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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信心之所在。司法机关应当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实践者和依法治国的积极推进者。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检验司法工作成绩的根本标志。坚持人民司法观,必须树立良好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司法工作是一种复杂的认识活动,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要想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王洪祥[1]1

司法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信心之所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当前,司法改革正在深入开展,涉及体制、工作机制、司法人员管理等全方位。在此时刻,重温董必武同志关于司法工作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正确地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法律家,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奠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较长时间里担任政法战线的领导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对人民司法工作的特点、内在规律有着深邃的认识,他关于司法公正的许多重要思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司法改革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40多年前董老的许多重要论述有的经过实践的检验已经被作为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下来,有的正在作为改革需要实现的目标。这说明董老的许多思想是高瞻远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长远的指导意义的。

一、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以正确的执法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司法观,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执法思想是执法工作的灵魂和指导原则,决定着执法活动的方向和效果。董老曾经说过,依法办事,如果思想不对头,可能导向教条主义,也可能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错误。如果以为有了法就万事大吉,这种想法也是不对头的。他生前一直强调建立人民的司法观,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2]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3]

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讲话中阐明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八十年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历史的新概括,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继承和新的发展,是我们党永葆生机与活力,保持先进性,顺应历史潮流,走在时代前列的行动指南,是抓住机遇,促进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做好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司法公正的行动纲领。司法机关应当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实践者和依法治国的积极推进者。在司法工作中必须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树立民主与法治意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实体与程序并重。要充分运用司法职能,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和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特别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人民司法的观念。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检验司法工作成绩的根本标志。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开展了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进行了执法思想大讨论,着重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的问题,统一了执法思想,端正了执法观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制定了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这对于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发挥德治在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方面的作用,培养司法人员的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文明程度,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行司法公正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有着重要作用。

坚持人民司法观,必须树立良好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关于转变司法部门的作风问题,董必武同志也有着许多重要的论述。他曾有针对性地指出,司法工作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轻信口供不重证据;官僚主义,不深入下层,不了解下情,对社会政治动态缺少经常系统的了解和研究;对法院本身的工作也了解得不透彻,不能给予下级法院以及时具体的指导和监督;政治空气稀薄,对政治学习不够积极认真,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不够,不少法院干部滋长着盲目的骄傲自满和特权思想。对于如何改进,他要求加强政治思想领导;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严格掌握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审判监督。他还指出,刑讯应当是严禁的,在司法机关尤其应当注意这一点。我们司法机关是教育人民守法的,如果自己违法,那就很成问题。他还强调,法院应当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指出关于审判手续问题,审判机关还是应当从便于人民着想,尽量使手续简化。[4]

党的六中全会专门就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增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出了决定。司法工作也必须进一步转变作风,要坚决改变那种生、冷、硬、拖的现象和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树立新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要以改进执法作风为重点,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就审判工作来说,包括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坚持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司法信息的查询权,探讨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普通程序简易审、严格审限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打法律白条的问题等。对检察机关来说,正在采取措施解决的是如何继续深化检务公开;根据新的形势,不断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方便群众举报,依法保障公民的控告、申诉权利,解决申诉难、复查纠正难等问题,全面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工作是一种复杂的认识活动,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要想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但是对于司法活动中的错误,必须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予以纠正。决不允许文过饰非,有错不纠,纠而不彻底。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所判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于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5]他指出,处理错判错杀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那种简单、粗暴、鲁莽的态度是有害无益的。有错误就要改,该放的就要放,对错捕错押的人应当采取迅速的步骤去查明释放,不要迟延。当然不能轻纵,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以既严肃又慎重的态度把它做好。董老的这些重要思想不仅对建立错案复查纠正制度,对起草颁布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今天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使我们的司法活动进一步民主化,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赔偿制度仍然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并保障严格执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惟一途径

司法公正必须以严密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为基础,对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作出规范和限制,保证司法活动既有利于实体公正,又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董必武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党的组织要领导国家机关,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党的组织不能代替国家机关,这也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的原则之一。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要主动争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应当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人事、物质等方面的保障,如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选拔、录用司法干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切实保证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等,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防止因利益驱动或者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冲击公正司法,以保证法律得到统一的实施。

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完善立法。相比较50年代而言,我们的法制完备状况大大进步了。但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完善而不断地提升。适应新的形势,我们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对一些新出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运用刑罚加以惩罚的行为及时修改或者补充刑法;又如,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再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相应的律师履行辩护职能时也不能查阅到完整的案卷材料,为此,应当建立庭审前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制度;再如,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制度只适用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从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角度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上看,应当扩大到侦查、起诉阶段,从对象上应当扩大到包括被害人。另外,应当完善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的权利及其保障。

强化程序正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董必武同志曾指出,我们不能满足这种法制不健全的状况,而是必须向健全法制的方向努力。公、检、法三部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共同向反革命分子和一切犯罪分子作斗争,这应当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但我们有些时候超乎正常,如在镇反运动中,有些地方在下面就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共同成立办公室,公安主办,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法院出名判决,一个会议上就决定了。说明过去运动中办案是很草率的,对这种情形我们正在极力纠正。[6]董老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公布施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严格遵守国家法制的要求,这是正确审判案件最重要的保证之一。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制度办事,手续虽然比较繁复,但人民法院办案还比较及时,一般没有积案。董必武的这一思想对今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由于封建主义法制传统的影响,实体与程序不分,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活动中,重打击轻保护,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与否,轻视程序公正,因此,超期羁押,违法取证,侵犯当事人权利的现象就成为顽症。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程序正义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受到重视。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民主、法制文明、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增强诉讼程序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强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环节作了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严明、严肃、严密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定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而且还确立了非法取证的排除原则,即对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还建立一系列保障公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的制度性措施。如人民法院推行审判流程改革、建立大立案格局,禁止审判人员在庭外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实行受理举报与立案侦查相分离,侦查与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相分离,侦查与对不立案、撤案的复议、复查相分离,侦查工作与对扣押款物的管理相分离,侦查与监察、监督工作相分离等制度;对地方检察长实行异地交流,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换等。

