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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体制下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虐待、遗弃老人的事件并不鲜见。5.农村老年人受虐待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在中国的农村目前还十分缺乏有关老年人受虐待的具体调查数据和专题研究。

新农保体制下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研究

第三节 新农保体制下,农村老年人家庭养老中的老年虐待问题

湖北省汉川市洪北村有一栋像模像样的农舍,一看便知是一户比较富裕的人家,可是住在这里的一位老人却没有享受到晚年的幸福。老人为HCM07,今年75岁,他住在儿子旁边的一个茅草屋里,虽然有一个遮风避雨的小房子,但老人的房间里没有电灯,更没有电视机,只有一个鸡笼陪伴着他孤独的日子。老人的大儿子,也就是这栋农舍的主人,把老人冷落在一边还嫌不够,平日里与妻子鲁某、儿子刘某常常辱骂、殴打老人,甚至连老人的口粮也不给,逼得老人三次状告这伙不孝的儿孙。

1998年一场重病后,62岁的HCM07难以继续承担一家之主的重任,便召集两个儿子商量分家,并要求他们分家后每年各付300公斤稻谷给自己养老,而他则另立炉灶。刚开始,两个儿子还算孝顺。一年后,长子刘某就赖着不尽赡养之责了。老人仅靠小儿子给一点谷子,常常断炊。2001年,老人身体有所好转,通过村上调解,从大儿子手中要回了一点责任田。劳作虽然艰辛,但不再愁吃的。

没想到这样自食其力的生活,大儿子一家竟也眼红,不时故意前来找岔子。2005年的一天,忍无可忍的HCM07终于与大儿、大孙争吵起来。不料,老人曾经最为疼爱的大孙子居然冲进屋里,将老人推到在地,并且用石头砸烂了锅灶。老人没地方做饭,乡亲们便把他送到他的大孙子家里。他的大孙子恼羞成怒,轰走乡亲,把老人一把推出门外,又气势汹汹地再度闯进老人的住房,对着柜子、床铺一顿乱砸,还将房里的电线剪断。而大儿子和媳妇则站在一边,任凭儿子逞凶。面对冷酷无情的儿孙,HCM07伤心至极,病倒了。乡亲们激于义愤,纷纷劝他向法院状告儿孙的虐待之罪。2008年,法庭通过庭审,强制他的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每年付父亲的稻谷由原来的300公斤改为200公斤。他的大儿子当着法官的面称给老人100公斤稻谷,并保证另外的100公斤第二年补足。可是到了第二年年,他的大儿子不但没有补全去年欠下的100公斤稻谷,而且当年应给的200公斤也不见踪影。法院得知后,将他们夫妻拘留15天,罚款200元。

从拘留所回来,大儿子夫妇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觉得他的父亲不近人情,让家里的事情成为村里的笑柄,因此更加仇视老父亲。大儿媳不时对老人恶语中伤,大儿子甚至恶狠狠地说:我不会再给你这个老不死的半粒谷子!他说到做到,“双抢”后,家里稻谷满仓,却没有拿出半粒谷子给父亲。HCM07只得再上法庭,大儿子一接到法院传票,就手持锄头,把老人的窗户砸得稀巴烂。2010年8月17日,刘某在河堤上和老父亲劈面相遇,竟似仇人相见,一把将老人推到河里。当时,水流湍急,眼看老人就要被冲走,幸亏被一艘渡船拦住救起。气愤至极的HCM07顾不得回家换衣服,就踉踉跄跄跑到法庭,连呼:“法官,救命啊,救命啊!”法官见状,决心为老人讨回公道。

8月23日,法官再次来到他的大儿子家,要求他立即交出300公斤稻谷给其父。但他说,我自己都没谷子了。法官进仓一看,果真空空如也。这时有群众举报说,他们家的谷子转移到儿子家去了。原来,大儿子差点把父亲淹死,其妻在村民们的指责下良心不安,打算补给老人几百公斤稻谷,但是他们的儿子却万般阻挠,并用扁担威胁父母。最后在法官的强制执行下补交全剩下的稻谷。

HCM07的遭遇是典型的一种农村老年人受子女虐待的案例,而像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广大的农村时有发生。扶弱济贫,尊老敬老,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人民历来把颐养天年、安居乐业视为基本的人生追求。但是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广大农村的一些地方却发生了一幕幕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虐待、遗弃老人现象。

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的农村,过上了富裕生活的农民,为何在他们中间会发生这样一件件虐待、遗弃老人的事情?

1.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广大农村人们经济意识增强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但忽视了法制教育。不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连淳朴的民风、传统的美德也在逐渐消失、遗忘。虐待、遗弃老人的事件并不鲜见。再加上有的老人自我保护意识弱,遭到子女虐待后忍气吞声,不知道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怕自己遭到虐待的事实说出后遭人议论,坏了儿子媳妇的“名声”。这样不仅无益于摆脱困境,反而使子女感到老人软弱可欺,有恃无恐地虐待老人。

2.思想教育不力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原有的生产模式和格局被打破了,各家自扫门前雪,基层干部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抓农民“两上缴”和计划生育上,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的问题非常突出。现在有些村里集中村民开一次会,首先要讲好价钱才会有人出席,会议内容也大多是催粮催款就事论事,根本谈不上说尊敬赡养老人的问题。由于教育不力,致使有的群众特别是年轻人好恶不分、美丑不辨。有的人打麻将输掉几十或上百元钱毫不心痛,但提到负担老人赡养费,却一个子儿都不愿多拿。

