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无合理迹象表明因被诉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产品导致实质损害威胁存在
一、分析实质损害威胁之目的的累积计算
《关税法》第771(7)(H)项规定了威胁分析的累积计算。该规定将分析实质损害威胁的进口产品的累积计算权留给了ITC来自由裁量。英国德拉鲁公司已宣布在2000年9月将验钞机的生产从英国转移到美国。因此,在可见的未来,不可能有被调查验钞机进口的可能性,因为中韩都不出口验钞机到美国。因此眼前被调查的进口品只包括点钞机。所以,基于ITC评估目前实质损害的上下文所支持的评估分析和相关标准的评价,出于在初步决定中评定实质损害威胁之目的,ITC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累积计算从中国、韩国和英国进口的产品。
二、法律规定的因素
《关税法》第771(7)(F)项规定ITC来决定美国产业是否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损害的威胁,通过分析存在“进一步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迫在眉睫或者由于进口而致实质损害发生,除非发布征收关税令或双方接受中止协议。”ITC可能不会“基于只是猜测或假设”而作出这样一个决定,相反会把威胁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ITC已考虑到所有与这次调查有关的因素。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因素的评估,它认为无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的产业由于从中国、韩国和英国进口的台式点钞机和验钞机以被指称的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而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作为起始的事情,委员会重申其观点,国内产业目前在各个方面实际上是繁荣的。事实上,在调查期间该行业的运营状况有了显著进步和改善。上文已注意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在1997年和1999年间有着快速、显著的增长。委员会认为这些增长是显著的,但从竞争条件和无价格影响的角度看,它们并不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有何影响和作用。考虑到:(1)2000年9月以后英国生产的被调查的验钞机的进口的中止;(2)不同型号产品间的竞争的缺失;(3)国内产业的良好状况;(4)国内市场上来自日本的大量的进口产品,委员会认为将来被调查点钞机和验钞机的数量上的增长是不可能对国内产业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中国和英国的生产商,既无增加生产能力的计划,又无剩余生产能力,所以就没有可能使该种产品进口到美国的数量大量增加。韩国产业在2000年到2001年的确在计划增加生产能力。然而,美国市场对这三个被调查国家而言并不如它们本国和其他出口市场重要。因此,尽管可能有进口量的增加,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这种增加不可能是显著的。(www.xing528.com)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中、英、韩三国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商不可能进行重大的产品转换(即转而生产与美国生产商相竞争的产品)。记录数据不包含有任何迹象以表明,目前三国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只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点钞机和验钞机)的处理纸币机器的设备,能用来生产其他任何产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注意到美国进口商的被调查进口品存货在调查期末有所增加,不过,总体上看,存货与装运量和进口量的比率大体上维持在它们的历史水平上。在调查期末,外国生产商的存货和生产量与装运量的比率在降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认为被调查进口品会以可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或压制美国国内市场价的价格进入美国市场。如上所述,尽管在调查期间以低于国内产品价格销售,进口品并未明显地压低美国价格或使美国产品价格下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发现有迹象表明竞争状况将改变到使近在眼前的被调查进口品会产生这种效果的程度。还有,资本投入和研发投入在调查期间显著增加了,显示进口品不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开发和生产产生负面影响。最后,调查的结果表明不存在任何可证明的不利趋势来说明进口即将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
基于上述原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无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的相关产业因中国、韩国和英国台式点钞机和验钞机的进口及以所声称的低于公平价值价格销售而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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