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案情概述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在2001年2月20日收到哈佛折叠礼品盒公司、林、MA和菲尔德集装箱公司,L.P.,爱尔克园林,IL等的申诉后,ITC于当日立案调查,编号为731 TA 921。ITC发起调查和据此召开的听证会的公告在秘书办公室存有复印件并在2001年3月1日联邦公告上,公告听证会于2001年3月13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4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其初裁结果:在涉诉商品调查记录的基础上,它裁定,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33(a)条,存在合理迹象表明因为中国进口的折叠礼品盒,即美国协调关税表细目下的4819.20.00和4819.50.40(4819.20.00.40和4819.50.40.60数据统计报告)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LTFV)在美国倾销,使美国的行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DOC于2001年3月12日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为所有有关当事方留出了一个期间以便提出有关产品涵盖范围的问题。在2001年3月20日,哈佛折叠盒公司和菲尔德容器有限公司(“申请人”)要求修改调查的范围,排除在装配时没有任何一边至少为9英寸长的礼品盒以及外部是一种单纯的颜色并且没有用收缩薄膜、玻璃纸、其他树脂制作的包装纸或者纸板包装的盒子。DOC采纳了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意见。3月29日,DOC向调查中的相关当事方发出了一封信,向他们提供机会对在辨认被申请人在美国销售的不同型号时应当使用的特征提出意见。申请人在2001年4月10日提交了其意见。其他任何一方没有提交意见。在审查了申请人的意见之后,采纳了申请人提议的特征。
2001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了红点公司、LukKa和马克斯·富春(简称马·富)作为强制被申请人并决定不延长调查期间,并向红点、LukKa和马·富发布了反倾销问卷。2001年6月13日,DOC从LukKa的律师处得知LukKa不准备对问卷提交回应。2001年6月21日,收到了红点和马·富对问卷的回应。
申请人在2001年6月对被申请人的提交问卷提出了评价。2001年6月29日,DOC向红点和马·富发布了补充问卷。2001年7月13日,收回来自红点和马·富的对补充问卷的回应。
2001年6月6日,美国商务部要求为对生产因素估价的可公开获取的信息并评价替代国的选择。2001年6月29日,收到了来自马·富对替代国的评价,它认为用替代国生产要素来估价有关价格是适当的。2001年7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的额外因素信息和论据。但此信息到达太迟以至于无法在初步裁定中加以使用。DOC准备在最终裁定中重新检查替代国选择的问题。
2001年7月30日,DOC作出有倾销幅度的初裁,进行应诉的两家公司(红点公司和马·富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30.11%、14.05%,而未应诉的其他公司的税率为164.75%。8月6日对外公布。8月13日在两家公司的要求下,基于事实,DOC纠正了错误,将它们的税率分别减少到19.96%、0.39%,其他未动;8月17日,DOC公布了经修订的结果以更正行政性错误并且推迟了最终裁定。(www.xing528.com)
2001年8月8日,红点公司要求商务部将其终裁延期到11月12日(自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35天内)并再次延长临时措施。根据美国商务部19CFR351.210(b)(2)(ii)之规定,因为:(1)初裁是肯定性的;(2)要求延期的应诉方在被调查商品中占有较大的比重;(3)拒绝的强制性理由不存在,应诉人可以要求延期终裁。本案中,该延期请求符合法律规定,DOC同意了应诉方的要求,延期作出终裁。因为11月12日是联邦法定假日,DOC将至迟在11月13日作出终裁。
从2001年8月13日至17日,DOC对马·富在美销售的数据和其生产要素数据进行了确证。8月20日至23日,DOC对红点在美销售的数据和其生产要素数据进行了确证。9月10日,DOC对林蒂·褒曼公司(红点在美国的经销商)的销售数据进行了确证。9月17日,马·富递交了补充的替代国价值数据;10月2日,申请人和红点递交了与销售、生产要素确证和初裁相关的案例简要。10月9日,申请人和应诉人递交了与销售、生产要素确证和初裁相关的答辩简要。任何一方均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2001年11月20日,DOC裁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些折叠礼品盒(礼品盒)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估计的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倾销幅度为:红点纸业有限公司为9.26%,马·富产业公司为1.67%,中国通用税率为164.75%;后红点公司提出异议,DOC改正错误后调整为8.90%。
ITC调查的最后阶段由其根据DOC作出初裁通知,来安排时间表。ITC调查最后阶段的时间安排和举行的与之相关的公开听证会的通知由华盛顿特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秘书处邮寄通知副本及在2001年8月30日(66FR45864)联邦公报上发布该通知。听证会在2001年11月15日于华盛顿特区举行。2001年12月,ITC在本次最后阶段调查记录的基础上作出终裁,裁定美国制造折叠礼品盒产业由于从中国进口、商务部裁定以低于公平价值(LTFV)在美国销售的折叠礼品盒而遭到了实质损害。
2002年1月8号,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向海关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
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51(c)项规定,对来自中国的礼品盒反倾销税案启动了日落审查。审查结果是:美国商务部认为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会继续导致倾销或倾销的再次发生,并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果撤销反倾销税,倾销可能会更厉害。2007年4月19日,ITC裁定,撤销反倾销税可能会在可预见的合理时间内继续导致对美国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或损害的再度发生。为此,在2007年5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继续对来自中国的礼品盒征收反倾销税,直至下一个日落审查启动期(五年)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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