司法效率也是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一问题上董必武同志曾说过,即使我们的立场站得稳,但是工作方法不好,人民还是反对我们的,我们积压案件、拖拉,人民就已经不耐烦了,以致造成“在国民党当政的时候打官司要钱多,在共产党掌权时要寿长”[7]印象。这一段话,以朴素、形象的语言说明“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道理。在司法活动中,期间的设定决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性规范,它蕴含着丰富、重要的价值。是否严格遵守诉讼期间的规定,既是衡量司法活动运作效率、执法水平,实现诉讼经济的重要标准,也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活动中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程度的重要方面。在注重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有利于及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节省并优化配置诉讼资源,体现诉讼经济。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正确固然重要,但决不能成为衡量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惟一依据,必须纠正长期存在的只要案子办对了,办案超期无所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确定为有罪,多关几天没关系,反正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的观念。

三、以人为本,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组织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得有人去执行。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工作质量的大事,董必武同志早在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就强调:“干部决定一切,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构即使建立起来,也难于完成任务。”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来源,根据当时的条件,董老提出,第一是在老解放区做过司法工作的同志,或者做过其他工作的,这里包括一部分曾做军事工作的同志;第二是旧司法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改造后,可以吸收其中的一部分。可是这两部分人数目都有限,要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不能仅靠这两部分人,还必须积极培养和提拔新的司法工作者,补充新鲜血液。[8]在建国初期,董老对司法人员的培养及其素质的提高基本上逢会必讲,并亲自过问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和研究机构的成立。他在1951年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的说明中指出,过去对政法干部的培养问题注意不够是可以理解的,若今天再注意不够,政法建设就很困难了。这些干部要有什么样的水平呢?要求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执行。[9]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重新修改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94年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使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有法可依。为了适应新时期法制建设对司法人员的素质的要求,2001年又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将原来的任职条件由法律大专毕业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为了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统一司法人员的进门标准,为推进公正司法储备一大批司法人才,便于司法人员之间进行交流,减少法律职业之间的偏见和隔阂,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律师法》还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并相应取消原各系统单独举行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3月底举行了第一次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形成司法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四、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与时俱进,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规律

董老指出,在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具体工作中,特别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具体工作中,政法各部门的干部遇到了许多生疏的新问题,过去的经验已经十分不够用了,因此,全体政法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头学起,大胆探索,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政法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推广先进的经验,纠正错误倾向。[10]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司法改革,董必武同志指出,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希望能够细心研究,把大家公认为可行的制度肯定下来,予以巩固和推广;把尚无把握的事项,谨慎地选择重点试行。这些原则对今天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www.xing528.com)

当今时代,我国政法工作所处的形势与50年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入世,对执法观念、执法工作公平、执法者的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就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法治文明潮流,大力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突出公正司法的主题,开拓前进,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坚持以观念创新和理论创新带动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针对入世带来的新挑战,我们就应当进一步树立执法水平、公开的观念,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实行歧视政策;对过去两高所颁布的司法解释要进行清理,废除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与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承诺不相一致的司法解释文件;同时,要增强司法解释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跨国、涉外案件呈上升趋势,我们所处理的案件会越来越复杂;我国已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除已经声明保留的外,我国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与之相协调。除修改完善国内立法外,最重要的是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为此,司法部门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和途径,对司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这应当作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董必武同志曾说过,加强培训法律工作者,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对于干部培养的事,如果现在不考虑将来工作的发展,等到事情临头再筹办,是会赶不及的。[11]我们高兴地看到,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司法高层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如举行基本素质考试,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任职学历条件的检察官、法官进行续职培训;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加大选派检察官、法官出国出境培训的力度等。

对司法改革,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不断深化,积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和司法规律,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业务工作、队伍管理和执法保障机制。目前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执行体制、法官管理以及司法行政等项改革;各级检察院也正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深化侦查监督改革、公诉改革、积极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改革,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对司法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也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我们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管理套用公务员管理的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检察官的队伍过于庞大,没有体现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也不利于调动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人员分类管理,董必武同志也有论述,如关于法院的书记员工作,他指出,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不可缺少的部分,做好书记员工作,是案件正确和迅速处理的必要条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改善书记员工作。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有利于形成职业化的司法从业人员制度,科学地配置人力资源,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中心地位,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精英。同时也有利于根据不同人员、岗位的特点,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职务晋升序列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司法官、司法事务官、司法警察、行政和技术辅助人员的合理结构,便于不同学历、知识结构的人员根据自身特点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和人才过度消费浪费(如博士、硕士当书记员或者干书记员的工作,)或者书记员不安心自己的工作采取各种方法挤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缺乏稳定的、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

此外,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还应当包括法官、检察官的适当高薪,法官、检察官的逐级选拔制度,建立与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等,限于篇幅,不在此论述。

总之,董老关于人民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公正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博大精深,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在当今我国法制建设的春天显得熠熠生辉。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副局长。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1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7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11页-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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