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省交界地带地域社会的形成及变化——定居的过程
本节将在上一节考察的基础上,探讨在定居过程中是如何编织社会关系以及如何在秩序意识之下构建地域社会的。完成了这项工作,当时移民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矛盾,即引发嘉庆白莲教造反的导火索也就昭然自明了。
1.“同乡村落”的形成
毕沅在《兴安州升府疏》[17]中写道:
近年四川、湖广等省之人陆续前来,开垦荒田,久之益众,处处俱成村落。
乾隆时期,三省交界地带流入大量移民,各地诞生了许多新的“村落”。这种村落,是由后至者陆续前来依附先至者,以地缘结合体的形式形成的。通常情况下,后至者从先至者那里租借土地(或者转租),作为佃户定居下来。就是说,这里向我们展示的这种最初的移民之间所结成的关系,是否就是形成“村落”的核心呢?
严如熠就移民的生态问题作了如下的叙述:
遇有乡贯便寄住,租地开荒,伐木支椽,上覆茅草,仅避风雨。借杂粮数石作种,数年有收,典当山地,渐次筑土屋数板。
——《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策略》
通常,移民依附同乡成为佃户。如果农耕进行得顺利的话,就可以买到土地所有权或者借贷权,然后定居下来。严如熠所叙述的内容极为丰富,幸运的是,我们还能看到记有三省交界地带山里租佃关系的具体事例的资料。在乾隆年间刑部的题本中,残存有记录发生于三省交界地带的审判案件,其中的租佃关系如表中所示(符号→表示土地贷与关系;‖表示亲族关系;中的名字表示已经确定是移民身份):
(1)乾隆五十九年(1794)五月二十七日的题本:陕西省镇安县王恒高伤害张明祥致死事件。[18]
(2)乾隆二十二年(1757)二月十七日的题本:湖北省房县刘惟然伤害王一迥致死事件。[19]
(3)乾隆四十一年(1776)六月十二日的题本:湖北省恩施县赵登荣伤害赵秉虔案件。[20]
(1)、(3)的例子是,后至者从先至的佃户那里转租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两者都出于同乡。 (2)的例子中,出身于湖北省谷城县的刘惟然在外甥王一迥的帮助下移民房县。不过,除了移民之前得知亲族的信息,租佃关系通常应是在同乡之间缔结的。即移民的定居过程,并进而考察村落的形成过程,基本上是以“同乡”为纽带的(这才能保证语言相通、习惯相同)。由此可以想见,到乾隆时期新形成的村落,其形态是以同乡为纽带,集中了诸多姓氏的家族。这种形态的村落,可以称之为“同乡村落”。如下所述,“同乡村落”至清末逐步走向解体,出现了重组为“同姓村落”的趋势。
但以这种由同乡出身的移民聚居的村落,一直延续到很晚的时期。下面以清代接纳了大批移民的四川省大足县为例:
本县语言,旧极复杂,凡一般人率兼操两种语言。平时家人聚谈,或同籍人互话,曰‘打乡谈’。粤人操粤音,楚人操楚音,非其人不解其言也,与外人(他乡出身者)接,则用普通话。……唯中鳌场之玉皇沟一带,其居民以原籍湖南之永州、会同两处者为多。颁(斑)白之叟尚能乡音无改。
——民国《大足县志》卷三《风俗》
移民一般能将原籍的语言延续数代。大足县的情况也与之完全相同,但至民国时期,随着学校教育的普及,“乡音”渐渐地消失了。不过,来自湖南永州的移民,仍然使用着原籍的语言。(www.xing528.com)
2.转换为“同姓村落”
清末至民国时期编撰的地方志中记载,在三省交界地带普遍存在着同族聚居的形态。如果这种形态再进一步,村名冠以所聚居的氏族的姓,那么一姓一村的同姓村落就形成了。下面从陕西、四川的地方志中分别选取几例:
土著民多聚族居,每一邨(村)落率为一姓所居,尟有他族杂居者。民既画地以居,其生活亦往往异状。
——民国《渠县志》卷五《礼俗》
国朝旧少土著。明季寇乱以来, 自甘肃、四川、山西、湖北迁居者,一姓民聚族一乡,即以姓名其地。……如高氏聚居高家村。
——民国《城固县乡土志》
在以乾隆年间为中心的移民鼎盛期,移民一般以家族这种小规模集团的方式流动。他们的定居是由当初的同乡牵线完成的。并且可以认定,此后在清末至民国期间,许多同乡村落向同姓村落转变。同姓村落以及与这种村落形态相关的牢固的同族结合,所显示的只能是移民之间编织的社会关系达到的整合“形态”。下面,有必要探讨一下由同乡聚居到同族聚居的过程及其动因。
这是一个在定居地取得成功之后,开始“聚族”而居的移民氏族的例子:
曾毓琏故湖南临湘人,康熙末随父兴韩、母何来县,依故姻李氏。李亦湘人,往在湘为邻居者也,先二年来县,止洞鹿甲,已佃田耕作。……韩见门外有弃豆秸,使琏乞于李得之,簸之得余粒五升,所复乞荒地数亩,日为人傭(佣),夜荒种瓜。瓜蕃硕,秋熟充食,且得瓜实三石,积数年至十余石,运湘货之,复买土物来蜀,皆得高价。懋迁逾一纪,获利转丰,买田数十亩,城东街宅数十区,北乡曾氏称大姓,自此始。乾隆初,移居梅子甲大地坪。……自曾氏聚族梅子甲后,元、海两房子孙日蕃,家亦日富。
——民国《云阳县志》卷二十八《士女》
曾兴韩、毓琏父子于康熙年间自湖南省临湘县移民四川省云阳县。他们一家依托同是临湘县出身的李氏,以佃农的身份种“瓜”。他们在前往原籍临湘县行商时,带着收获的“瓜实”,回四川时带着湖南的特产进行交易。这样往来行商十多年,终于致富,在梅子甲买了土地,于是这里就成了曾氏“聚族”而居的地方。
当初,曾氏通过同乡、亲戚李氏的关系定居下来。后来,经济地位上升的曾氏,随着族人的增加,为购买新的土地而离开了李氏。由以上的事例,就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规律:有实力的氏族脱离同乡杂姓集团(同乡村落),然后形成一个单姓集团(同姓村落)。最初作为移民的共同性的契机是相同的语言(方言)、习俗,这成了同乡之间的纽带。但这种移民的聚居形态(同乡村落),随着其内部构成的氏族的成长而逐步走向解体、分裂。成长至拥有较多的族人和财力的氏族,就脱离开同乡集团,形成新的同姓村落。
部分同族集团在同乡村落中成长进而分离出去之后,析出地相同的同族集团之间的关系并未完全断绝。例如定居之初的通婚关系,仍然维系着出身同乡的氏族之间的关系。嘉庆元年编修的《洛南县志》中这样记载:
乾隆二十年以后,始有外来流民。……即买地落业之户,婚姻必择同乡。
而且,出身同乡的移民,在定居地建立“会馆”,一起举行祭祀(关于同乡结合的形态,后面将予以进一步地探讨)。
同乡村落向同姓村落的转变,是移民将自己所属最基本的社会关系,逐步地向心聚拢的过程。其结果,最终形成的、移民所能归属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确实能够在严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如土客之争)之下得到庇护的“地方”,只能是同族结合。因此之故,同族结合遍布于三省交界地带的移民社会。但是,伴随着这种聚居形态形成的同族结合,拥有雄厚财力的有实力的氏族已经先行一步。并且其中的“成功者”以传统的价值观对自身的同族结合加以组织、框定,于是“宗族”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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