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年史体的变通
南宋时,受通鉴学和崇尚编年之风的直接影响,相当多的史家在编修史书时,往往选用编年体作为史书体裁。不过,他们中的一些学者并不是完全因袭固有的史书体裁,而是往往对编年体的编修形式加以适当变通,使其更好地为史书内容服务。
1.长编体
司马光会同其助手在编修《资治通鉴》期间,曾制定了一套严密的编写程序。即先修丛目,再制作长编,最后删定成稿。据司马光《答范梦得书》记载,他们编写丛目时,规定必须依据《实录》所记诸事立目,并将其他各种史料中“稍干时事者,皆须依年月日添附”,以便全面地占有各种资料。在制作长编时,则要求全面审阅丛目下的所有资料,并且对“其中事同文异者,则请择一明白详备者录之;彼此互有详略,则请左右采获、错综诠次,自用文辞修正之。……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违戾不同者,则请选择一证据分明、情理近于得实者修入正文。余者注于其下,仍为叙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长编的编写原则是:“宁失于繁,毋失于略”。最后,在对长编删削润色的基础之上,以修订成稿。由此可知,制作长编仅是编写《资治通鉴》时的编写程序之一。在该程序中,要求编修者必须严格辨别资料,有时还需做出合乎事理的判断,并根据判断情况做出不同的排列、取舍,以便为最后刊削定稿打好基础。可见该程序对最后成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南宋李焘年少时适逢靖康之变,亡国之痛对他产生了极大冲击,于是他“博极载籍,搜罗百氏,慨然以史自任,本朝典故尤悉力研核”[154]。期间,他对司马光之学尤为钦慕,他曾注意研究《资治通鉴》所载南北对峙时期的六朝史,并撰成《六朝通鉴博议》。又增广司马光的《百官公卿表》至142卷。他倾注毕生精力撰就的《长编》凡980卷,其“义例悉用光所创立。”[155]也就是说,李焘在编修《长编》时,参用了司马光编写《资治通鉴》时的做法。
首先,李焘尽力搜求并占有资料,以便编好丛目。李焘在孝宗乾道四年有关《长编》的《进书表》中说:“臣窃闻司马光之作《资治通鉴》也,先使其僚采摭异闻,以年月日为丛目。丛目既成,乃修长编。”(154)丛目是长编的基础,熟悉司马光这种做法的李焘,为编写《长编》,同样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以便充分地占有资料。其间,他为搜求到尽可能齐备的资料,往往“所至求奥篇隐帙,传录雠校,虽阴阳、卜说亦无遗者”(155)。同时,他亦得到友人的帮助。如汪应辰曾为他提供了“别本”的《吕公著家传》(156)、“王岩叟记蔡新州事”(157)和苏辙奏札(158)等。他又从刘挚之孙刘荀处得到刘挚的《行年记》(159)。正是由于他不懈地努力,从而使得他掌握的资料相当完备。据笔者仅对《长编·神宗朝》取材状况考究得知;李焘在该部分征引的官修史籍计有中书省和枢密院时政记、《神宗实录》元祐本、绍圣本和绍兴本、《元丰增修五朝会要》、《政和重修国朝会要》、《神宗御集》、《神宗宝训》,以及《神宗正史》等30余种,各类私著则不下200种,并且这些史料基本涵盖了李焘当时所能见到的几乎所有的资料。此外,他排比资料的方法亦极为可取。李心传之子献可说:“昔李仁甫为《长编》,作木厨十枚,每厨作抽替匣二十枚,每替以甲子志之。凡本年之事,有所闻必归此匣,分月日先后次第之,井然有条,真可为法也。”(160)
其次,鉴别考辨资料,并做出或注明相应的删存取舍,是李焘编修《长编》时所做的最重要的工作。他曾指出:“所见所闻所传闻之异,必兼存以求是,此文正长编法也。”(161)李焘为做到“兼存以求是”,曾花费大量心血予以考辨史实。在此我们以《长编·神宗朝》征引王安石《日录》与司马光《日记》、《纪闻》为例,加以列表说明。
