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累积评估
一、概说
为了评估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在数量和价格上的影响以作出是否造成实质损害的决定,《关税法》第771(7)(G)(Ⅰ)项的规定要求ITC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被调查商品进口的数量和影响进行累积性评估,该进口产品的调查不论是依当事人申诉的,还是ITC在同一天自行启动的,只要这些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彼此间竞争或与国内同类产品间进行竞争。在评估这些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彼此间是否竞争或与国内同类产品间是否进行竞争时,委员会通常要考虑下面四个因素:①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之间和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考虑到的具体用户要求和其他与质量相关的问题;②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域市场上销售或承诺销售;③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共同或相似经销渠道的存在;④被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同期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以上任何单独一个因素都不必然是决定性的,且该因素的列表也不是绝对的/排他的,这些因素意在给ITC在决定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间和它们与国内同类产品间是否竞争时提供一个框架。只有“竞争的合理重叠”是被要求的。
二、分析
在分析现存的实际损害时,ITC累积计算来自中国、韩国和英国的被调查进口产品。申请都是在一天提出的。ITC发现在各国进口产品间和被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存在着尽管有限但合理的重合竞争。(www.xing528.com)
首先,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存在着尽管有限但适当程度的可互换性。问卷数据显示,来自中国和韩国仅为点钞机的进口品,彼此间互换性很强,但与美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仅有中等程度的可互换性,而与国内生产的验钞机互换性如果说有,也是非常弱的。来自英国的进口品,含有点钞机和验钞机,与中国和韩国的进口品互换程度适中,而与本国相似产品的互换程度要高许多。总体上,基于记录数据,被调查进口品和国内相似产品及它们彼此间具有适中的可互换性。
其次,被调查进口品和国内品在销售方面存在着地理重叠,卡·艾、德拉鲁美国公司和大多数进口商报告说它们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点钞机和验钞机。在整个调查期间,来自三个国家的进口商品一直在进口,因此也就一直同时在市场上销售。
最后,进口商品和国内品在销售渠道上有相似之处,尽管有限。国内生产的产品和从英国进口的点钞机和验钞机直接通过经销网络销售到最终用户。中国和韩国的一般由进口商销售给独立分销商,分销商再加价35%~50%销售给最终用户。同时,一些进口商通过因特网直销给最终用户。
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虑,ITC认为在来自三国的进口品之间和它们与国内商品之间存在着合理而有限的竞争重叠。因此ITC累计计算来自三国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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