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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丧偶老人再婚的必要性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丧偶,尤其是老年丧偶,被称为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恶性生活事件之一。

农村丧偶老人再婚的必要性研究成果

二、农村丧偶老人再婚的必要性

(一)老年人丧偶再婚是老年人的权利

法律上看,《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可见老年人丧偶再婚是老年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丧偶老年人也是我国的公民,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丧偶老年人也一样享有《婚姻法》所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受《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从根本上来说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我国是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都要尊重丧偶老年人所享有的再婚权利,任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从理论上看,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健康权利、被照料的权利和安全权利。发展权利主要关系到了老年人的精神和心理需求,主要涉及受尊重的需求、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和精神慰藉的需求。

老年人精神慰藉主要来自于配偶、子女、亲属和社会。如前所述,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主要是来自配偶,因此农村老年人丧偶后再婚对于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是有很大帮助的,其健康权利也随之得到了满足。而说到被照料的权利,丧偶老年人再婚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寻求能够相互照顾的人,俗话说:“成群的儿女不如半路的夫妻”,子女照顾得再好,毕竟不能每时每刻陪在父母身边,主要还是靠配偶来相互照料。如此来看,丧偶再婚不仅是老年人的权利,还是老年人满足其他权利的手段和方法。

XTM04说:“老伴死了好多年了,子女们到城里打工,留下我一个守家里,生活真的很无奈,我觉得非常麻烦的是每天的做饭洗衣服,以前都是老伴做的,现在没有办法,所有的事情必须要自己做,还要下地做农活,这些还无所谓,就是每天晚上的时候,一个人在家,显得非常的孤单寂寞,每天都想着死去的老伴。”当我们问他考虑再找一个老伴的时候,他说:“我非常想找一个啊,这样至少每天还有人陪我聊聊天,帮忙做做日常的家务事。可是这些是不可能的,因为我的儿子从来没有想过我需要老伴,而且曾经对我说,希望我不要想着找老伴。”

XTM08、XTM10、HCM02、HCM05、HCM06、HCM07、HCM08、HCM09这些丧偶的老年人,都明确对我们说,他们希望能够找一个老伴,相扶度过老年期,但是因为他们的子女反对而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二)农村老年人丧偶再婚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与长寿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健康的标准为:“不但没有身体的缺陷和疾病,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当然,对于老年人来说,到了老年期,随着生理和心里的衰退,身体肯定不会像年轻人一样体格强壮,要说完全没有身体的缺陷和疾病,心理状态非常好也不太现实,当今社会竞争激烈,人们生活压力很大,很多人都处于“亚健康”状态下,更何况是老年人了。但是要尽量使老年人在同龄人或是说同等人群中达到一个较高的健康水平,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的健康老龄化。(www.xing528.com)

人到了老年就会面临心理的脆弱期,很容易产生心理异常,这会使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如临大敌,而丧偶无疑是使老年人出现大的情绪波动和心理受挫的重要事件。丧偶,尤其是老年丧偶,被称为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恶性生活事件之一。“白头鸳鸯失伴飞”是对老年人丧偶的一种形象的描述,人到老年,夫妻之间也许不再有年轻人那样轰轰烈烈的爱情,他们已经是相互搀扶到老的生活伴侣,很多更像是生活互助伙伴,相守几十年一起走过,双方更像是自己的左右手一样,或许他的存在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大的惊喜,但是一旦失去,必是切肤之痛、锥心之痛。很多老年人不能承受这份失去灵魂伴侣的痛苦,患上了“丧偶综合征”,所谓“丧偶综合征”即是指人突然失去休戚与共、风雨同舟的终身伴侣所产生的适应性障碍。他们在失去伴侣后心情压抑,终日哀伤,以泪洗面,有的甚至精神恍惚、呆若木鸡。一位研究者指出,丧偶老年人的心理活动变化可分为七个阶段:震惊、心情纷乱、强烈的情绪波动、有罪感、孤独、宽慰自己、重建新的心理模式。所以不管是子女、家人,还是社会都应当竭尽所能帮助老年人缩短从痛苦初期到结束所用的时间,帮助他们度过丧偶的难关。另外,老年人由于年龄原因脱离社会,社交范围大大缩小,接触的人少,伴侣和家人可以说是陪伴他们时间最多的人,而配偶的离世则会使他们陷入孤独之中不能自拔。殊不知,情绪与内脏中枢在大脑的丘脑下几乎要融为一体,人在情绪波动的时候,交感神经就会随之兴奋,紧接着会引起瞳孔放大、心跳加速以致血压升高;若是人的情绪过于悲痛压抑则会使机体的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内分泌的紊乱,还会诱发心血管疾病,以及消化代谢的失调和免疫功能低下等疾病。另外,有些老年人在丧偶之后因为心情低落,易怒、爱发脾气、乱摔东西,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这种表现在医学上被看成为感情失控,感情失控也被认为是除更年期之外另一个脑动脉硬化的征兆。心脑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本身都是老年人的高发疾病,而老年人在丧偶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都会诱发或导致这些疾病的恶化,除这些疾病之外,心情的抑郁严重的还可能会引发老年痴呆或是帕金森综合征。