表2-3 《长编·神宗朝》征引王安石《日录》与司马光《日记》、《纪闻》一览表
我们知道,北宋后期党争激烈,王安石与司马光在熙丰变法斗争中针锋相对,由他们所撰写的有关该段史实的纪事,则必然反映着各自的政治观点和思想倾向。李焘虽则“耻读王氏书”,但为全面地反映该段历史状况,他并未因人废书,拒不征用王安石《日录》,而是大量征引该书以编修《长编》。其中据其直接修撰和添修正文者分别达69和71次,两者占运用次数的62.5%。如《长编》卷221神宗熙宁四年三月丁未“上与王安石论保甲事”,原注为:“此据《日录》,全载此,所以见保甲不罢,由安石纳说不一而已也。”又如《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韩琦奏倚阁预买绢”等事,原注为:“此段据王安石《日录》。论韩琦处当是讬词,如陈瓘所言也。今具载之,更俟考详”。同时,对于司马光《日记》和《纪闻》,李焘并非全部用来据修或增修,而是仍有作为附注和附注说明的。如《长编》卷215熙宁三年九月命林旦和曾布同“判司农寺”事,原注有:“布改免役,惠卿大恨。此据司马光《日记》所闻苏衮之言”。又如《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夏人举国入寇”事,原注有《李复圭附传》云云,并且言:“今参取删修,大抵以司马光《日记》为正”。
总之,面对记载互异的史料,李焘在无法判断出是非虚实的情况下,往往采用两存或并存等方式,以待最后笔削订稿时再做决断。当然,他考辨取舍史实的标准是:主取实录、国史等官书,而博采诸家私著。
最后,李焘明确指出:“其(指《长编》)篇帙或相倍蓰,则长编之体当然。宁失于繁,犹(司马)光志云尔。”(162)《长编》卷帙多达980卷。以今存七朝本《长编》而言,仅其注文就达到12660余条,70余万字。最长的注文字数甚至超过万数。如《长编》卷265记载“议契丹地界事”,竟达10655字。这些来源极为广泛的注文,无疑为我们搞清事实原委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史料。同时,从注文内容来看,除详引诸书错互之文、折衷以归一是的条目之外,还有不少注明事始、注明连书之事年月、注明请乞或行遣事后状、注明可与何事相参或当与何事照应,以及注明修入此事的依据或缘由等条目。此外,注明“当考”、“当削”等疑窦或修订设想的条目亦为数不少,这正是“长编”不同于“删定成稿”的主要特征之一。对于李焘而言,他属于当代人修当代史,针对许多错综难明的史实,以及无法直接表达的观点,他只能采取这种处理办法。
总而言之,通过以上李焘对《长编》编修状况的大致分析,可以看出;李焘虽则参用了司马光编修《资治通鉴》时的做法,但他根据自己的编修实际,将作为编修程序之一的长编法发展成了长编体,从而开创了一种新的编修体制。对此,前揭的裴汝诚等先生及学者已做了详细论述。不过,对于李焘开创长编体的状况,在此还有必要结合《长编》的具体编修过程加以补充论证。
一方面,李焘在花费40年、分四次编修上进《长编》的过程中,其编修的指导思想于孝宗乾道四年上进前五朝《长编》之后变得更为清晰。对此,我们结合《长编》的几次奏进状况加以详细分析。孝宗隆兴元年,李焘在第一次奏进《长编》太祖朝17年、17卷时说:“臣尝尽力史学,于本朝故事尤切欣慕。每恨学士大夫各信所传,不考诸《实录》、正史,纷错难信。如建隆、开宝之禅授,涪陵、歧魏之迁殁,景德、庆历之盟誓,曩宵、谅祚之叛服,嘉祐之立子,治平之复辟,熙宁之更新,元祐之图旧,此最大事,家自为说。臣辄发愤讨论,使众说咸会于一。”(163)此奏表明,他在编修《长编·太祖朝》史事时,就力求使“家自为说”、“纷错难信”的记载“咸会于一”。这一主旨完全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考异》主旨相一致。(164)此间虽未提及书名问题,但在乾道三年汪应辰向孝宗荐举李焘的奏札中,汪氏指明李焘所著为《续资治通鉴》。(165)
