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南河阮氏政权对海外贸易的管理
海外贸易为南河带来了丰富的商品和巨额的税收,对阮氏政权的巩固、壮大和南河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阮氏政权一直对海外贸易非常重视。为了控制海外贸易以使其有序地进行,并让自己从中获得最大利益,阮氏在发展海外贸易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一套具有南河特色的海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的设置
如第二章所述,在阮氏割据顺广前,已有外国商船到顺广处贸易,因此在顺化处已设有贸易管理机构市舶提举司:“大明永乐时,有没入顺化市舶提举司,又有搜钱场”。[1]在阮氏到达顺广后,由于其积极的贸易政策,到顺广地区的海外贸易船越来越多,南河出现了“诸国商舶凑集” 的贸易盛况,阮氏对海外贸易的管理也随之加强。成书于1617年的 《东西洋考》 就南河海外贸易管理情形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从张燮的记述中,可清楚地看出,在17世纪初期,阮廷已对海外贸易管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设置了较为完备的贸易管理机构:每当外国商船到达时,就有 “司关者” 拿着礼物去呈报阮主,阮主也以发放 “木牌” 的方式决定是否让外商进行贸易。[2] 这也与《大南实录前编》 的记述相符。据 《大南实录前编》 记载,黎弘定十五年(1614),即阮福源即位的第一年,阮廷即在正营(顺化)设舍差司、将臣吏司和令史司三司,其中的将臣吏司 “掌征收钱粟,支发诸道军饷,该薄领之”,令史司 “掌祭祀诸礼节,支给正营军饷,衙尉领之”。并在令史司下设了内令史司以 “兼知诸税”,左右令史二司 “分收二处归隶内府差余钱”。[3]也就是说,在初期,南河负责征税的机构有将臣吏司和令史司,他们同时对海外贸易负有管理责任,但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则主要是由令史司负责。据 《抚边杂录》 记载,南河的贸易管理人员包括 “该艚知艚各一员,该簿艚、该府艚、记录艚、守艚各二员,该房六人,令史三十人,仝税兵五十名,艚务四队七十名,通事七名”,总计一百七十五人。“该” 是越南语 “cai” 的音译,为头目、首领、队长之意。朱舜水在其 《安南供役纪事》 中说:“该艚者,专管唐人事务及总理船只事务,以该伯为之”,表明该艚为南河最高艚务官员。但从黎贵惇和西方商人的记述来看,该艚一般并不直接管理海外贸易,直接负责海外贸易事务的官员是该簿艚。黎贵惇在 《抚边杂录》 中说:“常年正月艚司、该簿、知簿、令史、记录各名入广南会安庯,分差属军通异语者守岣崂占与沱曩海门,见有诸国商舶到此,一一讥察,果是商卖,爰将其船长财副入会安庯,呈该簿艚具启,并申该艚官……”[4] 即该簿艚带队前往会安直接管理海外贸易船事务。1695年到会安的英商褒依亚也说:Ung Coy Backey(指该簿)是最有威信的人,他得到了国王的信任,每天可以上朝面见国王。尽管他受命于国王,但却不是直接颁发贸易许可证的人,因为国王的叔伯之一占据了那个位置……他掌握着所有资料,并通过一名宦官向国王传送商人的呈件。[5] 1749年到达南河的法商波武尔也说,关税长在交趾支那是一有力之大官,称为翁该簿艚(Ong Cai bo tau)。[6] 正因为该簿艚是联系外商与阮廷之间的重要一环,其个人能力和品行对南河海外贸易具有相当的影响。
1694年大汕到南河后,南河官方迎接他的第一个地方是 “公堂”。“公堂即税馆也,茆菅一椽而已”。在大汕看来,公堂是征收海外贸易税的地方。但从 《东西洋考》 中所说的 “司关者将币报酋” 和 《抚边杂录》 中所说的 “分差属军通异语者守岣崂占与沱曩海门,见有诸国商舶到此,一一讥察,果是商卖,爰将其船长财副入会安庯,呈该簿艚具启,并申该艚官” 等语来看,公堂并没有收税的职能,只不过是南河艚务管理体系中最基层的一个观察联络站,负责与到南河海口的外商船作初步的联系,并向上一级艚务机构报告; 从公堂的建筑来看,“茆菅一椽”,不过是一间茅草屋而已,也表明它不可能是征税的地方,所征的税放在海边的一间茅草屋里实在不够安全。清朝两广总督舒常的奏折点明了这类公堂的在海外贸易中的主要作用:“港口设番官两员,一名破布兴,一名老颠捷。凡有内地货船必先赴阶送礼。”[7]即其职责是了解外商船的信息,并对外商船进行初步的管理,它可以收受并转送外商送的礼物,但并不是收税。对外商船征税是由阮主决定并由该艚该簿等人具体实施。
由此可见,在17世纪以后,南河阮氏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海外贸易管理机构。该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是南河的最高统治者——阮主,他对海外贸易的介入程度异乎寻常的深,包括接见外商船船主、决定颁发贸易许可证和外商船的税收减免等事项。这一方面是由南河封建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南河政权对海外贸易的重视。中央集权的专制意味着阮主要掌握所有南河重要事务,而海外贸易在南河割据之初就被阮氏视为立国之本,事实也正如波里在17世纪20年代所说,阮主从海外贸易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从阮主以下的该艚、知艚一直到艚务兵和通事等,他们只是阮主指令的具体执行者,并没有决定权,当然在与外商交涉的过程中,他们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外商进行敲诈勒索以中饱私囊,为外商到南河贸易增添更多的障碍。这种贸易管理体制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政权的需要随时调整其海外贸易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当外商给阮氏的进礼多时,就可减免其税收,从而达到鼓励外商来贸易的效果。当有意对某国商船进行限制时,就以多索要礼物或以较低价格购买的方式予以打击,让其主动退出南河市场,很多西方商人就是因为阮氏的政策多变和贪婪而主动退出了南河市场。缺点是使南河海外贸易的程序复杂,手续繁多,让不熟悉的外商望而生畏。由于阮廷的贸易管理机构仅常设于会安,故所有外国船只到南河贸易都需到会安报关,且报关后要得到阮主的批准后才能贸易。这使得贸易过程拉长,且具有不确定性。从而成为阻碍南河海外贸易发展的一大障碍。
