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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美国对中管理员反倾销案例研究中的税率差距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节评述从本案的结果来看,未积极应诉和积极应诉的公司的被征反倾销税率差距巨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红点公司,针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两次要求纠正错误,降低税率,并最终有所体现。为此,我们应充分注意到这一点。中国政府及时送达有关当事方,所有当事方均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了它们的反馈,但多数没有进行积极应诉;LukKa虽然回应了申诉,但遗憾的是未对问卷作出回答。最终它们被征收了高额关税,税率达164.75%。

了解美国对中管理员反倾销案例研究中的税率差距

第九节 评  述

从本案的结果来看,未积极应诉和积极应诉的公司的被征反倾销税率差距巨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红点公司,针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两次要求纠正错误,降低税率,并最终有所体现。但尽管如此,这只是局部的胜利。从根本上说,我们应当否定反倾销税,否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按市场价格来定正常价值,而非以替代国的价格为标准。本案的另一个特点是涉及香港公民与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投资商)分别在中国大陆设立不同公司的应诉。香港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地区,在关境内所设立的公司为其关境内的主体,而非中国大陆的公司,其经营管理不受中国政府的控制,所以它们不需经过分析就可享受单独税率。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由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企业,在遭受反倾销之诉时,只要主张它们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应适用单独税率,并且自己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等购自市场经济地区或国家,则它们既可不经分析、就享有单独税率,还可在计算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使用替代国的数据。因为在美国看来,是否受中国政府的控制是它确定该企业是市场经济型还是非市场经济型的坐标。为此,我们应充分注意到这一点。目前在我们国内有许多非公有经济的市场主体,如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等,它们几乎构成我国现有市场主体的多数。在它们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受到反倾销之诉时,可以据理力争,以确定市场经济企业的地位,免遭“替代国”价格标准的屠戮。可惜的是,我们的许多企业面对外国的反倾销,退避三舍,任人宰割,白白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国内地的诸多生产礼品盒的企业,肯定有不少是非国有企业,但它们没有积极应诉,在被征收高达164.75%的反倾销税率时,竟然无任何反应,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遗憾。结合本案,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反思:

一、积极、及时应诉是第一原则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企业在遭受反倾销之诉时,都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辩解和回应,并接受问卷调查,否则,视为放弃应诉,政府反倾销部门将按照申诉人的请求作出裁定。显然,不应诉,就意味着权利的放弃,乃至以后放弃美国市场;更为恶劣的是,如果其他国家的竞争企业纷纷模仿美国的做法,中国企业不应诉,则中国的有关产品会最终被彻底地赶出国际市场。本案中,申请人辨认出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特定折叠礼品盒的生产者,共有18家:大菲尔德金色控股公司、世纪配送有限公司、中国艺术华嘉进出口公司、纯太印刷有限公司、德克森工作室公司、方圆国际经济贸易公司、金磨坊有限公司、荷梅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港达三纸制品有限公司、红星胶印印刷有限公司、K.C.(香港)有限公司、里奥纸制品有限公司、路卡印刷有限公司、满桑信封制造有限公司、马·富产业有限公司、宁波聚德贸易有限公司、RankSharp投资有限公司及红点纸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应诉的只有德克森工作室公司、马·富产业有限公司、红点公司和香港LukKa公司四家,中国大陆公民举办的企业未有一家应诉,其中德克森公司由于已于2001年3月歇业,不再接受调查。尽管香港LukKa公司回应了,但由于没有对问卷作完全回应,美国商务部认为,虽然记录显示该公司位于中国香港地区,但它也没有关于谁拥有LukKa的信息,对其他情况,特别是中国政府对LukKa施加的控制程度等也不清楚,所以商务部仍初步裁定LukKa没有反驳对“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主体一部分”的假设;由此,通用税率适用于该公司。由这个逻辑反向推断,只要不反驳,则美国商务部就认为其推论成立,而不管实际情况如何,何况中国大陆的企业未做任何反馈。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对进入反倾销调查名单后,除非证明自己不应在该名单中,否则都应尽力做好问卷反馈,以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有关中国政府部门,尤其是我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应诉中应起到积极作用。没有政府的协助和支持,企业单边作战往往是难以取胜的。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向申请中列举的目的商品的所有生产者/出口商以及中国政府发出了局部的A部分问卷,请求中国政府协助向所有目的商品的生产者/出口商送达问卷。中国政府及时送达有关当事方,所有当事方均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了它们的反馈,但多数没有进行积极应诉;LukKa虽然回应了申诉,但遗憾的是未对问卷作出回答。最终它们被征收了高额关税,税率达164.75%。如果政府能给予更多的协调和支持,甚至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各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则中国企业的损失可能会大大减少。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否定和市场经济导向企业的主张及权利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出市场导向生产企业,结果都被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来对待。但是,由于红点公司和马·富要求单独的反倾销税率,美国商务部考虑到两家公司的投办主体的非政府控制的特点,将它们视为有资格享受单独税率的市场导向型企业(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只要它们证明其有关原材料是购自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则其价格被视为市场价格,不按替代国价格计算),而其他的企业一律按非市场经济的企业来对待,于是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来计算其正常价值,并依此来衡量中国其他厂家的出口价格是否是公平价值,结果便是前两个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红点8.90%,马·富0.39%,其他164.75%)分别约是后者的1/20和1%。上面提到的18家企业除了红点、马·富以外,大陆企业置权利于不顾,听任美国的单方面制裁,实在令人痛心。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纷争的环境中,不争取自己的权益,就会蒙受无谓的牺牲,直至毁灭。如果我们主张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或至少主张企业自己是自主经营并非政府控制的市场导向企业,我们就会争取到非常低的或至少合理的反倾销税率,甚至可能会不被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完成的《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从我国经济现实出发,同时考虑指标的国际可比性,以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贸易环境公平化和金融参数合理化等作为测度体系,认为2001年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加入WTO承诺的外在推动,市场化程度在2002年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该研究负责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所长李晓西说,判断一国是否达到市场经济标准,60%是一个临界水平,中国达到69%的市场经济水平,无疑是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前局长王世春说,是否是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重要的参数。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我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的一个关键难题。这项成果如能得到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对继续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和谋求公平公正的贸易地位将产生积极影响,也为倾销幅度的确定等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标准,以使我国企业免受所谓“替代国”之影响。当然这一成果有赖于我国企业和政府的积极努力,特别是遭受反倾销之诉的企业主动提出以驳斥和否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当然,对于本案中,对香港公司设立的LukKa公司而言,它由在全球已公认的市场经济地区香港(WTO成员方)的企业经营,对其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就不应当全部适用“替代国”的所谓正常价值来计算其生产成本,而应当按照其实际生产成本来计算。但美国以该公司不提交完全反馈信息及不清楚该公司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就当然地推定其受中国政府控制并适用中国通用税率,我们认为是不当的;它反映了美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反倾销方面的利己主义的选择。