乾道四年,李焘在上进太祖至英宗五朝《长编》共108年,计108卷时,提到了《长编》的名称和长编体的问题。为说明问题,今详录如下:“臣窃闻司马光之作《资治通鉴》也,先使其僚采摭异闻,以年月日为丛目。丛目既成,乃修长编。唐三百年,范祖禹实掌之。光谓祖禹:长编宁失于繁,无失于略。今《唐纪》取祖禹之六百卷,删为八十卷是也。臣今所纂集,义例悉用光所创立,错综铨次,皆有依凭。顾臣此书,讵可便谓《续资治通鉴》,姑谓《续资治通鉴长编》可也。”并且“其篇帙或相倍蓰,则长编之体当然,宁失于繁,犹光志尔”(166)。可以看出:在此次进表中,李焘正式提出将原书名《续资治通鉴》改定为《续资治通鉴长编》,并且因卷帙的增多,记事的繁富,认为“长编之体当然”,“犹光志尔”。
那么为何会有如此变化?淳熙元年李焘在知泸州时,上奏说:“臣先次投进《续资治通鉴长编》,自建隆迄治平。今欲纂辑治平以后至中兴以前六十年事迹,庶几一祖八宗之丰功盛德粲然具存,无有阙遗。顾此六十年事,于《实录》、正史外,颇多所增益,首尾略究端绪,合为《长编》,凡六十年。年为一卷,以字之繁略又均分之,总为二百八十卷。然熙、丰、祐、圣、符、靖、崇、观、和、康之大废置、大征伐,关天下之大利害者,其事迹比治平以前特异,宁失之繁,无失之略。必须睿明称制临决,如两汉宣、章故事,无使各自为说,乃可传信无穷。”(167)此奏清楚地表明,由于北宋后六十年(即神宗、哲宗、徽宗和钦宗四朝)“事迹比治平以前特异”,因此他必须以“宁失于繁”作为编修的指导思想。我们知道,南宋朝廷为总结北宋亡国的惨痛教训,官方主要组织了对北宋后四朝史的重修或编修工作。其间,李焘亦参与了此项工作。由此他深知对该段历史史实的是非评判相当艰难,甚至有些史实只能由皇帝明决才可下结论。那么在未经皇帝明决之前,他私撰《长编》时只能采用“宁失于繁”的长编体。此外,南宋时人对《长编》的批评亦以此段为多。如对于李焘在此段私家材料的运用上,好友周必大指出:“眉山李仁甫谓近则事详,远则事略,不当以繁省论文,其言美矣。故《续通鉴长编》多采近世士大夫所著,如曾子宣《日记》之偏,王定国《甲申录》之妄,咸有取焉。若得如范公(祖禹)者相与商度而斧藻之,又善之善也。”(168)朱熹亦指出:“近得周益公(必大)书,亦疑其(指《长编》)间考订未甚精密,因寄得数条来某看。他书靖康间事最疏略,如姚平仲劫寨,则以为出于李纲之谋;种师中赴敌而死,则以为迫于许翰之令。不知二事俱有曲折……仁甫不审,多采其(指孙觌)说,遂作正文书之。其他纪载有可信者,反为小字以疏其下,殊无统纪,遂令观者信之不疑,极是害事。”(169)朱熹所言李焘对私说在正、注文编排上存在不当,虽则存在各人看法不一的问题,但今检《长编》神宗和哲宗两朝纪事,就存在李焘大段采录刘挚《日记》、曾布《日录》等增修正文,其间难免无失。这恰好反映出李焘欲使该段史事“咸会于一”,是极为艰难的事。正缘于此,章如愚明确指出:“焘此书自谓非使续《通鉴》,姑谓《续通鉴长编》而已。其间有异同之论,则并录于下,而不敢削。”(170)
