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同类产品、产业和调查范围
在立案调查通告里,ITC说明此次调查的产品范围是“特定彩色电视机”,包括完全组装好和不完全的背投或高速电子显像管的电视接受器,带有对角线长度超过52厘米的电视显示屏,而不论其是否与录像或复制设备结合在一起,只要能接收到广播电视信号并生成图像。特别需要提出的是,那些不能接收到广播电视信号的计算机调控器或其他图像显示装置不在调查之列。
完全组装的彩电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已全部组装好并随时可以收看的彩电,不完全彩电包含生产成品彩电的所有部件并包括指定作为彩色电视接收机配套元件的电视机、未组装的彩电或非成品彩电。不完全彩电由生产商进口并在美国的生产场所组装成成品彩电。
用户用这些彩电产品来直接收听或收看空中广播或收看有线电视,也用来作视频游戏、录像机、数字视频录放机或计算机的显示屏幕。综合功能彩电将录像机/录放机和/或DVD录放机包含在同一类中。被调查彩电的范围是显示屏尺寸的大小从21英寸至35英寸以上,包括背投纯平彩电和高速阴极投射彩电。在显示屏尺寸和背投(直观)与高速投射彩电对比外,调查范围内的彩电可能根据一些特征包括曲面屏幕彩色图像管(“CPT”)与纯平彩色图像管之对比,屏幕高宽比,模拟与数字之对比和特征水平等将它们彼此区别开来。阴极管投射电视和背投电视功能一样,但体积要大得多且更为昂贵。由于体积关系,美国市场上的阴极管投射电视都是本土生产的。
在国内同类产品认识上,国内厂商认为存在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国内产品只有一种:52厘米(21英寸)以上的背投和阴极管电视。对该国内相同产品的定义,应诉者无疑义。
中国应诉者认为请求调查者之一的五河公司只是组装型企业,在美国没有境内足够的生产活动来生产相同的产品,应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五河公司则辩称虽然其只是组装彩电,但有足够的与生产相关的活动,应该是国内产业的一部分。(www.xing528.com)
ITC在判断一家公司是否符合国内生产商的资格时,对一个公司在美国境内与生产有关的活动要进行整体分析。如果一个公司的生产活动低于某种标准,就不被认为是国内生产商。一般有六点可以考虑:①投资资本的来源和范围;②在美国生产所需的技术队伍;③美国境内产品的附加值;④职工人数;⑤美国采购原料的数量和类型;⑥任何与生产相同产品相关的其他活动和成本。
以上六点中任何一个单独的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能考虑其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根据初步调查记录,ITC认为五河组装彩电的行为满足充分生产活动的条件,因此是美国国内产业的一部分。五河使用的彩电的最主要、最贵的部件是在美国采购的,而且,在生产彩电过程中,它直接或间接雇佣了若干名工人。基于以上原因,ITC没有把五河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ITC认为,就调查的初步阶段而言,美国的国内产业包括7家公司,即五河、玛茨史塔·寇萄布吉美国电子产业公司(“MKA”)、奥莱尔恩美洲公司(“Orion”)、三洋制造有限公司(“Sanyo”)、夏普美洲制造有限公司(“Sharp”)、索尼美国公司(“Sony”)和东芝美国消费产品公司(“Toshiba”)。这7家公司在调查的全部或者部分期间生产彩色电视机。虽然根据《关税法》第771(4)(B)项规定,ITC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判断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商是否应该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即把那些作为被调查商品进口商或者出口商关联方的,或者本身就是进口商的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但实际上无一被排除出去。
针对调查范围,长虹提出异议,厦华要求高清晰度电视机应当排除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外,长虹要求将高速阴极投射彩电排除在外,并提出理由,但ITC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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