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剑华[1]1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董必武同志是我党的一位法学家,又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奠基人。
早在青年时期,董必武就留学日本攻读法律,曾在武汉创办律师事务所。北伐战争时期,他主持制定的《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有力地支持了蓬勃兴起的农民运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是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亲自主审过贪污分子等罪犯,维护了革命秩序。后来在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期间,也曾组织军民镇压土匪叛乱和地主的反功倒算活动。解放战争时期,他领导组建了华北人民政府,制订了一套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为革命胜利后建立全国性的人民民主法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他一生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亲自领导和参与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和法令。为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立下了不朽的功勋。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工作实践,精辟地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科学理论和方针原则。尤其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如何服务于经济建设有独到见解,笔者就董必武的经济法制思想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大家商榷。
一、立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董必武非常注重要用法律来保障经济。在董必武主持我国法制工作期间(主要指三年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时期),我国共颁布了10110件法规,其中8017件是经济法规,占法规总数的79.3%,这对于完成民主革命未完成的任务,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和积极的推动作用。早在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就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必须建立和建设自己的政权,同时也必须建立和健全自己的法制。他指出,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把妨碍经济、政治发展的旧制度推翻,建立新的人不压迫人,人不剥削人的政治经济制度”。他通俗深刻地阐明了要立法,以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的道理。他说:“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他认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情况下,发展经济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法律准绳。
董必武在我国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开始进行三大改造运动的时候,就着手创立以宪法为主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董必武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了。这部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不仅明确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特点,明确论述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正确道路,而且还明确指出了调整和处理我国社会各种经济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部宪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立国建国的大法,又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立法建法的根本纲领。
1956年9月,董必武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时系统的阐述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历史作用,进一步论证了人民民主法制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意义。他说:“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这些政策法令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并且成为我们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提出了中国土地改革法大纲和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和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等各项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等法律、法令,所有这些法律、法令,对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巩固民族团结,特别是摧毁一切旧制度,保障各种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胜利,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董必武在这次发言中指出:“我们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并且强调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搞好立法工作,必须保障经济建设的进行。他通过对1956年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分析,发现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动,社会上的犯罪和纠纷,由原来主要是反革命势力和旧的社会渣滓的破坏捣乱,转变为主要是劳动人民中间的贪污、盗窃、赌博、迷信和打架斗殴等事件。他说:“现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在我国确立,但在基本制度适合需要的情况下,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必然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民内部的民事纠纷,一种是人民内部的犯罪。”“所以应以加强内部团结,有利生产为目的,根据政策、法律尽可能用调解、说服、批评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并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倡导新社会的道德风尚,来促进矛盾的根本解决。”“人民内部犯罪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人民内部是非问题,它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必须依法惩罚的问题”。“人民法院惩罚犯罪并以教育人民,能产生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作用,因而也能产生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所以人民法院对人民内部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正确审判,不应当因为犯罪者是劳动人民而不予严肃处理。”
1954年3月董必武就指出:在立法方面要着手起草或研究各种必要的法规,特别是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如保障基本建设的法规,违反劳动保护和技术保障规程的制裁条例等等。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是建立在为社会主义国家服务,为最广大的劳动人民服务的基础上的。实践证明,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果,融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华,融入了董必武法律思想的精髓。
二、司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董必武指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放和保护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他说:“我们人民民主法制所以有力量,是由于它是适应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4年3月,董必武在《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的社论中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的发展,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他认为在立法、司法、检察、公安、民政等具体工作中,“每一项都对经济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做得好,就可以对经济建设事业发生巨大的推进和保护作用,使解放了的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迅速发展。否则,就会使经济建设事业遭受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和各种犯罪分子和消极怠工分子的危害。”(www.xing528.com)
