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累积评估问题
根据《关税法》规定,处理累积评估问题时,如果该商品的进口彼此竞争且和美国国内相同商品竞争,ITC要根据国内生产商提起的调查请求或者从美国商务部自己启动调查的当天开始,评估从所有国家进口的该商品的累积数量和它们对价格作用。在判断一个进口商品是否和美国国内相同产品竞争时,ITC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不同国家进口的被调查商品彼此的共性程度以及进口商品和国内相同商品的共性程度,包括对特殊客户需求和其他质量相关问题的考虑;②在同一地理市场上,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彼此之间和与美国国内相同产品间的销售或承诺销售情况的对比;③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彼此之间和与美国国内相同产品间的通常的或相似的分销渠道的对比;④进口商品是否同时在市场上出现等。
以上任何一点都不是决定性的,并且不排除还要考虑其他未列出因素的可能。所列的几点为ITC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ITC据此来判断进口商品彼此之间以及进口商品和国内相同产品间是否互相竞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需考虑的只是竞争的“合理重叠”问题。
本案中,在初步调查阶段,各方对商品的累积均无疑义。对中、马两国进口商品的调查请求是同一天提交的,并且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析累积性时的四点考虑因素,ITC发现存在竞争的合理重叠。
初步调查记录显示各进口商品之间以及进口商品和国内相同产品之间本质上是可以互换的。在显示屏尺寸和产品种类上,从中国进口的彩电、从马来西亚进口的彩电以及美国国内相同产品之间,有非常大的重叠性。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应诉者也承认,进口彩电和美国国内生产销售的彩电有直接的竞争关系。13位应诉进口商中的10位认为从中国进口的彩电总是、经常或者有时候是与国内相同产品可以互换的。9位应诉进口商中的7位认为从中国进口的彩电总是、经常或者有时候是与从马来西亚进口的彩电是可以互换的。(www.xing528.com)
在整个被调查阶段,在美国市场上都有被调查商品。
所有的生产商和3/4的进口商都是在全美销售彩电;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的彩电在同一家商店里和美国相同产品同时销售,所以ITC认为在被调查期间进口彩电和国内生产的彩电在相同市场上是同时出现的。
虽然美国国内彩电和进口的彩电不是通过相同的渠道分销的,但还是有一定程度的重叠。国内彩电主要是由生产商直接销售给分销商。绝大多数的进口彩电则是由进口商销售给大的零售连锁商店或分销商,然后由后者销售给零售商。
因此,根据源于对从中国进口彩电的数量和影响的累积性分析,ITC认为在进口彩电和美国国内相同彩电间有合理的竞争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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