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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同类产品和产业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ITC认为美国国内只有一个国内同类产品,包括所有类型的条形刷和漆刷,而不论其是自然的、人工合成细丝的还是两者的混合而成的。基于国内相同产品包含所有的漆刷这一观点,ITC认为该方面的国内产业应由国内所有的漆刷生产者构成。根据《关税法》第771款规定,ITC有权进一步决定是否将有些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从国内产业中排除出去。

第三节 国内同类产品和产业

一、概述

在决定是否存在合理的迹象表明国内产业由于被诉商品的进口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形成受到实质性的阻碍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首先要定义“国内同类产品”和“产业”两个概念。关税法第771(4)(A)款将相关国内产业定义为“国内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整体”,或“国内同类产品总体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很大份额比例的生产者团体”。同时,关税法规定国内同类产品意指“相同产品,或虽不相同但在特征和使用方面与正在被调查的商品有诸多相似之处……”

在调查中有关适当国内相同产品的决定是一个事实问题,ITC会在个案基础上应用“相同”、“在特征和使用方面最为相似”的立法标准。没有任何一个单个因素是决定性的,ITC可能会在特定调查的事实基础上,考虑到它认为相关的因素。ITC会在可能的同类产品中试图寻求一个清晰的分界线并忽略次要的变数。尽管它必须接受美国商务部关于被控补贴或低于公平价值销售进口商品范围的决定,ITC有权决定什么样的国内产品与美国商务部认定的进口产品是相同或相似的。

二、产品描述

美国商务部在其立案通知中将调查范围内关于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描述如下:

从中国进口的产品调查范围包括所有用于刷漆、染色、上光、涂虫胶清漆或其他任何类型保护性上漆的漆刷和漆刷头;但不包括归在美国协调关税次目录下的9603.40.4040的动物鬃漆刷和漆刷头。调查范围包括由动物鬃和人工细丝合成的漆刷和漆刷头,但人工合成细丝须占成品漆刷和漆刷头的所有装填物的50%以上。接受调查的商品在美国协调关税总目录中可归于9603.40.4060税则号下。尽管美国协调关税目录的子目录是为了方便和海关之目的而制定的,但正在接受调查的商品的书面描述还是有决定意义的。受调查的商品范围不包括美国协调关税目录中可归于9603.30.2000、9603.30.4000或9603.40.6000税则下的艺术类使用的漆刷,也不包括9603.40.4060税则号下的非漆刷产品,如泡沫涂药器、海绵刷或其他种类非刷漆用的刷子。

因此可以看出,接受调查的商品主要为含50%以上人工合成细丝成分的漆刷和漆刷头。

三、国内同类产品问题

在本案调查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要求ITC将自然和人工合成的漆刷分别定义为独立的同类产品,但申诉方力促ITC把所有国内生产的漆刷认定为一类单独的同类产品,但联合起来的应诉方共同抗辩说,ITC应仅认定三类国内同类产品:条形刷、低质漆刷、优质漆刷。ITC认为美国国内只有一个国内同类产品,包括所有类型的条形刷和漆刷,而不论其是自然的、人工合成细丝的还是两者的混合而成的。(www.xing528.com)

1.条形刷是否应当构成一个独立的同类产品

ITC在描述完条形刷的特征和用途后认为,尽管它与漆刷在物理特征上不完全相同,但资料表明两者在物理特征和用途上有许多共同之处,有些消费者也用条形刷刷漆;尽管两者间有区别,但它们间的共同之处大于不同之处。两者之间具有可互换性,而且分享共同的分销渠道,至于价格方面应当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漆刷中低质一类的价格与条形刷无大区别。

总之,尽管条形刷和漆刷之间在物理特征、最终用途和价格方面有些不同,但资料表明两者在所有的相关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些相似点说明一个包含各种质量水平漆刷的统一体的存在。条形刷低价仅说明它位于这个质量体系的低端,并不能足以构成判断其成为该统一体中一类单独的相同产品的清晰分界线。

2.低质漆刷是否应当构成一个独立的同类产品

ITC进一步认为低质漆刷和优质漆刷不应该是独立的同类产品,除了构成和鬃或合成细丝间质量略有差异外,两者有很多的共同的物理特性。它们具有相互替代性,销售形式相同,都是通过零售或批发方式进行的。虽然有些优质漆刷由手工完成,但所有的漆刷均由相同的生产流程和生产者制造出来;一般消费者可能不会意识到两者的不同,只有专业漆工和生产者会。尽管优质漆刷的价格是高些,然而两者间的相似之处再次表明包含各种质量水平但无明显分界线的漆刷统一体的存在。所以ITC认为所有漆刷是一类独立的相同产品。

3.国内产业和关联方

《关税法》将相关国内产业定义为“作为整体的所有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或“国内同类产品总体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很大份额比例的生产者团体”。在定义国内产业时,ITC通行的做法是将其包括行业内所有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不论是捐税生产、其他企业经营需要而消耗的生产还是在国内商务市场上销售的生产。基于国内相同产品包含所有的漆刷这一观点,ITC认为该方面的国内产业应由国内所有的漆刷生产者构成。

根据《关税法》第771(4)(B)款规定,ITC有权进一步决定是否将有些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从国内产业中排除出去。该规定允许ITC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把那些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或其本身就是进口商的生产商从国内产业生产商中排除出去。基于每一案件中呈现的事实,作出排除的决定由ITC自由裁量。本案中尽管国内生产商林泽公司和EZ漆业公司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看上去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标准,也许会被排除,但ITC认为不存在排除它们任何一家的适当情形。原因如下:1)调查期间,两家的产量在美国市场总量中占有一定份额,它们的主要收益在于生产而非进口所得;2)两家强调它们对美国产业作出的贡献。ITC也注意到直接进口被调查的产品没有使它们免受因此类产品进口带来的不利影响。它们获取的利润与其他产业内的厂商基本一致。因此,它们不应被排除出去。

此外,其余三家国内生产商从无关的进口商处购买了大量的被调查产品。因为这些生产商既不是被调查商品的所有者,也不被进出口商所拥有,不论是生产商还是进出口商均没有直接控制对方以满足第771(4)(B)款规定的作为关联方的国内生产者的标准。同时,尽管购买的被调查商品数量很大,但还没有大到足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某一生产商、进口商或出口商的程度,因此这三家生产商都不能被看作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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