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累积评估问题
一、概述
为了评估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在数量和价格上的影响以作出是否造成实质损害的决定,《关税法》第771(7)(G)(Ⅰ)项的规定要求ITC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被调查商品进口的数量和影响进行累积性评估,该进口产品的调查不论是依当事人申诉的,还是ITC在同一天自行启动的,只要这些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彼此间竞争或与国内同类产品间进行竞争。在评估这些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彼此间是否竞争或与国内同类产品间是否进行竞争时,ITC通常要考虑下面四个因素:
(1)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之间和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考虑到的具体用户要求和其他与质量相关的问题;
(2)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域市场上销售或承诺销售;
(3)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共同或相似经销渠道的存在;
(4)被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同期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以上任何单独一个因素都不必然是决定性的,且该因素的列表也不是绝对的/排他的,这些因素意在给ITC在决定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间和它们与国内同类产品间是否竞争时提供一个框架。只有“竞争的合理重叠”是被要求的。(www.xing528.com)
二、分析
作为一个基本争论问题,ITC面临着这样一个疑问:根据不同范围的调查,累积评估进口产品是否适当。在这些调查中,范围定义包括所有来自印尼的漆刷和来自中国的合成细丝漆刷。ITC的结论是:如果被调查进口产品之间和它们与国内同类产品间存在竞争关系,而不论调查间的被调查商品范围的异同,根据在同一天立案的申请进行累积计算进口产品是适当的。出于下文所讨论的原因,ITC决定累积评估被调查的进口产品。
ITC发现在中国、印尼和国内的漆刷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实际上所有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和72%的国内产品均是供消费者使用的漆刷。而从印尼进口的漆刷82%是条形刷,18%是供消费者使用的漆刷。而且,如上文提到的,在条形刷和漆刷间就消费者水平角度而言,至少存在着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因为它们均可以用来刷漆。此外,来自不同被调查国家的进口产品也有区别,因为从印尼进口的产品主要由猪鬃构成,而源自中国的产品则主要由合成细丝构成,使用者可以将这些不同类型的刷子视为一定程度上可相互替代。
源自不同被调查国家的进口品一般而言可以与美国的产品相互替换,因为在调查期间美国生产了大批的这两类漆刷。下文将论述到,尽管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相互替代性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但ITC还是认为它们间至少有一定程度的可替代性。
在销售方面它们也有一定程度的地域上的重合。所有的美国漆刷生产者和大多数的进口商报道说他们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漆刷。来自中国、印尼两国的被调查进口品的绝大多数在整个调查期间在全美进行销售。
被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漆刷通过同样的经销渠道销售。国内生产者和进口商销售的漆刷均通过批发商和五金店这些渠道。一小部分由进口商和生产者卖给五金店批发商,五金店批发商再将它们售给批发商和五金店。有些批发商直接进口漆刷。而且大部分的进口产品被报道是分销给美国漆刷生产者,这就预示着这批进口产品与美国国内生产的漆刷通过同样的经销渠道在美国销售。
综上所述,ITC认为存在竞争的合理重合并决定累积计算从中国、印尼进口的产品以分析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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