通过分析可知,丧偶的确是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那么老年人丧偶再婚是不是可以改变这些状况呢?答案是肯定的,爱情不是年轻人的专属,老年人同样也有沐浴爱情的权利,老年人在度过丧偶期的痛苦之后,如若再次遇到能够波动心弦的人,共同携手进入婚姻殿堂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再婚后两位老年人若感情和美生活幸福,会激发他们开始新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远离孤独和寂寞,对其身心健康和长寿都是有好处的。

(三)老年人丧偶再婚有利于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赡养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里所说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即物质赡养,而精神上的慰藉所指的就是精神赡养的内容。

在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方面,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是密不可分的。但首要方面是要做到对老年人的物质赡养,即经济上的供养,因为如果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保证,还何谈精神上更高的追求。所以首先作为子女来说要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所,要为其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对于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社区或社会养老机构也要尽自己的义务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另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明确了配偶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配偶在这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大多数子女由于工作较忙不能时刻陪伴在父母身边,不能对父母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所以老年夫妻双方就要互帮互助,身体较强的一方要多帮助身体弱的一方。但是对于丧偶老年人来说,来自配偶的互助赡养就缺失了,尤其是对于男性丧偶老年人,他们大多自理能力很差,有的连动手做饭的能力都没有,假若子女都不在身边,他们就只能饥一顿饱一顿,连一日三餐都无法保证。而对于女性丧偶老年人来说很多都是旧社会过来的人,大多都没有正式工作,是家属,平时生活都靠男方,老伴一去世她们就没有了生活来源。所以丧偶后再婚有利于老年人的物质赡养,解决了双方的困难还找到了情投意合的伴侣,不仅生活上更加如意,还为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知:人类的需求由低级到高级可以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30)也就是说,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之后就会有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老年人也不例外。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虽然前文也提到了一些老年人遇到的经济困难,但大多数老年人在经济上还是可以得到保证的,所以他们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由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家庭子女人数减少,家庭规模缩小,空巢老人逐渐增多,因此孤独和寂寞就占据了他们内心,对于丧偶老年人则更甚,由于配偶的丧失导致家庭结构缺陷及生活环境恶化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情感的需求才是最终极的精神需求,子女孝顺懂事,关心父母自然是尽到了精神赡养义务,但是始终不能日夜陪在父母身边,这时他们也需要爱情来填补心灵的空白,摆脱孤独和寂寞,从丧偶的阴影里走出来去追求自己的婚姻和感情,美好的黄昏恋对老年人百利而无一害,来自配偶精神的抚慰无疑是最大的治病良药。而子女要尽到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就应当满足父母的要求为父母着想,发扬我国几千年来的孝道精神,为一己私利而百般阻挠丧偶的父亲或母亲再婚,不仅是不人道的,也是有违我国的优良传统的,更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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