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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的界定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被调查的各方没有任何一方要求撤销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因此,DOC初步决定继续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企业在提交答辩书时没主张“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多数提出了“替代国”的选择。

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的界定

第四节 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替代国的确定

反倾销调查中,DOC主要负责公平价值的调查,即调查和裁决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如何。而对中国产品决定公平价值时,它主要根据两个前提来考虑,即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和替代国的选择。

美国商务部在过去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一直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NME)国家对待,如在2000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来自中国的散装阿司匹林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最终裁决的通知》及2000年4月13日《关于对来自中国的某种非冷冻浓缩苹果汁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最终裁决的通知》中均持此态度。而且这种态度除非DOC发布撤回命令,否则一直生效。

本案中,被调查的各方没有任何一方要求撤销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因此,DOC初步决定继续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当DOC调查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时,根据《关税法》第773款(C)(1)项之规定,在确定商品的正常价值(NV)时,要综合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的生产因素,用一个可比较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的可比商品的生产商来参照评估。虽然此次调查中,有关各方可以要求把中国的金属折叠桌椅产业当作市场导向型产业来对待,但DOC没有收到可以作这种认定的有关信息或要求。因此,本次调查中,它没有把中国的金属折叠桌椅产业看作市场导向型的产业。在其初裁和终裁中均肯定了这一做法:不提出异议,即认为进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有关产业是非市场导向产业。(www.xing528.com)

我国企业在提交答辩书时没主张“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多数提出了“替代国”的选择。尽管申请方提出的是印度尼西亚,我国企业提出的是“印度”。

当DOC调查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时,《关税法》第773(c)(1)项要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的正常价值,它要选取一个它认为合适的市场经济的替代国,然后从该替代国的角度去考察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因素,从而确定商品价值。DOC在综合各方面它认为的合理因素情况下,决定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菲律宾为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替代国。它认为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要考虑来自这个替代国资料的可用性可靠性。对于中国的案例而言,最常考虑的替代国是印度,如果它也是该商品的重要生产国的话。本案中,DOC认为印度也是该可比商品的重要生产国。因此,初裁时印度成为优先选择的替代国;终裁时肯定了印度是“较适当的”替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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