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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法院的基本任务,就是独立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对具体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来达到为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的目的。“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吴家友[1]1 柳芳[2]2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他在60多年的革命历程中,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曾长期从事政权建设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致力于创建新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科学理论、思想观点和方针原则,奠定了新中国司法审判工作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关于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锐利武器,司法工作者要站稳人民立场,为人民服务、便利人民的人民司法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一、董必武同志的人民司法思想

1950年8月,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第一次对人民司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他说:“什么叫人民司法?……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3]

1953年4月,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又一次集中阐述了人民司法思想。他指出:“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4]

此后,董必武又多次在他的报告和讲话中,进一步论述了人民司法思想。我们将散见于董老文章、报告和讲话中的人民司法思想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锐利武器

董老说:“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的形成和发展,对摧毁旧基础、巩固新基础有巨大的作用。不知道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无形中就会削弱国家权力的作用。”[5]他认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在国家工作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法院的基本任务,就是独立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对具体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来达到为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的目的。他引用列宁的一段话来进一步阐述他的观点。他说,列宁曾经告诫我们:“假使我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6]他继而指出:“因此,我们对于法律和法令的严肃性应当有充分的和正确的了解,并且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工作,我想,这是很必要的。”[7]

(二)人民司法工作者要站稳人民立场,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

董老指出:“我们的法律集中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完全符合于人民的利益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的,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8]因此,“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如果不站稳人民的立场而站到了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所以,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9]

他说:“实践以什么为标准?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这个标准,这个出发点,就是我们所谓的观点,也就是我们参加革命事业的关键。……从个人利益出发看问题,个别问题偶然虽能得到解决,但广大人民中同样的问题依然存在。只有从广大人民的利益着想,解决了广大人民利益的问题,个人利益也就在其中了。”[10]

他指出:司法工作必须为人民服务,“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11]他认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就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

(三)司法机关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切实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谈到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时,董老强调:“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12]

他指出,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任何违背司法公正的现象,都应当禁止和纠正。“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13]

他说,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讯逼供,使用肉刑的现象,“以致有一些人被错捕、错押或错判,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14]他强调:“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一个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15]

(四)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两类矛盾,依法正确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董老指出:“人民法院对两类矛盾必须严格加以区别,……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来处理,……这种错误很容易造成脱离群众、扩大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果。……人民内部犯罪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人民内部是非问题,它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必须依法惩罚的问题。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侵害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都是侵犯我国正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它不单纯是犯罪者同被害者个人间的矛盾问题,而且是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相矛盾的,是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相矛盾的。社会关系是人同人的关系,一切人民内部矛盾最终都是人同人的关系上的矛盾。人民法院惩罚犯罪并以此教育公民,能产生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作用,因而也能产生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案件如不正确处理,就不但不能产生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反而会产生促使矛盾复杂化、尖锐化的作用。”[16]

他强调,法院审判案件和执行判决应当坚决,不受干扰和威胁。“在我们执行职务时,如果怕当事人自杀,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判决,那是不对的。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死不死的影响,但是现在我们却一直受着这种威胁。”[17]在谈到要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时,他说,现在各地法院相当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怕自己犯强迫命令的错误,不敢强制执行,所以案子判决以后常常等于没有判决。把一般的强迫命令和法庭的强制执行混淆起来,这是不对的。”他进一步指出:“有些人对判决不满意,经过各种办法说服后仍然要乱闹,对这种胡闹的人,我们就要采取必要的办法,……不然这个国家机关就将一件事情也不能办了。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18]

(五)要建立方便诉讼的审判制度

董老强调,一定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他说:“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人民觉得怎样便利,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方法。”[19]他对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他说:“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好像医院的门诊部)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20]“关于审判手续问题,审判机关还是应该从便利于人民着想,尽量使手续简化。”[21]“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2]

董老在1954年的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检察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这两个组织法[23]的基本精神都是便利人民,……错判就是对人民不利。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24]他说,为了防止错判,除了有上面这些制度外,还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解决立法问题,二是解决人的问题。在董老方便诉讼思想指导下,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里面规定了合议制、陪审制、辩护制、公开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形成了新中国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六)司法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董老指出:“客观事物在不断地发展着,我们的实践经验也是不断地完善和丰富起来的,因此,我们要适应实际情况,不断地破,不断地立,……你们要把这一工作做好,必须充分依靠群众,何者该破,何者该立,多多征求和倾听群众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政法机关的工作,没有一桩事不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我们不能不采取这种高度严肃负责的态度,……政法工作如果不发动群众来参加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单单依靠我们政法机关的干部,工作是做不好的。你们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是与人民群众的支持分不开的。”[25]

董老十分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及申诉的处理,他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这样广大范围之内与人民群众直接相接触,解决的问题又都是人民群众切身的问题,因此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显然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应当是人民法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政治任务。”[26]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政治任务在法院工作的具体体现,“是联系群众、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27]他要求法院建立院长、庭长处理重要来信和轮值接见来访群众制度,以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他还多次批评旧司法工作人员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的衙门作风,指出:“人民法院处理人民犯罪和纠纷的范围极为广泛,与人民的关系也至为密切,必须彻底克服不关心人民利益的官僚主义和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切实依法办事,实现正确审判的要求。”[28]

