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企业应诉意识及应诉准备不尽如人意
如何根据美国的法律在反倾销调查中积极应诉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已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日益重要的问题。美国的反倾销程序大致为:企业或有关工会组织提出指控、发起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命令、征收反倾销税以及企业起诉至国际贸易法院要求进行司法复查、作出判决等。同时,遭受反倾销指控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本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就其国内法律法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提出申诉。从近年情况看,中国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指控之后,不积极应诉、“被动挨打”的情况比较普遍。而积极应诉的企业即使不能取得胜利,也多数会在最终裁定被征反倾销税时,其税率会有所降低,且适用单独税率。在礼品盒案、金属折叠椅案、活性炭案及典型的美国对中国彩色电视机反倾销案件结果中,积极应诉的企业最终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远远低于未应诉企业就是明证。
前文述及,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调查已有640起,为全球之最,但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我国企业参与积极应诉的比率仅为35.5%,对于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不能利用美国的国内法乃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斗争到底。实际上美国的ITC和DOC的最终裁定仅仅是其反倾销的行政程序的完成,不过是为个案的第一阶段画上句号。它内部还有司法程序可以利用,即对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可以向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再次败诉,中国企业还可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我们可以把它视为第二阶段的较量。如果还是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还可以有第三阶段的斗争,即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我们服务,企业可以自身或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中国政府就美国有关违反WTO规则的反倾销规定向WTO提起申诉,以促使其修改国内法,从根本上来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在本研究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六个案件中,除彩电案外,其他五个有关当事人均没有提起诉讼。即使在彩电案中除长虹等少数企业外,其他当事人则接受了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这种做法既使相关企业丧失了诸多权益,又易让人造成错觉:被诉企业自身有错,这种轻易让步验证了申诉人的要求。我们认为:只要认为自己的行为具备正当性,就应当坚持到底,官司可以输,但公理和法理不能输。彩电案中,少数曾提起诉讼的企业,如长虹等,受第一阶段全力应诉所取得良好效果的激励,曾积极、全面地进行了第二阶段的起诉工作,尽管后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变相地维持了其行政机关的裁决,但这些中国企业的行为至少表明它们利用美国的行政和司法制度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决心,使美国有关当事方对与这些企业有关的后续活动不得不有所谨慎。当然,中国商务部、中国机电商会以及长虹集团本身等,曾试图以其长远的战略眼光,为有可能出现的第三阶段的战役即到WTO申诉作过积极的准备和推动工作,后来由于客观原因,未能继续,这是一种缺憾。我们认为,中国相关企业完全有理由提请中国政府根据WTO规则对美国商务部有关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等法规提出质疑并要求美国修改之,或至少可以像欧盟那样,对中国的企业提供“市场导向性”企业标准的路径。很多场合下,坚持也是一种胜利。
当然轻易让步也说明中国企业对美国的相关法律和WTO规则不太熟悉或了解,所以中国企业也必须详尽了解美国相关法律。如果了解了,中国企业就会积极应诉并出席听证会,对美方的证据及计算方法提出质疑,为赢得胜利、争取于己有利的情况的出现创造条件,如彩电案中的应诉人对“关键情形”(又译“紧急情况”)的否定及美方对计算成本的“数据”来源及其准确性的质疑,就让美方十分被动。
三、中国出口企业之间缺乏协调、彼此间的不合理竞争和竞相打价格战,授人以柄,是企业遭受反倾销的直接原因(www.xing528.com)