第二节 海外贸易税收体系
在建立贸易管理机构的同时,南河也相应地确立了海外贸易的征税机制。《东西洋考》 中所说 “贾舶既到,司关者将币报酋,舶主见酋,行四拜礼,所贡方物具有成数” 一语,表明在初期南河就制定了较为明确的税收制度,因为 “成数” 即确定的数额,也就是说,当时就对外商船所交纳的贡物和税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阮氏政权作为一个新兴的割据政权,以前并没有管理过如此繁盛海外贸易的经验,其税收体制和税额都是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改进和完善的。正如梅奔所说:“……阮主从这些交易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为他们不仅获得了很好的赠品,并把那些船带来的最好商品据为己有,还对那些船征收相当重的进出港税。后来人们看到,一个仿照中国的征税体系得以确立。17世纪以来,大小船只和欧洲船舶进出安南港口,都需根据出发地和船籍交纳不同的税。”[8] 梅奔所说的南河根据外商船的出发地和船籍交纳不同税额,与 《抚边杂录》 和 《大南实录前编》 中所记相符。在 《抚边杂录》 中,黎贵惇根据前艚司令史武直代的记录,记载了南河对外商船的征税额度:“上海艚到税例钱三千贯; 广东艚到税例钱三千贯,回税例钱三百贯; 福建艚到税二千贯,回税二百贯; 海南艚到税五百贯,回税五十贯; 西洋艚(荷兰船)到税八千贯,回税八百贯; 玛羔船(葡萄牙船)到税四千贯,回税四百贯; 日本国艚到税例亦如此; 暹罗艚到税二千贯,回税五百贯; 吕宋艚到税二千贯,回税二百贯; 旧港处艚到税五百贯,回税五十贯; 河仙艚到税三百贯,回税三十贯; 山都客艚到税三百贯,回税三十贯。”[9] 《大南实录前编》 的记载与 《抚边杂录》 相似,只是增加了上海艚回税三百贯一项,并把征税单位从 “贯 “改为 “缗”。但是否真如梅奔所说的在17世纪以来就确立了明确的征税体系,人们还有不同的看法。梅奔依据的也是上述 《抚边杂录》 和 《大南实录前编》中的记载。在 《大南实录前编》 记载南河税例时有 “国初商舶税以顺化广南岛疆延亘,诸国来商者多,设该知官以征其税”。正是句中 “国初” 一词,让很多人认为该税例从17世纪初就有了。但李塔娜博士认为,该税制不可能早于18世纪早期,理由是 “上海” 这个地名到17世纪80年代晚期才在海外贸易中出现,另一个地名 “河仙” 在1714年前并不存在。[10] 李塔娜博士所说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如果说该税制在18世纪以后才出现,那么税制中有日本船的征税额又做何解释呢? 我们知道,在[11]635年后由于日本锁国,再也没有日本船到南河贸易。因此,至少可以确定,针对日本船所制定的税制在1635年前就有了。其实,争论该税制是何时确立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该税制是在定王(1765—1778)年间所实施的,也就是南河末期的海外贸易税制,且如陈荆和先生所言:“这种税例并非硬性之规定。如波武尔及黎贵惇所言,舶主向阮王及艚司官员之馈赠,实际上可影响该船应缴纳港税之数额,全免或削减多由阮王恣意决定; 再由种种政治及经济原因税率亦可随可变改。”[12] 但我们从1651年南河与荷兰人签订的条约第九条规定 “荷兰船进入南河时将免于检查,并免去对中国人、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人都征收的进港税和出港税” 可以看出,至迟在17世纪中期,南河已有明确的外商船征税制度。
从黎贵惇所列税例中可以看出,南河对外商船所征的税包括 “到税” 和 “回税” 两种。到税即贸易船到达时须交纳的税,回税即贸易船返航时须交纳的税。这两种税的征收标准是船的出发地和船籍地,即对不同国籍的船征收不同的税,对同一国籍但不同出发地的船也征收不同的税。如对中国船、日本船、葡萄牙船和荷兰船征收的到税和回税不同,对到南河贸易最多的华商船,则根据其出发地不同也征收不同的到税和回税。阮氏政权采用这种征税标准应是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其一是贸易量的大小,这也是当时世界各地普遍采用的征税标准。从 《抚边杂录》 记载的税例中可看出,荷兰船、葡萄牙船、日本船相对于华商船和东南亚船的征税额明显高一些,这与荷兰船、葡萄牙船和日本船的载重量相对更大有关。在17世纪,葡萄牙人的贸易船最大的载重达1600顿之多,一般的也在300到500吨之间,[13]荷兰船的载重量一般也达500~600吨,日本朱印船的载重量平均也在270吨左右。相比之下,在清朝,“出洋商船以载重100多吨的小船为多”[14],李塔娜博士认为,17世纪时到南河贸易的华商船的载货量平均仅为60吨[15],至18世纪,到南河贸易的华商船的载货量有所增加,也不过150吨左右[16]。东南亚船的载重量就更小了,“一般来说,60吨以上就属于大船了”。[17] 这些船的大小不同,贸易量自然也有多少之分。按照多交易,多纳税的原则,西方船和日本船的税额高于华商和东南亚商人是理所当然。其二是南河政权对待商人的态度,这也是其海外贸易政策的具体体现。如在与荷兰人交往中,由于葡萄牙人在阮氏面前对荷兰人的中伤,加之荷兰人与北河交住,使得南河政权对荷兰人一直抱有戒心,因此尽管荷兰船的大小与葡萄牙人的不相上下,但对荷兰船征收的税额却比葡萄牙船的到税和回税都高出一倍。很多人对华商船因出发地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额亦感到迷惑,或许我们可以从阮氏对华人的态度方面来作考察:海南船到税和回税只有五百贯和五十贯,是因为其船小,“海南商船也属于小船之列”[18],贸易量不大; 福建船比上海船和广东船到税和回税分别少一千贯和一百贯,不是因为贸易量多少,而是因为在南河华人福建籍最多,且这些福建籍的华人参与贸易也很多,为了体现对福建籍华商的优待,税额减少。