在此,为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将北宋前五朝《长编》与后两朝《长编》(按:今《长编》仅存神宗和哲宗两朝)进行比较,则可以明显看出;前者注文及其考异一般较为简明,而后者日趋繁复,尤其是今存《长编》神宗和哲宗两朝还出现了一些“先附注后增修”条目。例如“冯行己请复置乡巡弓手以杜(沿边)侵争之端”事,《长编》卷238神宗熙宁五年九月丁卯作附见注文,而至同书卷257熙宁七年冬十月丙子,则正式增修成了正文。又如王安石与吴充争议存废牧监事,《长编》卷258熙宁七年十二月甲申作附见注文,而至同书卷262熙宁八年四月戊寅,则明确注明:“已见七年十二月甲申注,今修入正文”。再如舒亶判司农寺时,认为“役法未均,责在提举官”事,李焘于《长编》卷302元丰三年二月辛酉作附注,又于同书卷313元丰四年六月己巳增修正文,其目的是“可证其妄”。以上此类条目的做法,既不会出现于《通鉴考异》中,亦未见之于此后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它为李焘的《长编》所独有,亦是《长编》只能作为长编体的最明显例证。
南宋时,运用长编体编修史书的还有李心传。他远承司马光,近学李焘,使长编体体例更为完备,亦使得长编体在历史编纂学方面得以发扬光大。由他私撰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凡200卷,记载南宋高宗一朝史事。该书在取材方面,据有的学者研究统计,“引书达四百九十余种。其中有三十五种官方史书,五十二种题名记,一百七十种私史、杂史、笔记,一百五十余种行状、碑铭、传记,十五种地志,七十余种文集及单篇诗文。”(171)可以说,有关南宋高宗一朝资料,其绝大部分已荟萃于此。(www.xing528.com)
面对极为繁富的官、私史料,李心传在编修《要录》时,则“专以《日历》、《会要》为本,”即以官方史籍作为最基本取材依据和取舍标准,然后对其他所有搜集到的资料加以取信、存疑、考辨和删削,以便“集众说之长”。(172)清人对此赞叹说:“是书记高宗一朝故事,编年纪月,盖以《日历》、《小历》为本,广收博采,最为赡富。参稽钩考,非但足以补证《宋史》,事实具备,尤有裨于经世之学。”(173)梁太济先生对《要录》自注的内容范围及其所揭示的修纂体例进行了详细研究。他在将《资治通鉴考异》与《长编》自注、《要录》自注加以比较后,认为:“《长编》自注较《通鉴考异》显著有所增加,《要录》自注较之《长编》又有新的发展”。具体如《要录》“注正文总述之细事”和“注正文总数之细数”,“注连书事年月”,都属于正文与注文紧相呼应,彼此浑然一体,“是《长编》自注和《通鉴》胡注所不及,在李心传史学中构成了极富个性特色的体裁形式”。此外,《要录》注文中使用“事祖”一词,实自《要录》始等。均属于其较《长编》有了长足进步的地方。(174)这表明李心传在自注方面花费了极大精力,参订义例,考辨异同真伪,运用的依然是长编体的编修体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一、司马光原本作为编修《资治通鉴》程序之一的长编法,经李焘在《长编》中的具体实践,俨然发展成了长编体。随后又经过李心传的不断完善和发扬光大,使该体更为完备。这种对传统编年体编修形式的有意变通,无疑拓展了编年体的适应范围,扩大了编年史体的影响,不断推动了中唐以来崇尚编年之风的深入发展,因而在史学史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史学价值。二、就长编体本身而言,最突出的特点在于编者便于列举某事的各种说法,并且在对相关说法的编排和论述上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它所提供的相当繁富的资料以及编者标明的修订设想,均为阅读者、改修者,乃至研究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正缘于此,南宋时围绕《长编》所派生的各类相关著述则层出不穷。同时,时人以《长编》和《要录》作为标准而批评同类著作过于“简略”、“疏略”的言论亦为数不少。最后,二李运用长编体编修的均是当代史著述,这无疑为后人编修当代史时,如何处理错综复杂的现实史料、记述禁忌颇多的当代史实,则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2.纲要体