以彩电案为例,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字,2001年中国向美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屏幕的彩色电视机平均每台价格为425美元,2002年则剧降至186美元,2003年进一步降为160美元左右。这种巨幅的价格下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不正当竞争,因为价格在一年内(从425美元降到186美元)下降了56.24%,只相当于原先价格的43.76%:背后是否有政府的支持?是否存在着倾销?虽然美方的统计不一定准确,但是从中仍可以看出中国电视机生产商的做法很容易被美国的企业或其他国外竞争者找到申诉的把柄。再如从彩电出口的数量来说,2001年,美国进口中国21英寸彩电只有5.6万台,2002年增加到130万台,增幅高达20多倍。2003年更增加到176万台,增幅达35%。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在美国这样一个非常注重严格控制市场垄断的国家自然引起不满,这种数量激增符合其倾销的构成条件之一,很容易成为反倾销的目标。为什么在美国增加这么快?这可能与企业在国内的竞争习惯有关,较为符合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某一领域利润高、赚钱快,大家都蜂拥而至,不惜打起价格战。殊不知在国际贸易中,主权国家利益单元的存在,国家个体利益的考虑,价值规律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庇护下是不会任其自然发展下去的。我国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只能说是兄弟相争,自相残杀,他人得利。所以,我们认为企业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了解美国市场的需求量,有步骤、有方法地逐渐进入,以避免在同一国市场上相互竞争,损害了自己,肥了他人。
四、ITC初步裁定无损害的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少,许多案件需要经过长期斗争,而国内企业多未做好准备,平时记账及生产成本核算和记录十分混乱
1998年至2003年底美国在轻工业产品领域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案件共有8起,具体分布情况是:1999年1起,2000年1起,2001年2起,2002年无,2003年4起。1999年及2000年的两起在初裁时就裁定无损害,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但是自2000年以后,这样的情况再没有发生,几乎6起案件均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在裁定有损害条件下,美国商务部的统计与计算就十分重要,而有关数据主要由申诉人和被诉人提供;故国内企业必须对日常经营中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以备需要时使用。这里以木质家具案为例。美国商务部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于6月24日生效的家具案初裁结果,裁定中国对美出口的家具被征收4.9%到198%不等的反倾销税;后来遭受到部分应诉方及其在美国的进口商的质疑,美国商务部承认它在计算部分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时有重大错误,于7月29日作出修改,将近20家企业的反倾销幅度从198.08%降到10.92%;9月2日美国商务部又因承认部分申诉人指称它对部分应诉人反倾销幅度计算有误之行为,作出了对大部分应诉人不利的倾销幅度之调整,将原先的10.92%提高到12.91%。11月8日,作出终裁时,因应诉企业提出的数据,使美国商务部对倾销幅度又做了变化,幅度范围从2.22%到198.08%,其中大部分厂家的倾销幅度从12.91%降到8.64%;不仅如此,后来美国商务部自己又根据应诉人的质疑(尽管申诉人进行了反驳)和提供的数据,美国商务部再次于12月27日对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整,将绝大部分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从8.64%降到6.65%。该案不仅是迄当时美国针对中国的一百多起反倾销案中金额最大的(涉及金额高达12亿美元),也是倾销幅度变化最多的案例。可以看出,反倾销案件倾销幅度的计算主观性很强,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数据,或有了充分有效的数据不会充分利用,将会蒙受更大损失。特别严重的是,如果企业提供的数据不被美国商务部采用,最终被适用通用税率,带来的损失也是非常惨重的,如活性炭中吉林光明未来有限公司在初裁时被裁定的倾销幅度是13.78%,但由于后期提供的数据美国商务部没有采信,从而对其适用中国通用税率(达228.11%)就是典型之例;在画布案中,由于宁波康达、无锡银鹰文化物品公司、金华统一等被认为不与商务部的调查合作或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也被适用了最高税率(初裁时倾销幅度为55.78%,最终被征收264.09%的反倾销税)是又一例子。以上事实提醒国内企业,反倾销案件个个都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在应对反倾销之诉时,不能意气用事,要客观理性,在进行积极应诉的同时,要有长期斗争的心理准备。当然能提供有关数据是客观理性和争取减少损失的基础。
此外,较重要的还有:上述有关倾销幅度的频繁变化也提醒我们,不要相信甚至迷信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所谓计算方法、数据和裁决,尤其是其作出的税率裁决。根据笔者悉心研究的三个案例,美国商务部的计算总是在不断调整之中,美国商务部的初裁与终裁除了中国通用(普遍)税率未动(因无人提出异议)外,其他案例一直在变动之中,而且即使终裁之后只要当事人提出质疑和相关数据,也可调整。更为荒唐的是,美国在计算彩电的生产价格时,竟然毫无根据地在网上提取数据。它说明美国商务部的计算肯定存在一些问题,随意性较大。但对中方企业来说:数据和证据是关键。案例研究中还可以发现:只要数据齐备,遭受反倾销之诉时,当事方最好证明自己没有倾销,对美产业没有造成损害;其次便是主张单独税率。如在活性炭案中,诸多企业提供了相关数据,最终迫使美国商务部除了通用税率未变外,将原先的其他企业的倾销幅度均调低了一些。尽管我们怀疑其随意性且降低的幅度不多,但准备好数据并据理力争是我们面对这种调查的一种无奈之下的较好选择。总之,我国不少企业由于平时在经营管理中未能注重数据的积累和保存,可能是上述企业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在决定反倾销税时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做好平时的记录和准备,以应对美国征税的无稽之谈,降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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