他钱,每次拒绝他的时候,他都会用很难听话骂我们,有几次还打了我和老伴。”
(七)老人无能论
在传统社会里,老人是经验的传播者,是对年轻人社会化的主要实施者,年轻人要战胜自然,必须依靠老年人,因此老年人的地位很高,老年人被年轻人当作宝加以尊敬。
而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经验的获得有了很多的途径,社会化的途径也非常的多,随着老年人的老化,他们的能力普遍降低,随着他们拥有资源的数量越来越少,他们的地位在现代生活里极其低下,沦落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现代社会是一个“实用主义”盛行的社会,社会明显地向年轻人倾斜而老年人受到歧视。青年人与老年人之间的隔阂和代际矛盾日趋加深,他们忽视老年人过去的贡献,抱怨老年人占了青年人的“便宜”,这反映了当代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混乱状态。老年人退休后,一般被置于社会的次要位置,甚至被认为是社会上的负担而被视为“依赖者”。在社会上,诸如“讨厌的饶舌者”、“失败者”、“纯消费者”和“一无是处的人”之类的贬义话语通常是与形容老年人相联系的。一些老人也无意识地受到这种看法的影响,自认为是失败者,过着与社会隔绝的生活;另一些老人则不承认自己的老年状态,而拒绝与其他老人相处和交往,从而使自己事实上处于另一种孤立处境。
在布劳的《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一书中,他指出一个人是否拥有权力是与他拥有的资源紧密相关的,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农村社会的老年人,他们没有收入来源,身体越来越差,在与自己子女进行交换的过程中,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而他们必须要指望自己的子女赡养自己,因此对子女的虐待只能逆来顺受,这样的后果就是助长了年轻人虐待老人的风气。
HCM06说:“我瘫痪在床,不能下地干活了,收入完全没有了,所有的生活开支必须要依靠自己的子女,儿子经常骂我一点用也没有,有的只是折磨他,想想以前我能够参加劳动,经常能够给儿子贴补一下家用,那时儿子对我的态度非常好,基本上没有骂过我,也没有打过我。我瘫痪后,儿子打我骂我的次数多了,对于他的打骂我也只能忍受。”
(八)老人无权力
“权力”是指对物质资源、智力资源及思想意识这三个方面控制的一种能力。无论个人或群体,控制的资源越多或对思想意识的控制程度越高,拥有的权力范围就越大,被赋予的决策权就越大。在对受虐待老年人的访谈中可以看到,老年人尤其是正在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他们是相对无权的群体,这是他们遭受虐待的重要原因。
从个人层面上看,由于老年人到了离退休年龄离开了工作岗位或是原本依靠体力劳动的现已失去了劳动能力,其经济收入普遍低于原就业时的收入水平,基本上处于中、低收入状态,占有与控制的物质资源变得很少甚至没有。这必然带来老年人心理上的震荡与改变,如对自身价值的怀疑与否定,进取心变差,风险承受力变弱,情感上有更强烈的归属需要等等。
从社会环境及个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来看,每个社会都有年龄分层体系,它以年龄为依据而规定了人们的社会角色和地位。对于老年人口来说,年龄分层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传统社会中,老年人口因为拥有大量的生存经验而拥有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因而广受尊敬;同时,老年人多是一家之长,因而在家中也具有绝对权威。但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家庭的规模和结构逐渐改变,家族代际之间、男女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开始趋向平等。
因此老年人对家庭的权威统治便逐渐消失,对家庭经济的支配权以及家庭地位也随着经济收入、物质资源占有量的减少而减少和降低。尤其在现代社会,人们地位的确定不再主要依靠年龄和经验,而是主要依靠获取经济资源的能力、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以及对社会关系网络的拥有能力,而这些资源对于老年人来说是相对缺乏或日益减少的。因此,现代社会老年人口地位下降就成了一种必然。这些都使老年人成为相对无权或绝对无权的群体,人们容易忽视、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由于生理的自然衰老,部分老人逐渐失去自理能力,身体的衰落和精神的衰退,导致在生活起居方面须依赖他人,且随着老人身体状况的恶化,依赖性将日益增强,这使得承担照顾老人责任的人员所承受的各种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与尚能自理的老人相比,这些老人遭到忽视和虐待的可能性更大。
考察农村社会中的虐待老人事件可见,很多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弱(即思想意识控制资源的弱化),又认为自己是社会和家庭的负担,遭到虐待后往往忍气吞声,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怕自己遭虐待的事实说出后被人议论,坏了子女的“名声”,这样不仅无益于摆脱困境,反而使虐待行为得不到制止而蔓延。
上述状况说明,老年人尤其是遭受虐待的老年人已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无力解决面临的困难,因而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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