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实质损害的确定
在反倾销调查的初步阶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就是否有合理迹象表明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而给美国的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作出认定。
在做出决定前,它必须考虑以下因素:进口产品的数量、它们对国内彩电的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彩电生产商的冲击。对“实质性”的定义是“不是非合理、非实质性或非重要的损害”。在判断是否有合理迹象表明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而给美国的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ITC对与美国产业现状相关的经济因素进行了考虑。这些经济因素没有任何一个是决定性的,并且都是在“受损害产业的商业周期和竞争状况的范围内”考虑的。
一、竞争状况
在调查分析时,ITC考虑到以下竞争状况:
由国内市场消费所表现的对彩电的国内需求量在2000—2002年间增加了19.2%,从2000年的1560万台上升到2002年的1860万台。但2003年的一月到三月间的市场需求320万台却比2002年同期370万台降低了。美国彩电消费的趋势是转向平面彩电、大屏幕彩电和数字彩电。当然在被调查阶段也有一部分是转向非阴极射线彩电的(不在调查范围内),比如等离子彩电、液晶彩电等。
由于技术进步导致质量改进的同时成本也在降低,美国国内彩电市场的一个特点就是彩电价格不断地受到侵蚀。彩电新款不断面世,在样式和性能上与旧款只有稍微的不同,但价格都有很大的差别。彩电的消费者价格指数自1981年以来一直就是下降的。
所有生产商和3/4的进口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彩电。绝大多数的国内生产商把彩电售给批发商。五河为其他厂家组装彩电,然后由后者贴五河商标直接售给零售商。这种方式在业内俗称“贴牌”。
6个国内生产商里的4个声称它们100%通过合同销售。合同一般一年一订。剩余的2家里,一家以一定比例通过合同方式销售,另一家以一定比例通过买场摊点销售。12个进口商里的10家说100%的是摊点销售,其余两家完全通过合同销售或采购。
由于商标名称、质量认知度和产品类型的不同,对进口彩电和国内彩电间的直接竞争程度,有关方意见不同。应诉方称在彩电市场上商标名称对价格和质量认知度有很大的影响。国内采购商西尔斯·卢巴克公司(“Sears”)和沃尔玛说彩电采购很大程度上受顾客对质量和价值认知度的影响,而顾客对质量和价值认知度直接和商标知名度和地位相关。因此,应诉方声称,绝大多数的进口彩电都不是知名的,故质量、认知度很低,销售价格也很低。
应诉方和采购商还声称彩电市场根据商标名称可以分为三类:“好”,“更好”和“最好”。它们声称第一层销售的特点是销售的彩电只有最基本性能,是一些不太知名的品牌,如大宇、奥莱尔恩(还使用Sansui的商标)和金星,且奥莱尔恩是该层次竞争的唯一国内生产商。第二层是有比较知名的品牌构成,包括东芝,菲利普等。顾客一般认为这些品牌是“中档”的。第三层是非常著名的牌子,主要是索尼等,这些公司生产彩电是高性能的,售价也最高。
申诉方则认为彩电市场的价格竞争很激烈,所以品牌对价格结构的影响越来越小。中国彩电品牌为了进入市场,必须定价很高,但随着客户对这些产品慢慢熟悉,这种进入市场的考虑因素也就慢慢消失。申诉方还声称这些进口彩电不仅仅局限于低端市场,还包括其他类型和性能的彩电,而且很多国内彩电商都参与第一层的市场竞争。
从中国进口彩电的美国进口商APEX公司的目录中,可以看出它包括了其所有的高端彩电市场。这些彩电的高性能包括纯平、高清晰技术、投射屏以及超过65寸的大屏幕。
彩电主要是通过全国大的零售商店销售到客户手里的。但最近,这些零售商大大提高了它们的市场份额和购买力。最大的5个零售商在2002年卖出了全美65%到70%的彩电,而10年前这个数字仅为40%左右。沃尔玛等是全国范围内的彩电销售商,它们销售美国本土生产的彩电、从中国进口的彩电以及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彩电。
沃尔玛强调它们为了感恩节后的“闪电”销售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了很多的彩电,数目远远超过其日常销售所需的数目。沃尔玛还称没有一个国内彩电生产商可以满足其从事这些采购的非价格要求。在调查的最后阶段ITC力图寻找更多的信息来证明,上述从中国进口的彩电和美国本土的彩电间直接和间接的竞争到了什么程度。最终,从中国和马来西亚以外的墨西哥进口的彩电供应了美国市场,占据了调查期间美国进口彩电的主要部分。
二、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彩电的数量(www.xing528.com)
《关税法》第771(7)(C)(i)项规定:“委员会必须考虑进口商品的数量,或者数量的增长,不管是绝对数字还是相对于美国的生产或消费,是否显著。”
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彩电的累积数量近年增加了10倍,从2000年的21万台增加到2002年的270万台。增长最明显的是发生在2001年到2002年间,从37.1万台增加到270万台。进口价值也有相应的增加,从2001年的9100万美元到2002年的51800万美元。在2003年中期,进口仍然在增加。2003年中期总数是36.1万台,而2002年中期只有14.3万台。
从国内消费市场份额来说,这些进口彩电从2000年的1.3%增加到2002年的14.2%。这些增加绝大多数发生在2001年到2002年间,从2.3%增加到14.2%。进口所占的市场份额在中期也有增加;2003年中期是11.4%,而2002年中期是3.8%。美国国内工业的市场份额则从2000年的32.6%降到2001年的29.5%和2002年的25.3%。同期中国和马来西亚以外的进口的市场份额也同样从2000年的66.1%降到2002年的60.5%。因此说,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彩电市场份额的增加导致了美国国内彩电和其他国家进口彩电市场份额的下降。