另外在 《抚边杂录》 中对上海船的回税没有记载,却有 “上海者,浙江船,有时天朝奉差官采买” 一句,这是否表明回税因天朝官办货物被免了呢? 我们知道,南河政权作为一个割据政权,要具备完全的政治人格必须得到天朝上国清廷的认可,为此曾派人到广东请封,但均未果,在贸易方面给予清廷官船优待,也是向天朝上国示好的一种方式。其实这种猜测是有根据的,因为同书就说在壬辰、癸巳两年(1772、1773)对上海船、海南船和澳门船 “并减到回税二千一百贯”。如果这种猜测是正确的话,那么 《大南实录前编》 中 “上海船回税三百贯” 之说又作何解释呢? 我们知道,黎贵惇在景兴三十六年十二月(1776年初)曾到被北河军队占领的顺化任参事,《抚边杂录》 是他在任期间根据阅读到的顺化档案、记录以及见闻而编成,因此其真实性相对较高。而 《大南实录前编》 关于南河的记载大多摘抄于 《抚边杂录》。因此,如果我们上面的猜测是正确的话,那么 《抚边杂录》 关于税制的记录中没有上海艚回税一项,并非缺失,而是事实如此; 而《大南实录前编》 增加了上海艚回税三百贯一项,则完全有可能是其编写者根据上下文添加上去的,可信度并不高。
《抚边杂录》 的记载表明,南河的税例中除了到税和回税之外,并没有货物税一项,但波里在描述1621年南河的海外贸易时却说:“……在这种交易中,阮主通过征收他规定的货物税和港口税获得了巨额收入,全国也因此而获益非浅。”[19] 这表明其时阮主有征收货物税。柯索发现在1750年,也有关于货物税的记载:“约五百吨之澳门船,(除私输于官员者外)每年须缴三千贯,并按照国法,就所有进口货物缴百分之十二之税,但初到时之到税则可免除……每艘中国帆船都持有一张通行证,而每年须缴一千至两千贯之税”; “广南所有进口货物之税率为百分之十二,但货主须申报货数,并同意每次船只进港时缴纳一定之税款。葡船每年缴三百(三千?)贯; 中国商人则依其帆船之大小,须付一千五百至两千贯; 其税额经常载明于国王所给执照(chap)之上。” [20]波里的记载和柯索的发现表明,南河不仅有征收货物税,而且还曾规定了货物税的税率为12%。我们知道,《抚边杂录》的记载是据定王时的艚司武直代的记录而来的,可信度相当高。那么以上记录又做何解释呢? 我们认为有两种可能:其一是以前曾有征收货物税,到后来被取消; 其二是波里和柯索所说的货物税其实就是黎贵惇所说的一些 “礼”,只是东西方人对那部分送给阮主的财物表述不同而已。我们注意到,波里和柯索的记录中都只有提及 “税”,并没提及 “礼”; 另外在柯索的记载中,如果交纳了货物税后就可以不用交到税的说法,与很多在南河贸易送礼后可免交部分或全部税的记载相符; 此外,西方人称之为 “税” 是因为他们觉得这是必须按定额交的,是强制性的,符合 “税” 的特点,而对于南河来说,他们更愿意把它视为外商主动送的,尽管已约定俗成应送多少,但却没有明文规定,更符合 “礼” 的特点。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可能性更大,即西方人所记载的货物税,其实就是南河人所说的各种礼。
正如上文所说,在南河,除了征收到税和回税外,阮氏政权还对外国贸易商征收各种 “礼”。据 《抚边杂录》 记载,外国船到南河需交纳的 “礼” 包括:报信礼、进礼和呈面礼三种。报信礼,顾名思义,是指外商船到达南河后,为了向阮廷报告船到南河这一信息而交纳的礼物。“其船长撰报信礼,递阮令茶三斤,四柱文班与太监守艚务及该簿各一斤,知薄、该府、记录各半斤,开军差调纳在正营,阮令看阅,始照发各官”。[21] 可见报信礼的份量并不是很重,但从上至阮主,下到记录,所有艚务官员都得有份。进礼是指外商专门送给阮主的礼物。《抚边杂录》 中说进礼的多少和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多为船主所拥有的最好的东西,用以讨得阮主欢心,因为阮主一高兴,就有可能对到税进行减免:“其礼亦无定限,大约当钱五百贯,亦有进一二物以适志,传免税,不为例。”[22] 但对进礼的价值,1749年到达南河贸易的法商波武尓却说:“此税(指进礼)者相当可观,其数额依照进口商货之质量而增减。华商乃根据一种决定所有北货价格之古时物价表而缴纳其载货之十分之一之税。”[23] 呈面礼是赠送给各艚务官员的礼物。关于呈面礼的价值,《抚边杂录》 有如下记载:“该艚视进礼减半,该簿各衙差等。” 即送给该艚的为进礼的一半,送给该簿等其余官员的也按级别相应减少。由于艚务官员较多,呈面礼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表4-1:1633年一艘荷兰贸易船在南河的送礼清单[24]
表4-1是一份荷兰人1633年在南河贸易时的送礼清单,这份清单尽管没有分别具体列出报信礼、进礼和呈面礼的内容,但从他的送礼对象和价值也可看出 “礼” 在南河贸易中的作用。荷商送礼的对象包括阮主、世子、阮主的侍从、朝廷的重臣、艚务官员和翻译。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位对荷商在南河进行贸易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给他们送礼。当然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阮主,因此送给阮主的礼物也最多。送给阮主的礼物的价值,除12米红呢外,照荷兰人的计算达158.72弗罗林,约占送礼总值359.11弗罗林的44%。那艘荷兰船当年在南河贸易最终获利1849弗罗林,因此送礼占了总利润的19.4%,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而且这还只是 “礼” 部分,并不包括所交的到税和回税。由此可看出,各种 “礼” 已成了到南河贸易外商的重要负担。