3.陈旧的生育观念

农村长期以来一直沿袭“自古姑娘不养娘”的旧习,“嫁出门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赡养父母是儿子媳妇的事。(www.xing528.com)

4.不合理的负担所致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不少地方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各种集资或变相摊派仍不时向农民头上袭来,只要有一个人头,就要交一份款。由于老年人失去了劳动能力,不仅自己生活要人负担,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子女的负担。有的农民无法违抗政令,只有将一腔怨恨发泄到老人身上,虐待老人,巴不得老人“早死早好”。

5.农村老年人受虐待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

在中国的农村目前还十分缺乏有关老年人受虐待的具体调查数据和专题研究。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旧观念束缚,有些老人在家被打挨骂受虐待,却不敢声张;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重视不够,执行乏力,有些受虐待老人虽然得到了司法的公正判决,却只能望着判决而兴叹;有的基层干部对社会存在的虐待老人行为,认为是“家内事”而采取放任态度,听之任之。凡此种种,导致了社会上老人受虐待的事件不断发生,一幕幕不该发生的悲剧不时在各种媒体上曝光。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19亿人,占总人口的8.9%。这次人口普查显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 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 415万人,占50.32%。同2000年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如果我们把农村人口乘以13.26%,那么在农村生活的老年人就有8 939万,而事实上由于农村年轻人大量流动到城市里打工,这个数据应该还要多。我国农村老年人的数目巨大,但是我国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却极度不完善,虽然我国近年来颁布实施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和老年人高龄补贴,但据经济学家说,这些农村的老年人平均每月的养老金只有74元。黄昏,对人生来说,是儿孙绕膝享受天伦之乐之年,是老人品尝收获之果的季节。然而,由于我国在农村老年人养老中投入的社会资源太少,计划生育的实施,赡养老人越来越成为农村青年难以承受之重,因此在大千世界的小角落里,总有一些不幸的老人正受到自己子女虐待,他们求助无门只有独自吸饮着酸楚的泪水。“世上都晓神仙好,唯有儿孙忘不了;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儿孙谁见了?”农村老人受虐待的事实虽然反映出他们子女的不孝,但是更多的是在拷问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以及千百年来家庭养老的模式。

随着我国进入现代化的国家,现代性的各种后果在我国社会保障福利政策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充分暴露出来,以前父母在不远游家庭大多是大家庭,老人一般都是儿孙绕膝,父慈子孝,虽然物质条件有限,但是老年人大多可以颐养天年,然而现代化的推力和拉力让农村年轻人纷纷加入到流动的行列,剩下老年人在农村里孤苦无依,特别是那些有严重疾病的、失能的老年人更是苟延残喘于生命与死亡的分界线上,有的老年人干脆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疏忽照顾在当今的中国农村遍地都是,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现代化的另一个后果就是中国农村地区许多优良的传统文化在现代化面前分崩离析,农村地区的年轻人一切向钱看,经济理性压倒了道德、传统、利他的美德,如是辱骂、殴打自己年迈的父母的事件在农村地区年复一年地重复。现代性导致的后果除了上面的两个之外,另一个是改变了中国农村地区的控制机制,传统中国农村地区的控制机制是道德、习俗和风俗、乡绅制度等,然而这些机制在现代化面前灰飞烟灭,而现代的法治的触角,因为传统一些如“家丑不可外扬”、“养不教,父之过”、“虎毒不食子”的传统观念下没有能够深入到农村居民的内心,而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

现代化的后果改变了农村的传统秩序,而又没有能够在农村地区建构出一种新的机制来约束农村的年轻人,这种现代化导致的后果,让农村在家庭养老问题上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这种失范状态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老年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虐待。

什么是老年虐待,在尚无公认的普遍定义的情况下,关于虐待老年人的现有定义反映出不同社会在何为可接受的、何为不可接受的人际行为和社会行为方面的区别。不同社会的不同群体及同一个社会的不同群体对虐待老年人问题和暴力行为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定义。

由于虐待老人事件与社会文化背景紧密相连,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表现形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2002年的文件中关于虐待老年人问题的定义内容如下:“在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这种界定虐待老年人定义的方式,在过去二十年中已被人们接受。

我国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同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对虐待老人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了法律惩戒措施。但是老年法中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虐待老人”的行为,由于界定不明,而“家丑不可外扬”、“虎毒不食子”等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中虐待老人的子女实际上受到惩罚的人很少。

《词源》中,“虐”有两个含义:一是用作动词,指残暴、侵害;二是用作名词,指灾害。“待”最接近的一个含义应该是指对待、款待。《现代汉语词典》中“虐待”的含义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待人。在我国虐待老人的含义中,大多是指用残暴的行为造成老年人身体上的伤害,与联合国的“虐老”定义中所指的身体虐待行为很接近。而联合国的定义中有关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疏忽照料的行为,在我国《老年法》中虽有所体现,比如,侮辱、诽谤老年人,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赡养人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老年人的义务等,但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老人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基于此,笔者给“虐待老人”所下的定义是,在家庭养老或机构养老中,负有责任关系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老年人的伤害,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疏忽照顾。这一定义将联合国定义中的“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范围缩小,强调“负有责任关系”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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