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农保体制下,农村老年人家庭养老中的老年人再婚问题
婚姻生活是影响农村老年人生活幸福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年夫妻之间互相帮助、体贴、谅解、支持,相依为命、相濡以沫的感情,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重要支柱。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各个器官老化,因此产生了许多疾病,人有生老病死,死亡是每一个人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很多的老年夫妻因为一方的死亡而形单影孤地生活在世界上倍感孤独和寂寞。这些“白头鸳鸯失伴飞”的老人需要人去关心和照顾,而现在农村的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无暇关注他们。
老年夫妻中如果一个人因病离开了人世,活下来的另一半会在死别的痛苦中煎熬,很多老年人不能承受这份失去灵魂伴侣的痛苦,患上了“丧偶综合征”,即突然失去休戚与共、风雨同舟的终身伴侣所产生的适应性障碍。他们在失去伴侣后悲伤轮中不停地循环,有的人心情压抑,终日哀伤,以泪洗面;有的甚至精神恍惚;有的老人无法忍受悲伤轮(8)的折磨而死去。受到丧偶综合征和悲伤轮双重打击的老年人的内心是最脆弱的,因此特别希望在有生之年里再找一个伴侣,相扶走完人生剩下的道路,但是再婚对于农村的失偶的老年人来说,需要很大的勇气,而且并非会一帆风顺,往往受到来自家庭、子女、社会等方面的干预和压力。(www.xing528.com)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中就说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公民都享有结婚和自由恋爱的权利,丧偶老年人也不例外。同时社会老年学界普遍认为老年人享有发展的权利,发展的权利是指精神和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现实社会中老年人的权利常常无法得以实现,其合法权益也时常受到侵害。农村老年人拥有自己的权利,包括发展权、被照料的权利、被尊重的权利、结婚的权利等等,其权利得到满足,生活质量才能够提高,老年人才能够健康快乐地度过晚年。丧偶再婚问题是老年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在中国的农村,这项权利经常被侵犯,因此希望国家、社会、家庭以及老年人自身从各个方面去努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保障他们的再婚能够顺利进行,让他们重新获得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同时,要在全社会倡导尊老敬老爱老的优良品德,传承我国几千年来的“孝道”传统,推动中国农村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老年学研究人类老龄化的现状和过程,研究人类个体老龄化和群体老龄化的规律性,研究人类老龄化与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本质联系,以及人类社会和个人如何适应老龄化。”(9)老年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老年人的权利,因为人只要生存于这个社会之中就会拥有其基本权利,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健康权利和被照料的权利。具体到发展权利来说,是指老年人的精神和心理需求,主要包括受尊重的需求、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和精神慰藉的需求等。农村老年人丧偶再婚与老年人基本权利是否被满足有着重要的关系。因为精神慰藉对于丧偶老年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能带给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主要是配偶、子女、亲属、社会。老年人处于高龄且大多脱离社会,加上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不发达,因此他们很难从社会中获得自己的需要;来自亲属的精神慰藉因为各自有自己的家庭,亲属不能每天呆在老人身边,最多也只是通过偶尔的串门聊天来完成;而农村老年人的子女大多都已经成家,他们绝大部分都在城里打工和生活,与老人交流逐渐减少;配偶是农村地区老年人精神慰藉的最主要的来源,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农村老年人都会有配偶,因此农村丧偶老年人需要配偶的精神慰藉,而再婚是他们需要得到满足的唯一途径,再婚后的老年人有了精神支柱,孤独感就会离他们远去,心情舒畅之后身体也会随之健壮,能够快乐健康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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