针对有些同志认为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的中心任务,政法工作没有从前那么重要的模糊认识,董必武严肃地指出:“这是完全错误的。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的中心任务,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弱政法工作,相反地,而是要更加加强政法工作。”“如果我们今天没有强有力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如果我们完全埋头于经济工作,迷醉于经济建设的胜利,忘记了美帝国主义对我们的侵略,忘记了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忘记了在今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复杂的阶级斗争,以为经济工作就是一切,那就要在政治上犯极大的错误。”
1955年4月5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中,专门讲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问题。他认为,司法方面要加强有关经济建设的案件,如工矿生产基本建设,铁路运输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违法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他说:“一九五二年底,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中央各司法部门在结束了司法改革以后,为了准备从司法方面迎接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就派了几个工作组到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方面去了解情况。一九五三年四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中,就强调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在这个方针指导下,我们人民司法工作的锋芒,是通过审判活动,配合公安和检察工作,镇压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各种坏分子;同时通过工矿企业中责任事故案件的处理,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守法教育。各级法院在一九五四年一至九月,审理了有关经济建设的案件就有十五万八千余件,有些法院把审理这些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我们工作中的漏洞,向主管部门提供了改进工作和预防犯罪的积极建议,在具体的司法建设上,在铁路上建立了十一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在各省市法院设立了一百二十二个经济建设保护庭和组,在各大中城市和县设立了两百九十四个公证机构,在县级法院广泛设立了巡回法庭;在农村和城市街道普遍设立了调解委员会……”“所有这些组织,吸收了成百万人民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国家的司法活动,便利于人民群众排难解纠,团结生产。”董必武还针对司法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要求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他希望司法工作人员“克服唯心主义思想,树立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在实践中摸索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经验。”
董必武当时已经注意到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各经济部门要按计划进行工作,必须重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是需要法律保障的,为此,国家必须设立公证处,为那些合同公证,使合同少出毛病或不出毛病。但当时我国公证处不普遍,而要求公证的文件却很多。因此,董必武说:“我希望逐渐增设公证处,公证工作范围也应逐渐推广。”此外,为了便于解决政府各部门或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单位间所发生的有关财产的争议,董必武提出国家除设立公证处外,还应设立公断处,这是附设行政机关的机构,公断机构可以有国家公断处,也可以有主管机关公断处。我国可先从管辖企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开始设置,然后由国务院设置,并逐渐推广到地方去设置,为了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和教育劳动人民遵守劳动纪律,董必武主张在铁路部门建立法律处的基础上,在工厂、矿山也要建立专门法庭,在全国各省市建立经济建设保护庭。当时,董必武虽然还没有提出制订经济合同法和系统的经济法规,但他们能及时根据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革命的方面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后对法律工作的要求,提出法制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广泛设立公证机构,公断机构和经济建设保护庭等经济建设服务的法律机构,这些经济司法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以及对法院本身提高审判质量和政策观点都起了积极作用。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董必武除了从立法、司法方面致力于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外,还特别强调在经济生活中守法的问题。
守法是公民的自主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识为基础的,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意识,以及具备何种法律意识便成为决定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法律意识是现代法制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可分为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就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依法治国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解放初期,由于共产党刚刚夺取政权,加上许多干部的素质偏低,社会上产生了党员干部犯罪是党内的事,不受法律制裁的思想和现象。为此,董必武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认为,在封建时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反映了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代表人民意志的共产党人必须满足人民的这种合理要求,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他更加强调共产党员与人民的平等。“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那些法令和秩序是我们公共生活所必须的,而且法令是经过了一定的手续才制定出来的,秩序是经过一定时间才形成起来的。在制定和形成时,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制的制裁……。党员应该自觉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律,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这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允许在社会上存在特权阶层。”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进程中,董必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当历史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针对一些党员干部自己以为自己地位高,过去功劳大,无视党纪国法的现象,董必武尖锐地指出:“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是董必武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中贯彻这一思想,有力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对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律,充分利用我国法律资源,在世界上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对于我国加入WTO后将具有重大的意义。董必武深得法律和法治的精髓。他的经济法制思想,最忠实地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利益,代表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对我们当今的经济建设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注释】
[1]董必武纪念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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