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玲[1]1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制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和奠基人。
董必武同志在其60余年的革命历程中,写下有关法学的文章、报告200余篇,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全面总结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基本原则的优越性,他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对起草和颁布我国的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司法制度以及经济法规都作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董必武同志关于司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他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思想,特别是关于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理论,反映了董必武同志经济法学的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司法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保障和推进经济建设的理论观点。对指导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快经济强国工作更加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要充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首先要正确认识经济建设与政法工作的关系。在经济建设已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后,政法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究竟如何?董必武同志认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必须有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来领导和保障。他反对抽象地谈经济建设,强调要通过政治法律的领导、保障作用,坚持经济建设的正确方向。他说:“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中心任务,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弱政法工作,相反地,而是要更加加强政法工作。事情是很清楚的,如果我们今天没有强有力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如果我们完全埋头于经济工作,迷醉于经济建设的胜利,忘记了美帝国主义对我们的侵略,忘记了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忘记了今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复杂的阶级斗争,以为经济工作就是一切,那就要在政治上犯极大的错误。”董必武同志这样认为:政法工作与经济建设事业是互相促进的,随着国家法律建设和政法工作的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更加迅速发展,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又将大大的加强和巩固我国人民民主政权,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和强大力量。“我国一切政治法律工作者必须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从而自觉地、积极地为着祖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他还指出,政治工作的“许多具体工作,每一项都对经济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有着极其密不可分的关系,做得好,就可以对经济建设事业发生巨大的推进和保护作用,使解放了的生产力进一步迅速发展。”在第一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董必武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这个计划就成为法律,司法工作人员和经济工作人员一样学习研究,并站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努力为完成这一计划而奋斗。”董必武同志确立的司法与经济建设的这种互为支持的关系,一直成为我党和我国制定经济法律的依据,对经济法学的成立奠定了深刻的理论基础。
二、司法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任务
司法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任务这个问题,在董必武的许多司法文献中都有论述。董必武同志指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已成为我们的重要任务。”“我国法律的任务和作用,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经济建设事业。”他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我们政治法律工作者的总任务应该是竭尽全力,协助国家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加强和运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董必武要求广大政法干部首先在思想上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因为对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不是每一个司法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的,特别是对于司法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还缺乏系统的经验,一切做政法工作的同志除了在思想上要明确认识这一点,还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这一点,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董必武同志在50年代关于法律和政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在当时曾经指导了我国的政法工作,尽管这一思想未能在我国得到贯彻到底,但这一思想的提出在当时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今天,为经济建设服务已经成为我国政法战线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
董必武同志不仅奠定了政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理论基础,同时在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中,也为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开了先河。
董必武同志于1914年7月和1917年2月,先后两度赴日本攻读法律,于1934年任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兼任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任,1949年9月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1954年9月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无论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或是建国初期,较长时期里从事政治法律实践工作和领导工作,从国家大法的起草到对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从政法干校的组建到政法干部队伍的培养,从法律学会的筹建到政治理论的研究,从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到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及法律工作的总结、经验交流等等,董必武同志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奠基人、铺路石。(www.xing528.com)
在经济法学的建设上,董必武同志同样也是一代伟大的奠基人。他不仅多次阐明司法工作与经济建设的互动关系,指明司法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任务,更为经济法学的创建和法律制度的创立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1954年3月,他为《人民日报》撰写社论《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和1955年4月在党代会上的发言《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等,都是他经济法学思想的体现。他指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必须全面地贯彻到国家的立法、司法、公安等方面的工作中。在立法方面,着手起草或研究各种必要的法规,特别是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如保障基本建设的法规,违反劳动保护和技术保障规程的制裁条例,保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法规等等;在司法方面,要加强有关经济建设案件,如工矿生产,基本建设,铁路运输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违法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在公安工作方面,要加强对重要的工矿、交通、财经、贸易部门的保卫工作,等等。在他的主持和领导下,1954年1月至9月,各级法院“审理了有关经济建设的案件就有十五万八千余件”,“在铁路上建立了十一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两个水上运输专门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在各省市法院中设立了一百二十二个经济建设保护庭或组”。他还指出:“各经济部门要按计划进行工作,必须重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是需要法律保障的,国家必须设立公证处,为那些合同公证,……我希望逐渐增设公证处,公证工作的范围也应该逐渐推广。”在他的倡导下,到1954年,全国在大、中城市和县设立公证机构294处,1954年一年中就办理123000多件公证事项。他的这些实践经验,对今天的公证工作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还倡导要在国家机关和主管机关设立“公断处”,在政府各部门和较大的企业都应设法律室。这些机构应该说是今天政府机构的仲裁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室的前身。
四、对当前工作的指导意义
董必武同志的司法理论和法制思想博大精深,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对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深刻的、现实的指导意义。
1.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的国策,建立民主法制的国家。董必武同志指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国家。我党制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健全法制体系,国家的经济建设才能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2.既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又要有健全的法律秩序。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另外还要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懂法、信法、守法。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发展经济、建设文明、民主、富强的国家的需要。
3.始终坚持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发展既要硬环境也要软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讲,良好的软环境对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是经济发展的保护神,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打击扰乱经济秩序的不法者,保护合法经营者,切实为经济建设服务。
【注释】
[1]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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