正如梅奔所说,南河的税收体系是仿照中国建立起来的,我们从南河的税收体系中,可清楚看到清朝税收体系的影子。从表4-2中可看出,南河的到税相当于清朝的船舶税,回税相当于出口货物税,报信礼相当于放关规礼银,进礼和呈面礼相当于进口货物税和进出口规银。但更一步比较我们会发现,南河的税制相对于清朝来说,显得比较粗犷,还不够完善。出现了弹性较大的 “礼” 多于法定的 “税” 的现象:有到税、回税,却没有进出口货物税,从而无法根据贸易量来征税。此外,征税标准也不够具体。到税和回税的制定标准是船籍地和出发地,尽管不同国籍和不同出发地的船舶,总的来说大小有一些明显的差别,但差别有多大,是否同一国家每次派的船都是大船或小船,这些都没有在税例中体现出来。相比之下,清朝就制定了具体的测量船的办法,并把东洋船分为一、二、三、四等,西洋船分为一、二、三等,然后按不同的等级来征收不同的税,这样相对科学一些。又比如清朝的货物税是按货物的数量来计算的,即 “按斤、按匹科税者为多,有按个、件、副、只、条、把、筒、块者,各按其物,分别贵贱征收”,如是散仓货物,则 “丈量深宽及长,因乘加算,计斤税科”,[25]在南河虽然也要求 “船长计开艚内货物,一项一贴”,但那只是为了方便阮氏挑选其中的货物,并不要求按其价值贡献进礼。客观地说,作为一个在新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政权,阮氏政权能较早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尽管该体系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还是让其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向制度化方向迈进,为南河海外贸易的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表4-2:南河与清朝税制对比
第三节 艚务机构的运作和海外贸易税的征收
如上所述,南河建立了海外贸易管理机构和海外贸易税收体系,那么这些机构是如何运作的? 对上述税制的采用情况又如何呢? 从张燮、波武尓和黎贵惇留下的记载中我们或可看出其概貌。
张燮在 《东西洋考》 中,对17世纪初期南河政权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情形描述如下:“贾舶既到,司关者将币报酋,舶主见酋,行四拜礼,所贡方物具有成数,酋为商人设食,乃给本牌于尘舍,听民贸易。酋所须者辇而去,徐给官价以偿耳。广南酋号令诸夷,埒于东京,新州、提夷皆属焉。凡贾舶在新州、提夷者必走数日程,诣广南入贡,广南酋亦遥给木牌,民过木牌,无敢哗者,斯风棱之旁震矣。”[26]
波武尓记述的是18世纪50年代南河的海外贸易管理情形,内容也较详细:“当外国商船驶进港口,即有土著领港引导进港。此等领港为官员,奉命监视并待机使外舶容易进港。船停妥后,船主与若干高级船员即登岸诣王府提出舶载货物之总目录及应向国王贡献之礼物。值得注意者就是在此国土里,所有契约及商务之开始及终结都须伴随馈赠。所以对国王务须呈献适意之物品,盖因如他满意,他可能准以免缴碇泊税。此税者相当可观,其数额依照进口商货之质量而增减。华商乃据一种决定所有北货价格之古时物价表而缴纳其载货之十分之一之税。船主自王府辞出,即回船卸货,并将所有货物存置于货栈。至是,税官员前来访问,目的只在检视有无国王或显贵适意之珍奇物品。盖彼等已将拟好的欲购货项名单预先交给该官员。若在舶来商货中寻得名单所列之物,该官员即将之携出,并与船主议价; 价定,暂交船主以一张契券,等两三月后始付款。在此访问之前,船主不得出售任何东西,并不要忘记将船上所有物品载明于呈上国王之名单。假使在税关吏之名单中发现船主之名单未交代之任何物品,即官员们可能挑起麻烦。船主还要向王叔、王弟、大臣及税关长赠送若干礼物。” [27]
黎贵惇的记述比波武尔的更晚,也更详细:“阮家艚务例,常年正月,艚司、该簿、知簿、令史、记录各名入广南会安庯,分差属军通异语者守岣崂占与沱曩海门,见有诸国商舶到此,一一讥察,果是商卖,爰将其船长财副入会安庯,呈该簿查实具启,并申该艚官,传巡押司,押附垒民护送伊入海门泊巡所,令史与各衙就看船长财副计开货数,照目迄,始令过巡所,上庯津住。其船长撰报信礼,递阮令茶三斤,四柱文班与太监守艚务及该簿各一斤,知簿、该府、记录各半斤,开军差调纳在正营,阮令看阅,始照发各官。其船长又具进礼,或锦缎绫纱玩物果子各项,计呈该簿,差军递该艚官,始纳阮令,其礼亦无定限,大约当钱五百贯,亦有进一二物以适志,传免税,不为例。进礼讫,船长计开艚内货物,一项一贴,如有隐匿一物以上,察出尽收入官,仍照国律治罪。阮令欲买某物,传该官据帖调纳,公库收贮,船长、财副从入秤斤,其无买者亦许贸易,有鸣官买减价大过,亦许增钱。诸客行李有玩物,一体计递,看官买若干,并除港税,存欠若干,许发卖后完纳。其呈面礼,该艚视进礼减半,该簿各衙司等,系上海、广东、福建、玛羔各艚并有进礼,海南艚无之,回帆之日有进礼者,随其厚薄,例有发许,或许银五笏、绢五皮、钱五十贯、米五包,或许银三笏、绢三匹、钱三十贯、米三包,或银二笏、绢二匹、钱二十贯、米二包,亦无定准……凡各艚有载本地货物者,单呈该簿,付各验看,差军押调就船,不得擅行私载; 有满载者,船长呈单照到日客数,就船点明,付属军及巡司押付垒民,护送出港。”[28]
上述三人的记述尽管时代不同,详略有异,但仍可看出南河对外商船管理的基本程式。当外商船到达南河海口后,不能立即上岸或深入内地,必须接受南河艚务管理人员的检查。当确定到南河的目的是贸易后,才允许在艚务人员的监管下进入口岸。到达口岸后,外商船还不能自由贸易,需提交给各级艚务官员的礼物——报信礼,然后通过艚务官员逐级把到达的信息送达南河的最高领导人——阮主。与此同时,还得向阮主递交礼物——进礼和船货清单。阮主在收到外商船到达的信息和礼物后,决定是否发给准许贸易的凭证——木牌,获得此凭证才有可能进行贸易。当然,如果以前已经有此木牌的,则不需再进行申请,但应送礼物是不能免除的。获得贸易许可并交纳到税后还不能进行自由贸易,因为阮主和各级官吏拥有优先购买权。在阮主和官员们选购后,剩下的货物就可自由交易了。在向阮主赠送进礼的同时,还得向各级艚务官员送上呈面礼。在购买南河商品时,首先应购买阮主的货物,因为阮主买货的款很多是由实物来支付的,而阮主又垄断了南河很多重要商品的贸易权。在交易结束准备回航之前,船主还需向该簿提交离港船货和人员清单以请求离港,在获得批准后,在南河军队和巡司的押送下出港。在离港前,南河当局会根据进礼的数量回赠一些礼物以示恩惠。关于离港需申请这一点,一名法国传教士在[29]8世纪20年代的一封信中也曾有提及:“我认为,有两件事会对外国商人造成损失,其中的一件是容易避免的。第一件事与商船离港有关。如果在离港前一天或离港当天才去申请出境许可证,那么商船常会耽误行程,商人也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如果想按期离港,通常应在之前一个月提交申请。”[30]
由此可见,南河对海外贸易有一整套严格的监管程序。外商在进入到离开南河的整个过程中都处于艚务机构的监管之下。这对南河政权来说,可以控制外商在南河活动的整个过程,保证其国家安全和经济收益; 但对外商来说,严格的监管让贸易无法自由进行,贸易障碍增多,成本也随之增加。
