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美国商务部案件摘要或者其他书面评价可以在此通知公布之日起不迟于50天内提交给进口管理处秘书助理,而有关当事人反驳书状、限于案件摘要中提起的事项,应当在此初步裁定公布之日起不迟于50天内提出。提交给美国商务部的任何书状应当随附所使用的权威证据清单和事项执行摘要。此摘要,包括脚注,应当总共不超过5页。根据《关税法》第774条,如果有此种请求,美国商务部将举行一次公众听证会给予相关各方一个机会以对案件或者反驳书状中提出的论据进行评价。任何听证都假定在此通知公布之后57天后在华盛顿特区宪法大道第14街美国商务部举行,时间、地点待定。当事方应当在计划日期前两日通过电话确认日期、时间和听证地点。当事各方如果希望要求听证,或者如果要参与已经提出请求的听证时必须在此通知公布后的3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1870房间的出口管理处秘书助理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其内容应当包括:①当事人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②参加人数目;③将要讨论的事项清单。听证时,每一当事方可以仅就该当事方案件摘要中提出的事项作正面陈述并仅对相对方反驳摘要中包括的论据进行反驳陈述。
2001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了红点和马·富两公司对行政错误的及时辩解。红点诉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其倾销幅度时疏忽地使用了墨水的价值替代收缩性薄膜的价值。后者则指出两项行政错误:①美国商务部使用了不正确的报关费用单位成本,因为它将这一成本转换为以每一份为基础,似乎它是以每千克为基础而不是以每套为基础上报的;②美国商务部没有将港口费用或者文档费用中的港元转换为美元。(www.xing528.com)
美国商务部审查了其初步裁定并同意它们的行政错误的确构成了其19CFR351.224(f)规定意义上的行政错误。另外,它认为根据19CFR351.224(g)(1)和19CFR351.224(g)(2)之规定,这些是“重大错误”级别的行政错误。因此根据19CFR351.224(e)之规定,它对初步裁定进行修正,反映在裁定中对两家公司进行征税倾销幅度的更正上:即将两家公司反倾销税率分别从30.11%、14.05%减少到19.96%、0.39%,其他未动。它作出终裁后,红点公司根据规定认为在出口价格的计算方面仍然有错,又提出更正要求,在美国商务部认定情况下,将其进一步减少为8.90%。未提出税率有错辩解的公司,税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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