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美国对中管理员反倾销案例研究:关键情形

美国对中管理员反倾销案例研究:关键情形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关键情形2003年10月16日,申诉人指称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或怀疑存在着与来自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相关的关键情形。因为有由于被调查产品在欧盟倾销进口造成实质损害和倾销的历史,所以判定关键情形存在测试的第一个标准是满足的。考虑到上面的分析总结及在关键情形备忘录中的详细描述,DOC初步裁定对中国生产的彩电进口和从中国出口的彩电而言,关键情形是存在的。

美国对中管理员反倾销案例研究:关键情形

第七节 关键情形

2003年10月16日,申诉人指称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或怀疑存在着与来自中国彩电反倾销调查相关的关键情形。根据DOC19CFR351.206(C)(2)(i)之规定,因为申诉人在初裁作出的前20多天提交了关于关键情形的指称,美国商务部必须在不晚于初裁日期前发布初步关键情形的决定。

《关税法》第733(e)(1)项规定,DOC将初步裁定关键情形是否存在,如果它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或怀疑:①有由于在美倾销进口品而带来的倾销和实质损害的历史,或被调查商品的进口人或进口账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在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被调查商品,而且由于这样的销售而有可能带来实质损害;②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被调查商品大量进口。

根据美国商务部规则19CFR351.206(h)(1)之规定,在裁定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是否是“大量”的,美国商务部通常考察以下因素:①进口品的数量和价值;②季节性趋势和③进口品对国内消费的生产份额有重大影响。此外,19CFR351.206(h)(1)规定除非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的进口品比在可比阶段的最接近的前端期间的进口品至少增加了15%,秘书处将会认为进口是大量的。

根据DOC19CFR351.206(i)之规定,美国商务部将“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定义为自受理申诉之日起至此后的至少3个月的一段时间。不过,其规则也规定,如果它发现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有理由相信在申诉程序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申诉程序有可能进行的话,它可以考虑自更早一点的时间起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

在裁定上述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时,DOC检查:①申诉人2003年10月16日提交的材料中的证据;②DOC要求的出口商具体的装运数据;③自低于公平价值调查启动日以来获取的证据(即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公布的另外的进口统计数据);④ITC的初步损害裁定。

裁定有无倾销和实质损害时,美国商务部一般会考虑有无自争议国家的被调查商品在美国正在进行征收或以前征收过反倾销税令及其他任何国家现行发布过征收税令。DOC通常不考虑将案件调查的启动或没有ITC实质损害的肯定性认定中的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或终裁作为足以满足这一标准的历史迹象。关于对中国彩电的进口,欧盟1995年对来自中国的彩电采取过反倾销税措施。因为有由于被调查产品在欧盟倾销进口造成实质损害和倾销的历史,所以判定关键情形存在测试的第一个标准是满足的。因为DOC初步认为《关税法》第733(e)(1)(A)项规定的也能满足,它必须考虑在《关税法》第733(e)(1)(B)条款下商品的进口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是否是大量的。根据DOC19CFR351.206(h)的规定,决定进口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是不是大量的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值;②季节性趋势(如果可适用的话);③进口产品影响国内的市场份额。在审查数量和价值数据时,美国商务部特别地将立案前后最近的同样长的期间的出口数量进行了对比。除非在比较的期间内进口产品比基准期间的产品进口至少增加了15%,在19CFR351.206(h)条款下,DOC认为进口产品没有构成“大量”。(www.xing528.com)

在决定进口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是否大量的同时,DOC比较了立案前5个月应诉者的出口数量(即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与立案后应诉者5个月的出口数量(即2003年5月至2003年9月)。这些阶段的选择是商务部基于其使用自立案当月起至初裁生效日止最长的时间段内可得信息之实践而确定的。

DOC要求并从长虹、康佳、TCL和厦华获得了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每月装运数据。根据每月的装运情况,DOC发现这些公司的每家装运数量增加速度都在15%以上。所以DOC分析申诉前的前两年(即2001年和2002年)的时间系列数据来提出季节性问题。尽管这些数据表明在那些同样基准和比较的时段内应诉者的进口数量也有重大的起伏,它发现这一季节性模式并不是进口增加的所有原因。DOC特别地注意到,进口产品的增长大大超过正常的季节性水平增长。因此DOC认为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在比较期间内是大量的。

关于进口是否影响到国内消费的份额,根据19CFR351.206(h)(iii)之规定,DOC不能考虑进口影响到国内消费份额的情形,因为现有的数据不允许DOC作出这样的分析。在被调查公司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所有其他”类的公司的关键情形分析是商务部的实践。因为DOC裁定本调查中每一强制性应诉者都存在着关键情形,因此它认为,被“所有其他”比率涵盖的每一个公司都存在着关键情形的状况。

正如上文所述,其他方没有对DOC提供信息的要求作出回应,因此它依赖于可得不利事实来确定可适用到“中国实体”的税率(即PRC普遍税率)。所以,可得不利事实的应用在对于中国实体的关键情形分析中也是有保证的。作为本案的可得不利事实,DOC依赖于2003年9月份(初裁时可获得的最新一个月的数据)的进口统计数字。进口统计数字表明,进口数量的增长远远超过15%。即使它从总计的进口数据中减去强制性应诉者提供的装运数据并比较基准期间与比较期间的余下的进口数量两者间的差距,结果表明大量进口是存在的。

总之,DOC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或怀疑从中国进口的彩电会带来倾销和实质损害的可能性。DOC还进一步认为每一强制性应诉者在相当短的时间内都有大量进口彩电的行为。考虑到上面的分析总结及在关键情形备忘录中的详细描述,DOC初步裁定对中国生产的彩电进口和从中国出口的彩电而言,关键情形是存在的。

根据《关税法》第733(e)(2)款规定,一旦发布在就中国彩电的调查中作出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肯定性初步裁定,美国商务部将命令海关边境保护局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其本调查中的初步裁定之日前的90天或之后暂缓中国彩电所有用于消费、正在签订或者从仓库中撤出的条目的清算。海关边境保护局将要求进口商/出口商存储与联邦公报颁布的初裁中确定的初步估计的倾销幅度等值的现金、或提交与联邦公报颁布的初裁中确定的初步估计的倾销幅度等值的保函。初裁后发布的清算中止将一直生效到下一次公告的发布。在DOC作出本调查的终裁时,即初裁公布后的第135天,它将就所有与来自中国的彩电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的关键情形作出终裁。但DOC在作出终裁时,否定了关键情形的存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