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瀚[1]1 林道海[2]2
作为中国共产党老一代领导人中最负盛名的法学家,董必武努力探索了社会主义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及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
一
(一)法制是人类文明主要的一项
董必武同志在50年代中期的一次会议上指出:“有人问,究竟什么叫法制?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3]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还指出:“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4]
在这里,董老实际上提出了“法制文明”的概念,它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而制度文明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以物质载体为依托,以精神文明为内涵,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成果,它包括制度观念、制度文化、制度规则、制度组织等一系列构件。”[5]法制文明,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内涵极其丰富,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法治文明。我们正在稳步推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其实质和核心,就是推进法治文明。[6]
(二)社会主义和法制可以而且必须相结合
董必武同志首先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前提。“革命者所以重视政权,因为他们只有夺取了政权,才能开始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摧毁旧政权机关,依照革命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新政权机关并加以巩固,这些都是建设新社会的先决条件。”“我们的政权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政府。这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它是最民主的,能包括一切人民群众的组织。”[7]只有人民民主政权,才能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中,任何不重视人民民主权利、违反人民民主制度的现象都是不能容许的”。[8]
董必武同志认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发展人民民主,加强人民民主法制。1956年9月19日,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报告时指出:“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继续同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9]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经验和分析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的基础上,董老提出了社会主义和法制可以而且必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董必武同志认为,在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成以后,“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10]把人民的意志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他指出:“我国人民应当享受的一切自由,通过人民民主法制获得了切实的保证。显而易见,我国能够胜利地完成各项民主改革和迅速有效地通过和平的道路取得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性的胜利,人民民主法制发挥的力是重要因素之一。”[11]
(三)社会主义法律应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董必武同志还从国体和政体的高度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这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观念。他认为,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就是“以工人阶级意志为主要意志”、反映工农阶级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构成状况的法律,它是“全国人民的意志经过一定的形式”和“一定的手续”表现出来的。[12]既然“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和为人民服务的法制”,[13]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之表现的社会主义法律当然应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实质上也就是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义的人民的权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清除法律虚无主义,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学研究。为此,董老严肃批评了“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14]并且深刻地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
首先,“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传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浓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全国解放初期,由于人们对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缺乏经验,基本上沿用了革命战争年代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和群众运动的斗争形式,“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了超出预期的成绩。而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这也就增加了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
最后,董老根据当时的情况指出:“我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大多数。我们党的成员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而“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也容易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相投合。”可以说,“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
由于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现象有其深刻、广泛的社会、历史和阶级的根源,董老提出: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努力设法加以清除。也许清除这种现象需要较长久的时间,但是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15]可惜,董老的这一思想,在当时未能引起重视,以致后来果然因此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害。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在论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时,董老突出强调了“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并指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16]
“第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至于急需修改的法规,只要督促各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也一定会修改好的。”
“第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依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7]
董老明确地指出,贯彻依法办事原则的关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他强调:“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去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8]针对当时一些领导干部居功自傲、轻视法律的现象,他提出严厉的批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19]为此,董老多次告诫:“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20]董老还认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都是迫切需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关心法制工作,认真地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制进行监督,人民民主法制进一步加强是会更有保证的。”[21]
此外,董老还从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各种制度,包括采取各种提高审判员素质的有效措施,保证审判质量;严禁刑讯逼供;培养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严格守法的观念;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工作等方面,进一步具体论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
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内含丰富,仅从上述列举的内容看,与我们现在正在深入研究的法治理论是相通的;有些内容,还是我们正在继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或者说,在我们面临的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就有董老早就指出而至今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从这里也使我们感到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深邃和它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学习研究它,从这一宝贵的思想中,不断吸取营养。
二
新中国的法制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政府旧法统后,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它诞生并成长于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和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之中,在其初创时期直接和主要地起着维护和巩固新生的政权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上半年,是我国法制建设由创立而正常发展的一个时期。随着新生的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的日益巩固和稳定,建构革命法制的时机和条件也逐渐成熟起来,并开始了一些初步的法制建设工作。但这个时期治理国家,主要仍是靠党的政策,依靠党发动群众,领导政治运动。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总体上说,并没有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国,领导人也要依法办事。[22]
把董必武法学思想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价值。党的八大以后,董必武同志在会上提出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正确主张连同八大确立的政治路线一起,都被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和由此逐渐滋生、膨胀起来的“左”的思想冲跑了,中国由此开始陷入由轻视法制到“无法无天”的境况中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新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20多年的时间内有了重大进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邓小平同志在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明确表达了党和人民经过几十年惨痛的历史教训后形成的基本共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当前尤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3]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既是对邓小平前述主张的完全认同和肯定,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模式的大致勾勒和设计。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邓小平同志的论述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董必武同志在八大所讲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脉相承的。邓小平理论在其形成过程中,在总结“文革”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基础上,吸取了董必武的法学思想的有关内容,并在新的形势下,作了更全面、更深入地概括和论述,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指针。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全面、深入地展开。1990年12月和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关于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深刻论述,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且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决定要求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24]从此,中国法学界开始从多方面把市场经济与法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展开了深入地学术探讨。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在人类有史以来的所有经济形式中,只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个人平等、全面的自由为核心的基础。对此,马克思早已在其哲学和经济学名著《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作了充分而深入的证论,马克思指出:“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25]“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26]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27]市场经济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及其对于生产力发展所起的重大促进作用,从根本上来说都有赖于市场主体的这种平等和自由。
