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革文[1]1
所谓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与权力、履行义务与职责的活动。也就是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律制定出来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也必然失去了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言:“法立后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2]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其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古今中外曾经有无数仁人志士对守法进行过精辟论述。董必武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然而,对董老的守法思想却鲜有系统论述,笔者不揣浅薄,略作尝试,以求学界指点。
一、应当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
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必须重视人民群众守法的重要作用。列宁从创造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起,就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法律。董老对此论述更是精辟,他首先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他指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在旧社会中是可以理解的,如今,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3]董老为了进一步分析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引用了列宁的有关论述对此进行论证:“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任,然而就是苏维埃政权也须经过长时间的和坚忍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我想,列宁的这一段话对我们中国来说也是适用的,在过去人民对旧的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是仇视和不信任的,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一种现象。”[4]因此,人民群众对于一切法制的仇视心理,同样也是千百年来,国家给我们留下的遗产。
董老不但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律的历史根源,而且系统地分析了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在国际上,有帝国主义的包围,当然,这不是直接的武装包围、地域上的包围,而是政治上的包围。在国内,反革命分子还没有根绝。虽然镇压反革命时给了浮在上面的敌人以致命的打击,但是敌人不会是浮在表面上的,我们打击他,他就会隐藏到社会里面去,所以反革命分子还是有的。现在资产阶级在统一战线中还有地位;广大的小资产阶级像汪洋大海一样地包围着我们。”[5]在当时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董老指出,国际环境局势,尤其是帝国主义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是人民群众不遵守法制的一个重要根源。另外,正如董老所论述的,在当时我国的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大多数,党的成员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他们在一定情况下常表现极端的革命狂热,但不能表现出坚韧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坚定的精神。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也容易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投合。我们可以说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正如董老所言:“资产阶级一方面跟我们合作,另一方面,它必然要反利用、反限制、反改造,如果认为他们都服服帖帖遵守法律,不会反利用、反限制、反改造,那是太老实、太天真了。小资产阶级特别是一部分农民,他们要搞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向资本主义发展,要求保障四大自由——贸易自由、借贷自由、出租和买卖自由、雇用自由。对于这些自由,现在我们并没有在法律上加以禁止,但是需要有若干的限制,因此,他们也就不会愿意遵守我们的法律。”[6]
董老还分析了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的意义。他指出:“加强群众的守法思想,更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国内人民的敌人还没有完全消灭,在国外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的包围,他们必然会勾结起来,来破坏我们的事业,破坏我们的法律。他们会利用我们法律的不完备,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弱点和缺点,也利用一切可以找到的机会,来和我们进行斗争。如果群众中有不守法的,这便容易为敌人的破坏活动打开方便之门,使其有隙可乘。只有群众都严格地遵守法律,才能堵住这个漏洞,使破坏分子不能钻空子。”[7]在对群众进行守法教育的同时,必须对各个阶级的人们都必须进行法律教育,培养其守法思想。“国家对于资产阶级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目前是要将资本主义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这是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正确步骤。……我们要求资产阶级爱国守法,就是要求他们服从国家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有些资本家说爱国容易守法难,其实爱国和守法是一回事,不守法怎么说得上爱国呢?”[8]“个体小生产者在中国是一片汪洋大海,教育他们守法极为必要。国家对个体经济也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改变个体经济为集体经济,使他们能够提高生产,改善生活,并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9]
在一般的层面上,人们是否守法除了趋利避害的功利考虑外,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极其重要的。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完全凭借暴力和恐惧而获得秩序。在初民社会,法律能够得到人们的遵守,是因为人们认为法律来自神启。在封建社会,守法的原动力可能来自于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契约。董老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他认为:“在革命胜利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废除了旧的法律,这当然是很好的。旧的法律一定要彻底废除;彻底粉碎,不能让它留下任何痕迹。所谓彻底粉碎,是粉碎它的法律系统,因为旧的法律是代表反动统治者的意志的。同时,我们创制了许多新的法律,例如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就有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许多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还是极不完备的,其中有些是为着适应当时一定任务的需要而制定的,现在已经不适用了。……现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修改或补充了。”[10]
二、教育人民守法,首先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因此我们的党及其党员必须守法,我们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守法。
首先,董老不计个人得失,尖锐地指出了当时党与国家的违法现象。他说:“比如法律规定省人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开一次,但是在1953年,我们绝大多数的省一次也没开过,只有一个人口不到一百万人口的宁夏省开了一次,又如政务院早在1951年4月即有指示,凡尚未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便迅速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1年9月华北曾经召开了一次县长会议,专门推动县人民代表会议及时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大行政区和许多省的民政厅负责人都参加了这个会议。但是现在全国县的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有多少呢?……这就是说,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只不过是三分之一”[11]“在苏联,预算也就是法律。而我们呢?预算定下来可以超过;超过了也不算什么事情。同时还可以挪用,预算中间的款子规定做什么用的就只能做什么用,不能够用在其他事情上面。”[12]
其次,董老十分强调和注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遵守法律。1954年5月,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3]董老从不忘记在一切场合都大声疾呼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他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经常强调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14]同时他指出:“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15]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的违法行为,董老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并经常告诫全党,全国人民同违法现象作斗争。在1954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董老明确指出:“在党员、干部中,甚至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观点不是那样强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16]他同时指出:“工人阶级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我们的革命法律呢?不是的。甚至一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对法律也是不够尊重的。”[17]董老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进一步分析了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干部违法现象的深层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指出:“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前一个时期中组织不纯、思想不纯的现象是严重的,不少旧司法人员存在着浓厚的旧法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削、压迫人民的反动统治的法律观点”。[18]他同时指出:“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自己似乎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这种思想是极端错误的。”[19]在1957年 3月18日董老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什么说有了法就要守呢?我上面说过……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叫别人守呢?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20]
董老不仅指出了党员干部与国家机关干部的违法现象,而且进行了深层的剖析,并明确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他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对监督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是否守法设有专管机关,如检察署;也还设有专门监察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现象的机关,如监察委员会。”[21]其次,董老认为要想克服违法行为,必须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列入议程,“党的组织要领导国家机关工作,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22]董老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问题列入工作议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都是迫切需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关心法制工作,认真地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制进行监督,人民民主法制进一步加强是会更有保证的。”[23]董老进一步强调法制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尤其是重点指出,党员不但应当守法,而且提出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24]
【注释】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3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www.xing528.com)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页。
[1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2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2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2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2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