在海外贸易税的征收方面,虽然如上面所说,南河在发展海外贸易的过程中已逐步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税制,但由于征税制度在设计上就具有较大的弹性,尤其是阮主具有最终决定权和各级艚务官员的贪腐,让南河对海外贸易税的实际征收情况显得比较混乱,于是就有了关于南河税率是高是低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如18世纪20年代一位法国传教士就说:“人们不知道欧洲商人为何要抱怨进出口税和锚地停泊费,此类税费在交趾支那是极为低廉的; 关税仅为(商品值)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诚然,船只到港后未经查验,任何东西都搬不下来。海关官吏差人卸货,再小的货物也得过磅点数,而且通常会拿走他们认为最贵重的东西送给国王,后者付钱后便留下称心之物。倘若仅国王一人如此行事,损失倒不算太大; 但据称宫廷要员们效法国王,而且钱都不付,致使最上乘的货物散失后只剩一些无销路的普通商品。此种弊病尽管似乎无法避免,倒也并非无药可救。当荷兰人的船只满载布匹、铅、硝石等物从苏拉特(Surate)和科罗曼德尔(Coromandel)运往交趾支那时,人们就对其大开绿灯,因为他们每年都谨慎地为每艘船只缴付一定数量的钱。其他国家原本也可照此办理,但为免缴这笔本应明智地缴付的低廉税款,他们给自己的贸易招来了致命打击。此外,交趾支那人近来已大为收敛,虽说他们仍有不正当手法,但较之东京人则小巫见大巫; 但后者却因于外国人关系稳定而始终生意兴隆。倘说欧洲人与交趾支那人贸易下滑,人们不能将其归咎于进出口税,也不能归咎于海关官吏查验过严,而要归咎于我所指出的原因:这种原因从深处说,不会使人产生我们的商人是大公无私的有利看法。”[31] 可见在这位传教士眼里,当时南河不仅税低,就是所送的 “礼” 也很 “低廉”。但柯索(R. Kirsop)却说在1750年时:“约五百吨之澳门船每年(除私输于官员者外,须缴三千贯,并按照国法,就所有进口货物缴百分之十二之税”。另据一篇西班牙商务报告钞本说:“广南所有进口货物之税率为百分之十二,但货主须申报货数,并同意每次船只进港时缴纳一定之税款。葡船每年缴三百(三千?)贯; 中国商人则依照其帆船之大小,须付一千五百至两千贯; 其税额经常载明于国王所给执照之上。” 又1752年荷兰船Tulpengburg号到南河贸易时,除了交纳8000贯港税之外,还向国王的亲信送礼物,并向艚务官员赠送了8000贯。[32]
从以上一些截然相反的记载来看,南河对外商船征税并非如武王阮福阔所说的 “商舶之税国初已有定额,所在官司不过照例征收”,而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随时进行调整,从而事实上并没有按 “定额”征收。南河调整税额的依据,一方面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如华商一直以来是南河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因此在税收方面阮氏给予了很大的优待,税率相对于西方商人来说低很多。葡萄牙人由于能为南河提供武器并在阮氏与郑氏的斗争中支持阮氏,与阮氏的关系一向较好,被征收的税额也比荷兰人低一些。而对于荷兰人来说,由于双方在贸易过程中一直存在争执,加之曾在南北河争端中支持过北河,因此税率一直比较高。虽然为了拉拢荷兰人,阮氏在1651年与其签订的条约中,答应免除其贸易税,但该条约似乎从未得到实施。1753年,一艘从印度彭地雪里到南河贸易的法商船,被征收了8000比塞塔而不是1752年阮主许诺的4000比塞塔。究其原因,是因为作为法国彭地雪里总督杜普雷克斯使者的法国传教士本内塔特惹怒了阮主,被南河当局逮捕入狱并最终驱逐出境,从而影响到了南河与法国人的关系。18世纪70年代初,来商外国船减少,为了鼓励外商船到南河贸易,阮氏政权也对一些外商船进行减税:“上海者浙江船,时天朝奉差官采卖。海南者,琼州船,玛羔者和兰船(实为葡萄牙船,黎贵惇所记有误),壬辰癸已并减到回税钱二千一百贯”。[33] 另一方面则是根据阮主的个人喜好。阮主作为南河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的最高决策人,对外商船的征税额度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几乎所有的外商都知道,到南河贸易只要送给了阮主满意的礼物,在税收方面都能得到减免。如1615年左右与威廉·亚当斯一同旅行过的爱德华·沙力士说:“这个国家很想要铜制武器。如果我们真给他们带来一门铜制demi couluren(一种口径约为4.5英才的大炮)或撒克尔(比demi couluren稍小,曾用于轮船上),我们就不用纳商税。[34] 波武尔也说:“所以对国王务须呈献适意之物品,盖因如他满意,他可能准以免缴碇泊税。”正因为此,各国商人都尽量向阮主赠送最好的礼物以获得税收减免。如1689年,澳门葡萄牙人特地从城市经费里出资购买两门铜炮去送给阮主,其目的就是为了换取在南河贸易的税收减免,因为他们知道阮氏很想拥有葡萄牙大炮。1764年,英国船Pocock号因风漂到南河后,船长布龙菲尔德向武王阮福阔献上了价值500dols的礼物,其中包括:一根手柄镶金的拐杖、一柄短剑、两套制衣大师Nabob制做的高档礼服、一件刺绣精美的马甲、两只很贵的护手具、两只手枪、三幅玻璃画、两条腰带和两根短杖。武王收到礼物后很高兴,立即答应他们在南河贸易并同意他们下一年派一艘船前来贸易。唯一的条件是为他带来一辆双马马车和两匹马。[35]