三、被调查进口品的价格影响
《关税法》第771(C)(Ⅱ)项规定,评估被调查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委员会应当考虑:①与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很低;②这类商品的进口的影响是否把价格压低到一个相当的水平或阻止价格的增长,否则(无进口的话)价格会有一个相当大幅度的增长。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美国生产商和彩电进口商提供,自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装运给美国市场上不相关消费者的彩电产品数量,及价值总数的季度F.O.B.数据报告。价格数据只要求那些分开报道的销售给零售市场和原产地制造商(“OEMs”)的7种狭义的产品类型。可用的价格数据来自4家生产商和7家进口商,这些公司报道的价格数据分别占2002年美国生产商彩电装运量的35.8%,占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的被调查进口品装运量的28.9%和1%。
调查期间,被调查商品一直以低于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在销售。在所有的38个可能的价格比较中,被调查品的价格均低于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低价销售的幅度在1.6%和50.3%之间,其中该范围内的约60%是介于10%与30%之间。ITC认为这种低价销售是显著的。在调查期间,这些被调查品的价格和国内价格一样呈下降趋势,但它们的下跌幅度远大于后者。然而,美国国内价格下降速度快于在1995年至2001年间电视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下降4.3%的速度。ITC由此认为被调查品有着明显的抑制国内价格的影响。所以它断定在调查期间被调查进口商品对美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有着明显的消极影响。
四、被调查进口商品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关于对国内产业的影响,ITC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它认为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彩电在调查期间对国内产业的环境已造成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如同上文所论,它发现在调查期间,进口品的数量很大,数量增加显著,且进口品的消极价格影响也很明显。国内产业的诸多财务和其他因素的指标呈下降趋势,而同期进口品却以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获得了国内市场份额。
同期,国内产业的生产大幅下降,从2000年的560万台下降到2002年的490万台,2002年临时调查期间为81.9万台,而2000年的同期却为110万台。尽管夏普将其生产运营场地放在墨西哥,美国的生产能力却相当稳定,2000年为800万台,2002年仍为810万台。不过,数据显示这一生产能力的绝大部分没有使用,这一点为整体国内行业低生产能力使用率所见证。平均国内生产能力使用率从2000年的66.8%降低到2002年的56.6%。2003年的临时调查期间的平均国内生产能力使用率为38.5%,而2002年同期却为50.8%。与生产相关的产业工人人数从2000年的4184人减少到2002年的3993人,从2002年临时调查期间的3495人减少到2003年的2884人。
国内产业的毛利润、运营收入、运营收入比率和净收入从2000年到2002年都下降了,在2002年临时调查期间和2003年临时调查期间相比也下降了。运营收入从2000年的1.34亿美元下降到2002年1.06亿美元,从2002年临时调查期间的1900万美元减少到2003年临时调查期间1000万美元。
运营收入比率从2000年的4.8%下降到2001年的3.8%,在2002年略有回升,到4.1%,但仍低于2000年的水平;从2002年临时调查期间的2.8%降低到2003年临时调查期间的2.1%。
ITC注意到在2000年至2001年间,在进口品大量增加之前,国内产业在经营业绩方面出现了某些下滑现象。然而,由于进口品的持续增加和进口品持续以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在美销售,美国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在2003年临时调查期间进一步恶化。
因此,在上述初步调查记录的基础上,ITC认为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被调查商品对国内彩电产业有着显著的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在初裁和终裁中,ITC认为从中国进口的彩电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对美国的彩电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和损害威胁,即有实质损害且损害与进口彩电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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