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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创新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董必武同志曾作过一系列精辟的论述。

江泽民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创新

张顺革[1]1

董必武同志是新中国杰出的法学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倾注了毕生的心血。他在领导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生涯中,撰写有关法学的文章、报告达200多篇,系统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全面地总结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他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思想,至今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依法治国仍有重要指导意义。

1956年9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在这个讲话中,董必武同志不仅回顾总结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形成发展的历程、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和经验,还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提出了“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思想。

41年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论述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思想的发展与深化;也是我们党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总思路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新的发展。它对于实现新世纪的战略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董必武同志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思想

解放后,董必武同志针对我国法制不完备的状态,特别是有法不依这一严重问题,明确指出:“在这样任务面前,党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因此,董必武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3]

依法办事的首要要求是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法律作为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有一个基本特征,即它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可以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只有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法律。对此,董必武同志曾作过一系列精辟的论述。董必武同志曾指出:“什么叫法律呢?照列宁的话来讲,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东西。列宁又说,意志如果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的意志,就应该用政权所制定的法律表现出来。”[4]根据这一基本思想,董必武同志特别强调立法权属于国家,强调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5]既然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那么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后,当然就要加强立法工作,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用法律形式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特别强调在实现有法可依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法律的统一。中央人民政府曾对截至1953年底为止我国公布的法律、法令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在3333件法律、法令中,凡是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问题就少。而各部委制定各种暂行办法问题较多,有些是自相矛盾。这表明,严格立法权限对于恰当地反映人民意志,维护法制的统一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斗争的需要,并总结斗争经验,逐步完善。董必武同志说:我们的法律是根据各个时期革命斗争的需要并且总结斗争经验而制定出来的。新中国成立之初,曾有人主张立即制定出一套完备细密的法律。董必武同志批评说,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的想法。因为在当时的军事行动和土地革命、镇压反革命等社会改革运动中,我们还只能根据需要和可能,总结已经成熟的经验,制定一些单行法规、通则性的法律、法令,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其结果只能是不合乎实际,只能是束缚群众手脚。当然,一旦条件成熟,就必须尽快使国家法律完备起来,“法律一下不完备不要紧,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于完备的”。[6]法律逐渐完备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我们逐步总结实际斗争经验的过程。

第三,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集中多方面的智慧。具体作法,可以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限期写出草案,经中央审核后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制定,草案在提交立法机关之前,还要把它交给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讨论,提供修改意见,草案修正后再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制定。

依法办事的另一要求是有法必依。董必武同志有句名言:“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7]他强调:“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8]

第一,一切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国家机关在依法办事时,必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有其特定的程序。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董必武同志说:“审判程序的规定是要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调节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判决正确而同时又尽可能地迅速。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把它看作是形式问题而不予重视。这种看法同不重视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一样,必须迅予纠正。”[9]

第三,必须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历史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封建特权思想和作风仍然存在,一些人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针对这种情况,董必武同志指出:“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10]

第四,全体人民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董必武同志指出: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宪法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因此,他强调要对全体人民进行守法教育,培养全体人民的守法思想。

二、江泽民同志对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提高与升华

董必武同志关于依法办事的思想不仅对当时是适用的,而且对现在也是适用的,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贯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是一个质的飞跃。依法治国是对依法办事在战略上的提高和升华,它将一个领导原则提高为治国方略,并落实到了各种保障措施之中,变成了一个包含制衡机制在内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之中,依法办事仍是依法治国的精髓和重点。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依法办事。这也是我们学习董必武同志法学思想的出发点。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也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开始发生重大转变。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以来的半个世纪中,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发生了重大的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错误,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几年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这些年,党的领导是成功的,而从50年代中期开始到1976年,失误愈演愈烈,直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错误。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执政方式的落后、僵滞乃至恶化。从沿袭在战争年代形成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并且不断强化,直至发展到由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决定一切,最终导致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始自觉并且高度重视了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标志是,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前提下,实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相结合。我国的重大决策之所以正确,其根本原因就是党开始自觉地把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明确的价值目标予以确立和追求——注重政策的法制化,从主要依靠政策转到开始主要依靠法律。中国共产党已经找到治理国家、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惟一正确而有效的方式——依法治国。

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是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由江泽民同志亲自主持的中央领导同志第三次法制讲座会上,他作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在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同时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总结20年来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当今时代的要求而提出来的。从“法制”升华为“法治”,将使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具有丰富的、深刻的、确定的内涵——法律至上、权力约束、制度制约、程序必要。

法律至上,即法律在治国过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自身属性所决定它有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效力。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力约束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和执掌者的权力行为必须受到制约。制度制约是指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合理的制度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国家的各项事务的执行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度制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上反面。程序必要是指法制建设必须重视程序。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我国下一步民主法制建设的具体任务中,有许多涉及程序的内容,如实行执法责任抽查评议制度;在司法机关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等。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建设有序发展的关键。(www.xing528.com)

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艰巨性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同时“依法治国,必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治本,就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这些重大方面,做扎实的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11]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的立法工作步伐大大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立法工作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李鹏同志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一文中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截至2000年,我国已经制定了38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为建立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执法人员作为社会的人,就会受到社会环境各方面的影响而出现牟取私利,执法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己不正,焉能正人。”因此必须加强教育,全面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随时防微杜渐,以身作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经受各种考验。对于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人,必须依法查处,坚决清除出政法队伍,决不能偏袒、姑息,同时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把司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过硬的政治队伍。

从整体而言,我国各阶层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现代化建设还很不相称,这极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江泽民同志很重视法制教育工作,他深刻地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为了加强法制知识的学习,中央举办了法制讲座,每次都由江泽民同志主持。他说,我们现在这些领导同志,多是学习自然科学的,要管理好国家和社会,必须补上法律这一课,才能守法、用法、依法办事。从1985年起,我国已进行了“一五”、“二五”、“三五”三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现在正在进行“四五”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意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的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

依法治国是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这是一条历史规律。国家的各级部门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的严肃。

从“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经过了40多年的时间。在这40多年里,我们由一个基本上没有法律的刚刚建立起来的以共产党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变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面的变化是巨大的,这些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一定能走上一条更加绚丽多彩、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路。

【注释】

[1]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11]《人民日报》199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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