该类史体采用编年纪事,其内容构成一般是:主体纪事部分按编年重点记载朝廷大事以及典制沿革,类似于纪传体正史中作为纲的本纪,但比本纪记事详明。同时,每朝首卷或每岁之首简明列举年号、皇帝及宗室、宰辅、取士、州府废置或宰辅拜罢等类内容。这种编排形式已与传统意义上的编年体编修形式有所差别,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编年体史书无法突出记载典制内容的缺陷,它是对传统编年体编修形式的一种改进和变通,在此姑且称之为纲要体。南宋时,在崇尚编年之风的直接影响下,于是便出现了该类史著。
《皇宋十朝纲要》(25卷),李撰。李系李焘第七子,学者称悦斋先生。光宗绍熙元年进士,曾任秘书省校书郎。随后受庆元党禁影响,被贬外任。宁宗开禧三年任湖北路提刑,嘉定四年移成都府路,六年任吏部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十七年知鄂州事。理宗端平二年,以“吏部尚书兼给事中兼修国史、实录院修撰,专一提领《高宗皇帝正史》”。嘉熙元年任同知枢密院事、四川宣抚使、知成都府。其著述有《续帝学》1卷、《汉官续补》和《汉官典仪续补》各1卷、《公侯守宰士庶通礼》30卷,以及《皇宋十朝纲要》等。其中唯一现存的《皇宋十朝纲要》,《玉海》卷49和明《文渊阁书目》卷2等予以著录。至于其成书时间,未有明确记载。但据瞿镛的《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卷9载录,该书“惟叙衔为左史”。按:李嘉定六年十月除起居舍人,七年八月除起居郎,则其曾历左史任。可知该书成于宁宗嘉定时。此外,“成于宋嘉定间”的《甫阳比事》(175)曾征引了该书纪事,此足以印证该书最终修成于宁宗嘉定时期。
《皇宋十朝纲要》记事起自宋太祖,终于宋高宗,记载两宋十朝大事以及典章制度沿革。该书在编排形式上,每朝首卷先简单概述该朝皇帝生卒、尊号、庙号和谥号。其次则列举年号及皇后、皇子、公主、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使相、三司使、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和御史中丞的人数姓名。再是记载各届贡举录取的进士人数与升改废置州府情况,最后记载诞节和神御殿名。主体内容则是分卷按时间顺序记录诸朝大事以及典制沿革。
在取材方面,该书北宋九朝部分主要参取了北宋国史和李焘的《长编》,南宋高宗朝部分的史源尚不清晰。不过,李在宁宗嘉定时曾担任史官,在此尚不排除其参据官方高宗朝纪事资料,从而编成《皇宋十朝纲要·高宗朝》的可能。
对于李参据宋国史编修《皇宋十朝纲要》的状况,如《皇宋十朝纲要》卷17徽宗政和六年七月辛亥载有朝廷下诏诛杀晏州盗卜漏、沅州黄安俊以及定边军李世恭事。注文则有“世恭,讹子”,“《本纪》作李讹伏诛,盖误也”。这恰好说明李直接参考了国史《本纪》。不过,宋代国史早已亡佚,在此我们利用《长编》指明征引的国史条目,以便说明《皇宋十朝纲要》参据国史的状况。如《长编》卷215神宗熙宁三年九月癸丑正文记载:“作东、西府以居执政官”事,注文称“此据新、旧《纪》”。按:此处《旧纪》系徽宗崇宁时蔡京所上《神宗正史·本纪》,《新纪》为南宋李焘、洪迈于孝宗时所修的《四朝国史·本纪》。这说明该条《长编》纪事出自国史《本纪》,而《皇宋十朝纲要》卷9同年同月纪事与此相同。又如《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冬十月壬子朔“颁募役法”条,其注文中征引有《旧纪》和《新纪》内容。其中《新纪》内容与《皇宋十朝纲要》卷9同年同月纪事相同,此表明《皇宋十朝纲要》依据的是《四朝国史·本纪》。再如《长编》卷306元丰三年七月丁丑正文记载“诏自今郊庙罢设黄道褥”事,注文为“新、旧《纪》并著此,盖因《实录》也”。今《皇宋十朝纲要》卷10上同年同月有相同纪事。类似的比勘结果为数不少,这表明《皇宋十朝纲要》的确参据了宋国史。此外,李制作的每朝首卷内容,明显与国史的志和表有关,此当参取过国史该方面内容。