南河当局这种因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随时调整征税额度的做法,有利于其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波里曾说,南河人让外国人很容易进入他们的海港,也很高兴看到从邻近国家和遥远地方来的商人在他们国土上贸易。[36] 这表明南河对外商船没有设置什么壁垒,但作为一个政权,从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利益等出发,又必须对其海外贸易进行积极管理,于是税收也就成为非常重要的调控手段:当要鼓励某国商人前来贸易时,对其征收较低的税,反之则征收较高的税。可是这种不按定制征税的做法,也很容易让被征收较高税额的外商产生被歧视的感觉,从而引发纠纷。如荷兰人在南河贸易时,就经常抱怨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他们说 “所有住在广南的人都对在那里出入的中国人比对我方的人友善”,这也成为荷兰与南河贸易关系最终破裂的重要原因。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几乎所有的西方商人都试图得到阮氏减税或免税承诺:荷兰人在1651年与南河签订的条约规定,阮氏不得向荷商征收进港税和出港税; 葡萄牙人1689年购炮送给阮主以求减税; 英商褒依亚在1695年前往南河时,英印公司总督交给他的使命也包括在南河获得 “可自由进出口商品且不必交纳海关税” 的特权; 1744年法商德·罗斯派里弗尔前往南河时交付的任务,除了让南河同意每年派一艘法商船到前往贸易外,还有就让阮主给予税收减免承诺。西方商人之所以会提出这些减免税要求,除了西方人依仗船坚炮利而傲慢无礼之外,恐怕南河自身之前有不按定例征税的先例也是一重要原因。对这些要求有的阮氏答应了,如对荷兰人的要求,但并没有很好地实施; 有的阮氏根本就不可能答应,如对英国人的要求。毕竟海外贸易税是南河最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一度曾达到国家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阮氏不可能轻易放弃。但阮氏对外商的减免税要求答应一些、拒绝一些的做法又会引起被拒绝者的不满,进而影响到其海外贸易,这也是南河不依定额征税的一个重大弊端。
此外,南河以礼代税的做法也会让没有经验的外商无所适从,也给了艚务人员上下其手,敲诈勒索的机会。从上述西方传教士的记载可看出,之所以很多西方商人抱怨南河的税收高,且常被阮主和官员拿走最好的商品而不付帐或付很少的钱,是因为他们没有像荷兰人那样,每次到南河贸易都送给阮主及官员们一笔钱。因此那位传教士说:“倘说欧洲人与交趾支那人贸易下滑,人们不能将其归咎于进出口税,也不能归咎于海关官吏查验过严,而要归咎于我所指出的原因:这种原因从深处说,不会使人产生我们的商人是大公无私的有利看法。” 也就是说,在南河,如果不送额外的礼的话,贸易将会变得十分困难。关于艚务人员勒索外商的事,英商褒依亚在南河期间就有过这样的遭遇:该簿向褒依亚索要500两银子,作为让他一切顺利的报酬,在翻译的帮助下褒依亚只付出了100两。但为了得到该官员的帮助,褒依亚也向该簿作出了许诺:“如果在他的帮助下做出的报价和货物清单能让我能及时进行交易,从而能继续行程的话,我会按我货物的比例付给他一笔钱。”[37]
由此可见,尽管南河有较为明确的海外贸易征税体例,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阮主的意志大过法律规定,再加上 “税” 和 “礼” 的界限并不明确,使得南河对海外贸易税的征收显得没有定准。这让熟悉南河市场的华商等游刃有余,却让不熟悉南河市场的西方商人感到困惑,从而也成为东西方商人在南河经营成功与否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第四节 南河对海难船的管理
对遭遇海难贸易船的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对海外贸易的态度。17—18世纪时各国商船的吨位大多还不是很大,主要动力源还是风帆,这些抗风能力不强的商船在茫茫大海上航行,遇到狂风大浪常会舵毁船损人员受伤,即常说的遭遇海难。此外,海盗、战争等也有可能让商船受损而需要救助,成为海难船。南河有较长的海岸线,又位于中国、日本与东南亚、印度和西方交通的必经之路,加之南河本身就是东南亚贸易圈的一个重要支点,故其沿海往来商船较多,发生海难的几率较高,需要处理的海难事故也较多。如据《华夷变态》 记载,仅在1683—1684年两年,南河就处理了三起海难船事故:
1683年赴日的11、12番柬埔寨船报告说:前年周立官船从日驶返大泥,去年再从大泥航日; 途中遭遇逆风,临时改赴广南,不幸于尖碧罗(即占岛)触礁破船,致十三个船客遭难; 其余人员则获救,暂留广南;[38]
168[39]年赴日的1番船船主林宗娘报告说:余等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离崎南航,不幸于广南近海破船; 七十六名船客至本年正月元日始获救抵广南; 于此由华侨及阮王之资助而置船,并采购商货以贩日本……;[40]
1684年赴日的5番船船主报告说:本船原为前年七月朔日由柬埔寨出航之船。起程后,七月五日于柬埔寨近海为海贼船劫掠,船货均失。所乘船客避难于广南。后由广南王周旋,取回船只,旋于去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南开出……。[41]
通过对众多事故的处理,南河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海难船管理制度:“至商卖别国遭风漂入乞暂泊修补,许泊韩门与劬劳处,修船既讫,守军及接近民驱逐出洋,有欲入贩卖者,该簿及各艚司属军就验货物多少,转启,货多者三分免一分之税,少者免半分,无货并免。欲搭载客货者,单呈差看何处人户与船大小,载客多少,定取税例,方许借载。亦间有不为例:其遭风破坏,查照客数,该簿交会馆看守,给发官钱月粮,每人五陌,待顺风期,配附他船回唐,或在别处随所在官司发回籍。”[42]
通过以上黎贵惇的描述可以看出,南河对海难船的救助态度是积极的。对到别处贸易的海难船,准许到南河口岸整修,如要进入南河贸易,则需按货物的多少交税; 对海难船上的人员需上报名单,给予救济,准许随船返航; 对华商则更是特别优待,可到会馆居住,并发给钱粮,或随船出航,或附搭他船离境。这也与法国传教士的记载相符:“欧洲谣传说,在交趾支那搁浅或中途停靠的商船,如船舵已遭损坏,国王便会攫取船上财物。这纯属子虚。失事船只在交趾支那受到的接待要优于世界各地。人们会派出小船营救船员,撒网打捞货物,还会不辞辛劳精心修复船只。”[43]