此外,在替代国选择方面,中国应诉企业常出于被动地位;替代国常由申诉人或美国政府单方面指定,我国参与指定的很少,甚至对美国商务部征询应诉人意见时,也鲜有提出异议或提出自己选定的替代国之意见。如本案中替代国是由美国商务部指定的。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所谓的与“中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市场经济国家”了解不多,如我们对哪些国家及这些国家在什么产品上与我们的发展水平相似(包括技术发展水平、劳动力、自然资源或原材料)等就不是很了解。为此,我们应加强对有关与我国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进行调研、了解,以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确立前,针对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发出我们的声音,并尽力去争取到真正意义上的与我国特定产品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家,取得相对公平的“正常价值”,避免更大的损失。目前,我们在替代国选择方面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方面一样,十分被动,是他人刀俎上的鱼肉;但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是由一定的政治性因素所导致,要改变需要花很多努力;而替代国是局部的、技术性的问题,有一定的灵活度,在操作上具有可实现性。为此,我们可以去努力。(www.xing528.com)

三、熟悉美国有关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要求其有关政府部门纠正错误

本案中红点公司和马·富在初裁后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要求美国商务部纠正自己的行政错误,适时调整或减低税率;终裁后红点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有错,还进一步要求其改正,足见其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及对美国法律的熟悉。实际上,由于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数据一般难以收全,其计算程序十分复杂,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有时裁定就是在不完全数据情况下做出的。所以,在这样的过程中,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错误在所难免,问题在于我们能否及时拿出数据、证据,要求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时纠正。本案中的两个公司,尤其是红点公司,值得我们内地企业学习

四、本案涉及一个国家、两个关税区的不同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现象,对此如何加强两个关税区的联系、统一步伐,以共同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应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方面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之经验和成功做法对内地企业有着较好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两地企业应团结奋战,统一行动,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本案中,如果两地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应诉,则内地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也许会很低;不幸的是,两地缺少联络,香港企业孤军奋战,尽管成绩不凡,但这毕竟是局部的。如果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一起行动,它们的市场导向企业地位可以依据美国商务部的逻辑而得到承认。为此,我们认为,尽管反倾销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的私行为,但中央政府可以就此与香港地方政府加强合作,而两地的行业协会更是任重道远,以为以后两地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之诉时做好准备,使中华民族企业的损失最小化,并为今后的两岸四地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维护创造条件。

【注释】

[1]72FR28025,May18,2007

[2]1997年美国有300家工厂有能力生产折叠礼品盒,调查该案时,美国至少有12家生产或最近生产国内类似产品。

[3]犹太人的节日,又称圣殿节。

[4]Seehttp://ia.ita.doc.gov/w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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