同样,李参据过《长编》加以编修《皇宋十朝纲要》。由于《长编》叙事往往颇为详备,而李的《皇宋十朝纲要》以叙事简明为特色。为此,李在参据《长编》时,常常对其内容需做适当的裁剪删削。如《皇宋十朝纲要》卷9记载神宗熙宁三年八月庚辰夏人大举攻环庆,使“陕右大震”事,则取材于《长编》卷214同年月庚辰和辛巳条纪事。又如该书卷10下元丰八年五月戊午司马光过阙时奏言“删除求言诏中设六事以戒言者”及六月丁亥“始用光之言别下求言诏”事,则取材于《长编》卷356同年月乙未“求言诏”注文语。通过以上李对《长编》正、注文均有不同程度的参据状况可以看出,《长编》的确是《皇宋十朝纲要》的主要史源之一。
在选材方面,李为突现作为纲的大事,该书尤为注重对各种制度的废置、各类重要人物的升黜,以及重大事件的起因与发展等的选取。如《皇宋十朝纲要》卷2太宗朝首卷所列“进士·雍熙二年取进士梁颢等二百五十八人”正文条下,注文特地注明:“唱名自此始”。又如该书卷9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记载“赵子几定畿县保甲法”。该事条接着叙述道:“其后遍行于诸路,盖始于此”。再如该书卷16徽宗崇宁四年六月壬午诏“福建、广南路更不行使当十钱”事,注文指明其原因是:“蔡京私其乡,故降此指挥”。除此之外,李还时而对所选史材加以评论,以说明其真伪。如其书卷16崇宁元年闰六月辛未记“邹浩被贬及对外宣示浩奏”事,李在注文中特地说明:“浩奏章绍圣已焚之矣,今所降者,蔡京使其党伪为之矣”。又如其书卷17大观二年九月记“黔南夷人献地”等事,注文评论说:“京之诬诞,一至于此”。
同时,与源于宋《国史·本纪》的《宋史·本纪》相比,《皇宋十朝纲要》虽与其在取材方面有一些相同之处,但在选材方面,两者却存在一些明显差异。除前面所提及的《皇宋十朝纲要》在叙事时多详明事因之外,其记事条目有时明显多于《宋史·本纪》。如《皇宋十朝纲要》卷9熙宁三年八月癸未载有“增诸仓役人禄”和“立匈奴[勾取]重法”二事,今《宋史》卷15《神宗纪》未记载。究其因,是源于“《新纪》削去”的缘故。李焘对此在《长编》同事条中评论说:“削去其谀辞可也,如立仓法安可不书?”(176)可见官修正史因受政治斗争的直接影响,致使重要事目得以缺露,李焘父子则予以保留。又如元丰八年四月是废罢熙丰新法,以图元祐复旧的重要时期,《皇宋十朝纲要》卷10下该月所记“罢府界并京东路养马”、“诏京东西保马依元降年限收买”、“诏监察御史刘拯点摩人户所欠市易息钱,大户放七分,小户全放”,以及“是日以改转法出内侍宋用臣等十三人于外”等条目,均为《宋史》卷17《哲宗纪》所无。此均是李选材求备的独到之处。
剪材方面,李在《皇宋十朝纲要》中,往往能恰如其分地剪取并准确表述某一重要史实,达到要而不烦的客观效果。如《皇宋十朝纲要》卷9神宗熙宁元年四月乙巳记“王安石入对事”,事文为:“翰林学士王安石越次入对,言为治当以择术为先,今须每事以尧、舜为法”。又该书在同卷熙宁二年二月庚子记述“安石为参知政事”时的奏言时,事文为:“安石劝上以今日变风俗、立法度最急”。这些事文均高度概括了安石奏言的实质内容。又如《皇宋十朝纲要》卷9熙宁三年二月壬申记“司马光辞枢密副使”事,事文为:“光以议新法不合,九辞。庚申,收还制命”。又该书在同卷熙宁三年十月己卯记“范镇致仕”事,事文为:“翰林学士范镇以言不行,守本官致仕”。以上二例均简洁指明了司马光和范镇辞退之因。再如《皇宋十朝纲要》卷13哲宗绍圣元年三月丁酉记“策问之争导致国论遂变”事,事文为:“初,中书侍郎李清臣拟进策问,即为邪说以惑群听。及试士,初考官悉取主元祐。礼部侍郎杨畏覆考,悉反之。于是国论遂变,自是士大夫争陈绍述,而元祐之人皆相继得罪矣”。在此李非常明晰地交代了这次国论之变的基本过程及变化情况。该类在剪材方面极为突出的事例还相当多,余不一一。