但需指出的是,南河的海难船救助制度是服务于其对外政策,尤其是其海外贸易政策的,因此并非对所有海难船的态度都是这么积极。如对荷兰人的海难船的处理就与上面所说的完全不同:163[44]年六名荷兰人驾驶抢劫来的葡萄牙帆船在南河沿岸搁浅后,南河则没收了船上的所有货物,荷兰人也被拘捕,只是后来阮氏为了建立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关系,才在华商的力劝下由华商将人送到巴达维亚; 1632年,满载货物的荷兰船Grotenbroeck号从台湾航往巴达维亚途中,因风遇难,南河把从船上打捞上来的货物全部充公; 1633年,荷兰快艇Kemphaan号在广南附近搁浅,船上的大炮和货物都被阮主没收; 1641年,荷兰船Maria de Medicis号与Gulden Buys号在南河沿岸搁浅,船上的荷兰人被南河当局扣作俘虏,船货则被没收。南河对荷兰海难船的态度不友好,甚至可以说是很恶劣,是因为荷兰人与南河的关系一直很紧张,即使在双方贸易关系最密切的时候。尤其是在1641年荷兰人准备与北河郑氏联手进攻南河后,双边关系更是达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于是就有了1641年两艘荷兰船上的82名荷兰人被当作俘虏关押起来。这也与上述欧洲传教士所说一致:“前些日子,交趾支那人确实抢劫过两艘在其海岸停靠的荷兰大商船,但人们不应该忘记,此前两国间曾小打过一仗,战争引起相互憎恶,从而中止了双方贸易。这无疑是欧洲流传针对交趾支那人的侮辱性谣言的根由。”[45] 当南河当局希望改善与荷印公司的关系后,对海难船上的荷兰人就友好一些了。1651年一艘中国帆船在南河海岸搁浅后,阮主阮福濒并没有为难船上的那名荷兰人舵手,而是特别要求手下给予各种协助,因为他想让那名荷兰人舵手作为南河与荷印公司的联系人。也是在1651年,南河释放了1641年两艘沉船上的荷兰人,南河与荷印公司的贸易关系得以重新开启。可见南河对荷兰海难船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其与荷印公司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也充分印证了南河的海难船政策是从属于其对外政策,尤其是其海外贸易政策这一观点。
小 结
南河在发展海外贸易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海外贸易管理机构。该机构的最顶端是阮主——南河的最高统治者,其下有将臣吏司和令史司共同管理海外贸易,但对海外贸易的主要管理工作还是由令史司承担。最下层是贸易季设在会安的征税机构和各海口处的 “公堂”。在人员方面,参与海外贸易管理事务的有该艚、知艚、该簿艚、该府艚、记录艚、守艚、该房、令史、仝税兵、艚务、通事等,其中该艚为最高的专职海外贸易管理官员,常由阮主的亲属担任,但很少具体处理海外贸易事务。具体处理海外贸易事务的是该簿艚,因而该簿艚在南河海外贸易管理机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角色。南河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的同时,也逐步制订和完善了其海外贸易征税制度,该制度包括对海外贸易船的征税的税种和标准,以及需送礼的种类和标准。南河对海外贸易船征收的税包括到税和回税两种,其征收额度根据贸易船的不同国籍和船籍各有不同,总的来说是对中国船和华商船较为优待,对西方船相对较高。征收的“礼” 有报信礼、进礼和呈面礼三种。对报信礼和呈面礼的标准,南河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送给阮主的进礼则没有定准,一般为贸易商所拥有的最好物品。在南河方面,阮主会根据贸易商所送礼物丰薄回赠一些礼物。南河所征收的 “礼” 其本质就是到税和回税之外的一种附加税。由于南河征税标准是以国籍和船籍地为准而不是由贸易额为准,加之对礼的征收随意性较大,因此常为被征税额较高的西方商人病诟。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阮主具有最高决定权,常根据其海外贸易政策的需要和个人的喜好随意调整税额,因此该征税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一方面体现了南河海外贸易政策的灵活性,为南河海外贸易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另一方面也打击了不熟悉南河贸易环境的西方商人的积极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制约了南河海外贸易的全面发展。南河对海难船的政策服务于其对外政策和海外贸易政策,为了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以发展海外贸易,除对与其交恶国家的海难船态度恶劣外,南河对海难船的救助态度总的来说是积极的,那就是积极抢救海难船上的人和物,允许船员到岸上休整,船只入港维修,船货在征税后可进行贸易。南河积极的海难船救助政策有助于提高其在海商中的声望,增强海商到南河贸易的信心,从而有助于南河海外贸易的发展。
总之,南河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尽管该制度是随着南河政权的建立、巩固和海外贸易的发程过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因此还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但对一个在新领土上建立起来的新政权来说,该制度还是很好地为其积极的海外贸易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南河海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注释】
[1]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1a页。
[2](明)张燮:《东西洋考》 卷一,第19~20页。
[3]张登桂等:《大南实录前编》 卷二,第2~3页。(www.xing528.com)
[4]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2a页。
[5]Charles B. Maybon:Nhung nguoi chau Au o nuoc An Nam,p.155.