董老还指出:“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要关键还在于法院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在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下,处理来信、来访的工作更占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只有认真进行这项工作,才能及时了解人民内部矛盾,宣传政策、法律,并发生调整某些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如果以官僚主义的作风来处理来信、来访,则不但不能发生这种作用,反而会使当事人和与当事人利害相同的其他人员同法院发生矛盾。”[29]

(七)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

董老把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看作人民群众巩固自己夺得的政治权力及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看作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他说:“为什么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重要问题呢?因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在旧社会中是可以理解的。……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30]“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有着极为严重的意义。”[31]

他还指出:“和政治思想工作相比,过去对于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是做得很不够的。群众的政治觉悟高,是进行法律教育的有利条件。但是法律本身有它自己特定的范畴,因此,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32]

他强调,今后“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33]

董老还指出,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首先需要各级领导机关和党政干部带头守法。“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34]“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35]“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36]

他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地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律。”“我们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但我们决不是法律的拜物教,我们并不迷信法律万能,而是要用实践去启发群众的自觉。”[37]他还指出:“今天人民法院的任务除了对反革命等犯罪分子加以制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教育群众守法。”[38]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展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

(一)董必武的法学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董必武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惟一通晓古今中外政治法律制度及法学思想理论的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结合中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精辟地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科学理论、思想观点和方针原则,指导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他的法学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的重要理论成果。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我党80年来奋斗历程的深刻总结,是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和宽广眼光观察世界所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在全球化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精神实质是高度一致的。

(二)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则构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老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在这次讲话中,董老对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进行了集中深入的阐述。他说,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40年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确立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相契合的结构严密、体制完备、门类齐全、程序科学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依法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内容就是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前提,公正执法、司法是重心,健全的监督制度是保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即我国的法制建构必须以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价值基础,以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价值内涵,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价值依归。惟其如此,我国法制建设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法院在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最终要体现为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环节,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保证,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使命。

(三)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群众观点,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战线的具体体现,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是我们党根据党的性质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创造的一种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的根本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我们继承和发扬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审判活动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一是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祖国统一的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要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安全;三是要调节各种关系,增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为人民群众及时排忧解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诸多因素诱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会继续增多,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新的压力和困难。人民法院是社会各种矛盾的集合点,审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民事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我们直接面对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不能生硬、蛮横,决不能不管群众疾苦,不能不顾经济发展,要有群众观念和群众纪律。群众观念是基本观念,群众纪律是铁的纪律。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人民司法工作根本的指导方针

继承和发展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落实到今天的司法实践和审判工作中,就是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和根本任务,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对人民司法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第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因素。”[39]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都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都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制裁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强有力的维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做到“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以及各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着眼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就是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人民法院通过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依法惩治各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有效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通过依法审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平等地保护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运用司法手段,依法支持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维护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紧紧把握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和要求,通过审判活动,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第三,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还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激浊扬清,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弘扬健康、科学、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文化,保护悠久历史创造的辉煌文化遗产;通过公正裁判,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树立鲜明的是非善恶标准,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通过庭审活动,进行最直观、最生动的法制教育,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通过法院改革,不断创造、不断丰富以公平、公正、高效、廉洁、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文化,努力传播民主、法治思想,推动人类进步。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抓好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廉政建设四件大事,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调节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惩治犯罪,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保护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

三、继承和发展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含义:第一,法院必须依法审判,不能以言代法,也不能依与法律冲突的规章、文件审判;第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第三,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程序合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是法院全部审判活动的终极目的,法院独立审判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价值标准,三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www.xing528.com)

在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潮流的时代背景下,没有现代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将不能有效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应有之义。运用现代司法理念,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21世纪,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人民法院改革将进入新阶段。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是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适应WTO的基本规则,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基本原则,理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执行体制;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司法行政及经费管理体制。人民法院改革是从执法观念、工作方法、管理机制到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通过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完善和深化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秩序和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较高的法官素质是实现独立审判的基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直接体现为法官独立审判。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代表正义、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的文明程度和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适用水平、专业知识结构和审判工作作风,能够代表和反映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将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也将更多地受到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约束,涉外案件、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必然增多,国内外当事人会用国际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法官。如果不能在审判质量、司法理念、司法礼仪、裁判文书质量和审判工作效率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全面提高,就可能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大力培养外向型、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人才。

(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不断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原则,不可有丝毫动摇。从法院队伍和审判工作的现状看,确实需要进一步强化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权力机关对人民法院监督的程序规定,保障依法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其一,人民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原则;其二,事后监督的原则;其三,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其四,不代行使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正常办案的原则。法院要认真落实宪法原则,接受人大监督要落实到实处,一要认真报告工作,二要认真办理提起监督的事项,三要正确对待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审议法院报告的意见,四要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争取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法律正确实施,是法律效果的基本要求。维护社会正义,体现司法公正,使每一件案件,不仅在法律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且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方面,具有积极、良好的作用,则是社会效果的真实含义。

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民法院将会越来越多地介入国际贸易问题,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贸易纠纷案件。尽快实现我国审判工作与WTO规则相衔接,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WTO规则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坚持透明度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和法制统一性原则,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也为我们不断推进司法体制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既会受到更为严格的考验,也会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司法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司法权威将得到社会公众的自觉维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必将更加深入人心。

【注释】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6]列宁:《关于农村工作的报告》,《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1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154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405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338页。

[1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2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2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23]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238页。

[2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428页。

[2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2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2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2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410页。

[3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195页。

[3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3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3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3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3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页。

[3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3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223页。

[3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39]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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