总之,李的《皇宋十朝纲要》采用的是纲要体的编修形式,并且李围绕此编修形式,对记事内容进行了广泛的选材和恰当的剪材,从而使该书具有纲明事备的鲜明特色。
《宋朝编年政要》(40卷),蔡幼学撰。该书虽已亡佚,但南宋诸书多有著录。具体而言;王应麟的《玉海》卷47记载:“其体皆编年法,惟每岁先列宰执拜罢为异”。赵希弁的《郡斋读书志·附志》则更详细指出:该书“自太祖建隆之元,迄于钦宗靖康之末。祖《春秋》之法,而参以司马公《举要历》、吕氏《大事记》之例,宰辅拜罢表诸年首”。《文献通考·经籍考》卷24引《中兴四朝国史·艺文志》则言:“幼学采国史、实录等书,为《国朝编年政要》以拟纪,起建隆,讫靖康”。综合诸家记载可知;该书以官修的实录、国史等为取材对象编修成书,记事起自太祖建隆,止于钦宗靖康,即记述北宋九朝历史。在编排方式上,则于每岁之首先列宰执拜罢;主体部分按编年记载朝廷大事,并且类似于国史的本纪。很明显,该书的编修形式,实同于李的《皇宋十朝纲要》。
纲要体的产生,无疑是南宋崇尚编年,南宋史家纷纷发展和变通传统编年体编修形式的产物。具体而言;一是司马光的《举要历》、吕祖谦的《大事记》、朱熹的《纲目提要》以及李焘的《举要历》等,为当时处在史体变革时期的李和蔡幼学提供了具体范例,这些史体或者记述方式均以叙事简明、便于阅读为特色,因此必会受到南宋时人的重视。二是李和蔡幼学均参与过官方修史,他们对纪传体国史的编修形式极为熟悉。如蔡幼学就“惟于国史研贯专一”,那么他们将国史表、志的做法及内容创新性地吸收进自己的史著,则是不足为奇的事。最后,李和蔡幼学之所以能够编修出纲要体的史著,还与他们的师学渊源有极大关系。李之父李焘,不仅略仿司马光的《举要历》而撰成了简明的《续通鉴举要》68卷,而且还撰有《思陵大事记》36卷,这为李编撰《皇宋十朝纲要》无疑提供了直接借鉴及史源。蔡幼学之师陈傅良,曾撰有《建隆编》1卷。陈氏在该书《自序》中指出:“自李焘作《续通鉴》,起建隆元年,尽靖康元年,而一代之书萃见于此,可谓备矣!然篇帙浩繁,文字重并,未为成书,难以观览。今略依汉司马迁《年表》大事记、温公司马光《稽古录》与(李)焘《举要》,撮取其要,系以年月。其上谱将相大臣除罢,而记其政事因革于下方。……诚能考大臣之除罢,而识君子小人进退消长之际;考政事之因革,而识取士、养民、治军、理财之方,其后治乱成败,效出于此”。陈振孙又在《直斋书录解题》卷四中言:该书“盖《长编》太祖一朝节略也。随事考订,并及累朝始末”。由此可明显看出,《建隆编》系节略《长编·太祖朝》而成,编修时参考了司马迁《年表》、司马光《稽古录》和李焘《举要历》等做法,并且分上下对将相大臣除罢以及政事因革分别编排,每事后还加以陈氏考辨议论。这种编修形式,必定会对蔡幼学编撰纲要体的《宋朝编年政要》产生直接影响。
及至明代,谈迁在其编年体史著《国榷》卷首四卷中,对明代重要典章制度做了分门别类性综合叙述,具体计有大统、开圣、天俪、天潢、各藩、舆属、勋封、恤爵、戚畹、直阁、部院上、部院下、甲科、朝贡等十四目,显然是吸收了纪传体“表”、“志”的内容,其编修形式明显受到宋代纲要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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