第二,市场经济是自主的经济。市场主体如果没有自主精神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这种精神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培养、发育起来的。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秩序中,市场主体依据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则进行交易和公平竞争。久而久之,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及相应的权利意识,会逐渐影响和扩展到社会其他活动中,并形成各人应得其所得,互不侵犯的有序状态,[28]同时,会对政府的权力形成限制。这样,法治社会就会逐步形成和发展。
第三,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构成了法治精神的基本要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的地位日显重要。而且,诚信原则的实现主要靠普遍、抽象的规则,即法律制度的保障。对此,马克斯·韦伯是这样解释的:“市场行为只受理性的、合目的利益追求之影响,一项交易的合伙人只会按照理性的合法性行事,更具体地说,只是考虑到一项承诺的形式上的不可违约性。”[29]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诚信原则的普遍实现,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权威的维系和法治精神的培养。
第四,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必然产生相互竞争的关系,普遍抽象规则框架中的这种关系是人们之间自由、平等的关系,这必然会产生自主、自由、平等以及责任等观念,这些观念构成了法治的精神与灵魂。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要求经济主体拥有平等的机会,即“平等的利用”和“平等的起点”。[30]公平竞争必须有作为“平等的利用”的机会平等,这就要求法治保障在社会和经济地位的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人们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利用机会。同时,法治也能在为人们提供竞争的平等起点方面有所作为,这就是保障人们能够拥有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资源,如义务教育,以使其享有平等的进取机会。此外,法治还能够提供有效的制度机制,以限制和纠正市场经济中难免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解决市场主体正常竞争行为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
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的深层基础。“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就不可能不成为法治社会。”[31]
三
自1992以来,中国法治理论开始从“法治经济”的命题向外扩展至更广泛的领域,并于1996年水到渠成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和目标。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32]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近20年来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此后,法学家们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展开了空前热烈的讨论,并逐步引向深入。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33]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了起来。
江泽民同志2000年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指出:“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3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是其理论内核的重要发展。同时,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要求的法治,是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法治,也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反映并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而为人类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现实基础。每个国家的每一历史时期的法观念、法制度、法设施及其运作情况和效果,都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是反映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不断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35]社会历史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社会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36]为此,我们必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更广阔的通途”。[37]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它又保障和促进先进文化。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一人类最先进的理论观念的指导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后者为前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着人类文明中优秀的、先进的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就必须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各级干部是否真正懂得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能不能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力?”[38]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我们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整个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9]因此,我们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要通过体现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着重抓住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特别要搞好人事、财政、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换句话说,要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和铲除腐败现象,就必须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40]总之,要建立健全体现人类优秀文明的先进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41]就必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从制度上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所在。因为“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42]在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群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党如何更好地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不同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如何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43]就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法治恰恰是解决这个关键问题的有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作为普遍适用的抽象规则的法律规范,保障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平等机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平税收制度,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规范收入分配,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逐步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总之,从董必武法学思想到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再到江泽民同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辟论述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它是一个随着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丰富、深化的过程。社会主义必须实行法治,只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一重要的思想既是来源于对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成就及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理论总结,也是对人类先进的制度文明和先进文化充分吸取、借鉴的产物。同时,它也表明了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曲折的历史发展进程。它牢牢植根于中国大地,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了新的思想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发展,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精神。
【注释】
(www.xing528.com)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页。
[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页。
[5]刘瀚、李林:《依法治国问题研究概览》,载《人民日报》1998年5月9日。
[6]祝铭山、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4、297页。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68页。
[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8页。
[1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9页。
[1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页。
[1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4-347页。
[1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6、410页。
[1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页。
[1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6-418页。
[1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8-419页。
[1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9页。
[1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4页。
[1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2页。
[2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5页。
[2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1页。
[22]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2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2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
[29]郑乐平编译:《经济、社会、宗教——马克斯·韦伯文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30]刘瀚、夏勇:《法理学面临的新课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31][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47-348页。
[32]江泽民:《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转引自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3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5页。
[34]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5]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36]尹树广:《晚年马克思历史观的变革》,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9页。
[37]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38]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
[39]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40]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115、116页。
[41]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42]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43]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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