[6]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之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新亚学报》 第三卷第一期。陈荆和先生在文章中把越音Ong Cai Bo Tau译作 “翁该部艚”。参照 《抚边杂录》、《大南实录》 等史籍,我们认为译作“翁该簿艚” 更恰当一些,即掌管艚务簿册的官员。
[7]《明清史料》(庚编),第一本,《两广总督舒常等奏折(移会抄件)》,中华书局,1987年。
[8]Charles B. Maybon:Nhung nguoi chau Au o nuoc An Nam,p.34.
[9]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2a页。
[10]李塔娜:《越南阮氏王朝社会经济史》,第103页。
[11]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之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载 《新亚学报》 第三卷第一期。
[12]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之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载 《新亚学报》 第三卷第一期。
[13]黄鸿钊:《明清时期澳门外贸易的盛衰》,载 《江海学刊》 2000年第2期。
[14]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59页。
[15]李塔娜:《越南阮氏王朝社会经济史》,第106页。
[16]蒋国学:《17世纪初至18世纪中后期越南南河海外贸易中的华商》,载 《南洋问题研究》,2008年第2期。
[17]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第195页。
[18]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第158页。
[19]Cristophoro Borri:Xu Dang Trong nam 1621,p.90.
[20]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之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载 《新亚学报》 第三卷第一期。
[21]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2b页。
[22]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3a页。
[23]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之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载 《新亚学报》 第三卷第一期。
[24]该表据成世伟 《17至19世纪初期的越南海外贸易》(Thanh The Vi:Ngoai thuong Viet Nam-hoi the ky XVII, XVIII va dau XIX)第128~129页内容整理而成。
[2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三三五,<户部·关税>。
[26](明)张燮:《东西洋考》 卷一,第19~20页。
[27]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之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载 《新亚学报》 第三卷第一期。
[28]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3a~34a页。
[29]所引译自Nguyen Van Kiem:Vai net ve tinh hinh giao thuong giua Viet Nam va vai nuoc lan can voi cac nuoc phuong Tay nhung nam 30 the ky XVIII.(Nghien cuu Lich su,so 5-1995.)一文中的相关部分。在郑德弟等人译的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一卷中也收有此法国传教士的信,以上内容在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中译为:“我看只有两件事会妨碍外国人,而其中一件是容易避免的。第一件事涉及船只的离港。如你等到离港前夕或当天才提出船只(携带)的邮件问题,那就往往会耽误航程,这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使一名商人永远破产。邮件问题必须于起航前一个月提出,采用这一预防措施,就肯定能拿到邮件并在预定时间起航。” 笔者认为,郑德弟等人所译的 “邮件” 一词所指不明,根据越文和当时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是指 “离港许可证” 或类似的东西。
[30]所引译自Nguyen Van Kiem:Vai net ve tinh hinh giao thuong giua Viet Nam va vai nuoc lan can voi cac nuoc phuong Tay nhung nam 30 the ky XVIII.(Nghien cuu Lich su,so 5-1995.)一文中的相关部分。在郑德弟等人译的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一卷中也收有此法国传教士的信,以上内容在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中译为:“我看只有两件事会妨碍外国人,而其中一件是容易避免的。第一件事涉及船只的离港。如你等到离港前夕或当天才提出船只(携带)的邮件问题,那就往往会耽误航程,这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使一名商人永远破产。邮件问题必须于起航前一个月提出,采用这一预防措施,就肯定能拿到邮件并在预定时间起航。” 笔者认为,郑德弟等人所译的 “邮件” 一词所指不明,根据越文和当时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是指 “离港许可证” 或类似的东西。
[31][法] 杜赫德编:《耶酥会士中国书简集》(郑德弟等译)第一卷,大象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54页。
[32]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之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载 《新亚学报》 第三卷第一期。
[33]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2a页。
[34]Purnell:The Log-book of William Adams, 1614-1619. 转引自李塔娜 《越南阮氏王朝社会经济史》 第103页。
[35]Nguyen Sinh Duy:Nhat ky hanh trinh cua James Bean,Hue xua & nay,so 21-1997.
[36]Christophoro Borri:Xu Dang Trong nam 1621, Nha xuat ban thanh pho Ho Chi Minh,1998,p.88.
[37]Charles B. Maybon:Nhung nguoi chau Au o nuoc An Nam,p.155.
[38]陈荆和:《清初华舶之长崎贸易及日南航运》,载 《南洋学报》 第十三卷第一辑。
[39]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4a页。
[40]同上。
[41]同上。
[42]黎贵惇:《抚边杂录》 下册,第34a页。
[43][法]杜赫德编:《耶酥会士中国书简集》(郑德弟等译)第一卷,郑州:大象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55页。
[44]同上。
[45]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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